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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年12月08日] -- 华商报 -- 版次:[C1]

网约车管理办法修订

处罚有了更加细致的划分
近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公布修订后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予以调整。
   该决定提到,对《办法》做如下修改: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怎样看待网约车管理办法的修订?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字生活分析师陈礼腾表示,网约车从2012年左右兴起,随后在共享经济概念以及资本的加持下经历高速发展。作为当时新兴业态,网约车监管逐渐开始。2016年《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布,目前进行了优化。此次对《办法》的调整,处罚有了更加细致的划分,以违法事项的危害程度和经营者的承受能力进行不同的处理,这是网约车监管走向精细化的体现。不仅是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同时也是更全面的保障各方权益,责任主体更加明确。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表示,此次修改有助于保障司机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得益于网络技术的进步。随着营业资质的审查力度增强以及技术的发展,促进了从业证明电子化普及及信息互通,有利于简化行政、方便人民。另一方面,条文的细化对于行业是利好消息,明确了各方主体责任,保障了平台方及网约车司机的权益,同时也能督促平台及司机遵守行业规范,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华商报记者 黄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