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titled Document
logo
日期:[2019年03月28日] -- 华商报 -- 版次:[F4]

3.3万账务对不拢 一方起诉输官司

因为3万多元业务往来的银行转账存疑惑,诉至法院后,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确实将3.3万元转至原告银行账户,法院随即驳回原告诉请消除疑惑。
   汉中宁强男子王某从2013年起,在汉台区某石材经营部商户何某处购买石材类产品,王某和何某之间的购销业务部分现金结算,部分累计转账结算。2016年2月3日,双方对账时,因王某出具的两张(一张金额为18000元,一张金额为15000元)某银行转账汇款回单上未加盖公章,也无汇款日期,何某对其汇款的真实性产生异议。
   随后,王某给李某(何某妻子)出具证明一份,载明:“现有王某在汉中李某处拉石材,截至2016年2月3日止,以前所有账目全部算清,其中有两项(1个1.8万元,1个1.5万元)须在银行查清,余欠24500元现转清。注:如这两笔王某未转,付与李某。”王某在该证明上签名。当日,王某将剩余货款24500元支付给何某。之后,双方协商核实转账事宜无果,遂诉至汉台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对账时,王某出具的转账金额为15000元和18000元的回单,已分别于2013年11月3日和2014年12月15日由赵某和王某账户转款至李某账户。
   汉台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二被告是否已将1.8万元和1.5万元两笔货款给付清结。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某证明及某银行转账汇款回单,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未付清货款的事实。通过被告在庭审中提交的账户明细能够证实所争议的货款已经汇入原告李某账户。
   2018年4月19日,汉台区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汉台区某石材经营部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6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法官寄语:说话要有依据,做事要有证据,尤其是涉及金钱往来更要清楚记账,保存凭据,以防万一发生纠纷及时拿出证据。不仅让自己问心无愧,也让别人心服口服。若是没有证据为自己证明,后果只能自己承担。 通讯员 马小妮

  
华商报汉中记者站 汉台区法院合办
  
拍案
   “拍案”栏目里每个案例都是真实发生过的。希望通过案例的分析,透过法官与检察官的解读,能使读者学到一些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用法、守法的人。
   华商报汉中记者站新闻热线:0916-2128811
   主持人 张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