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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年03月07日] -- 华商报 -- 版次:[F4]
酒后群殴出租司机

男子获刑一年二个月

6男子酒后横穿马路时拦停出租车,以出租车差点撞人为由,先后两次殴打出租司机,还恶意损坏出租车挡风玻璃等。到案后,商某犯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二个月。
   2017年4月14日晚,汉中西乡男子商某与李某甲、邢某、杜某、吴某(四人均已判刑)和舒某、龚某某等人在汉台区风景路某餐馆吃喝后离开,横穿马路时舒某将宋某某驾驶的出租车拦停。邢某、舒某以出租车要撞人为由,对宋某某进行辱骂并拳打,舒某将出租车后视镜一脚踢下,宋某某拿出手机报警时,吴某将其手机夺下摔在地上。吴某、邢某将宋某某拽下车,几人一起对宋某某拳打脚踢。
   随后,邢某跳上出租车引擎盖,将出租车前挡风玻璃及顶灯踹碎,吴某、杜某、舒某继续殴打出租车司机,商某在旁围观。几分钟后,商某与李某甲等人离开现场至马路对面巷口时,听见现场有人指责他们的行为,商某等六人各自在附近拆迁工地上捡取木棒返回现场,对围观群众进行威胁,持木棒对宋某某再次殴打,对出租车进行打砸后逃离现场。
   经诊断,宋某某为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出租车受损价格为4749元,被砸毀手机价值为1044元。
   汉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商某伙同同案人李某甲等人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商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没有殴打被害人、没有砸出租车,现有证据中,除同案人供述证明被告人商某参与殴打被害人、砸车外,另有在场证人何某等人的证言证明商某实施了持木棒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商某参与程度较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商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7年12月14日,汉台区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商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 通讯员 姜晓玲
   法官寄语: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酒后闹事、无事生非要不得。若行为失控触犯刑法,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