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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年09月14日] -- 华商报 -- 版次:[D2]

宝鸡一般工商业用电 每度降低 7.74 分

小区居民由物业公司收取的公摊电费等将降低

   9月13日,宝鸡市物价局召开会议,落实国家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将我省四次降低电价的政策红利传导给终端用户,目前,全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每度电降低7.74分。
   记者从宝鸡市物价局了解到,为坚决落实国务院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减轻用电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严格落实国家电价政策。此项工作大致分为四个方面:
   一是等额传导政策红利。自2018年8月1日起,宝鸡相关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我省四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低7.74分)的政策红利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截留,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二是严格执行目录电价。自2018年11月1日起,省内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应按我省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不得通过转供电赢利。
   三是认真做好电费分摊公示。转供电主体选择按照公平分摊电费方式进行规范并收取电费的,应在向用户开具的票据中将执行国家销售目录电价应收取的电费、公用设施用电分摊电费、损耗分摊电费标单独列示,向电网企业缴纳的与用户相关的电费以及向用户收取的电费,应在用户缴纳电费场所或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让用户明明白白缴费。
   四是承担法律责任。违反相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转供电主体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对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通过转供电赢利的供电主体,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通过媒体对其公开曝光。
   2.对未落实电费收费公示的供电主体,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以上两项的处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八款规定,将从重予以处罚。
   据悉,此次政策对企业以及广大居民都有切实的优惠。以宝鸡某大型商场为例,每月用电在百万度以上,降价后每月电费能少缴数万元。小区居民由物业公司收取的公摊电费等也将降低,并且要按规定进行公示。
   华商报记者 张宝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