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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年03月28日] -- 华商报 -- 版次:[F4]

盗窃时被发现 跑了 街头偶遇事主 被抓


   男子巴某曾因盗窃罪两次入狱,出狱后再次作案时被受害人发现,将盗得钱包归还后落荒而逃,不料1个多月后的一天,受害人在街上“偶遇”巴某,报警后,巴某因盗窃罪再次身陷囹圄。
   2014年11月13日,巴某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1月5日,巴某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6月3日刑满释放。
   2017年11月7日,巴某因盗窃被汉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汉中市汉台区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
   2017年9月17日,巴某因身上没钱,便预谋在汉台城区扒窃他人财物。当日13时许,巴某窜至汉台区虎桥小吃街内,发现行走至此的王某某身背挎包。巴某趁王某某行走不备,悄悄从后靠近王某某,用手拉开王某某挎包拉链,盗取挎包内的钱包(内装现金320元)藏到身后,后巴某准备逃离现场时被王某某发现并拉住,见事情败露,巴谋便将扒窃所得钱包归还王某某后逃离现场。
   2017年11月7日,王某某在街上碰见巴某,随即报警,民警赶到后将其抓获。经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某的钱包价值为15元。庭审中,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汉台法院认为,被告人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巴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巴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8年3月1日,汉台区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寄语: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执迷不悟,伤害的不仅是别人,更毁的是自己的一生。年轻人应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要靠自己的劳动赚取钱财,而不是盗取不义之财。 通讯员 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