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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年03月07日] -- 华商报 -- 版次:[F4]
明知贼赃仍收购

烟酒店老板获刑并处罚2万

汉中烟酒店老板林某为谋取利益,在明知所收购香烟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在一个多月时间里,以7100元分5次收购实际价值为13066元的香烟然后售卖,最终获刑11个月并处罚2万元。
   2017年8月17日凌晨,丰某(另案处理)伙同邱某某(13岁)、付某某(15岁)、李某甲(15岁)在汉中市汉运司汽车站对面“某烟酒”店盗窃软中华香烟四条、硬中华四条、黄芙蓉王四条。随后,李某甲、丰某来到汉中市汉台区林某经营的烟酒店销赃。林某问烟是从哪来的,李某甲说是自己家的,林某遂以1600元将这十二条香烟(经鉴定实为4920元)全部收购。
   同年9月15日凌晨,李某乙(另案处理)伙同付某某(14岁)、邱某某(13岁)、易某某(15岁)、罗某甲(15岁)在汉台区“某超市”盗窃硬中华、软中华、黄芙蓉王等香烟数条。次日,付某某、罗某甲、李某乙来到林某经营的烟酒店,林某以1800元收购了李某乙等人盗窃来的两条软中华香烟和三条硬中华香烟(经鉴定实为2440元)。
   而在微信转账付款时,林某因手误多转给付某某2200元钱,追出去讨要时,付某某等人已离开现场。林某遂对收购的香烟来历产生怀疑,但为了打听付某某下落,追回经济损失,林某继续着收赃行为,后来分三次低价收购实际价值为5706元的香烟,将其放在自家烟酒店售卖。
   汉台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明知他人向其出售的香烟为犯罪所得,而以低于市场价格以7100元分五次收购总价值为13066元的香烟,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8年7月31日,汉台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 通讯员 王晶
   法官寄语:做生意要诚实守信,货物来源更是要合法合规,明知是犯罪所得还故意隐瞒,收购赃物贪图便宜,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华商报汉中记者站 汉台区法院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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