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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年03月07日] -- 华商报 -- 版次:[F4]

换锁住进他人家

汉中女子被拘役
汉中市南郑区女子衡某嫌租房贵竟动起歪脑筋,找来开锁匠换锁后,住进他人房子里,还叫来朋友同住,房主发现后报了案,衡某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
   衡某原租住在汉中市某家属院,嫌该房面积小就在网上查看精装修、拎包入住的房源信息,因该类房屋普遍租金较高,衡某随后便动起歪念头:找一家长期无人居住的空房子,换掉门锁直接住进去。
   衡某在网上发现汉台区某小区出租房源较多,2018年3月15日实地踩点,逐楼查看,发现一小区高层住宅楼某户门口张贴有物业费催收单,显示该房屋2015年起未缴纳物业费,门把手上有很多灰尘,她推断该房屋长期无人居住。次日,衡某再次来到门口三次敲门,无人应答,便进一步确定该房无人居住,于是在网上联系开锁的赵某某,谎称钥匙被锁家中,要求开锁。赵某某收取了150元劳务费将房门打开,并将锁芯更换后离开。
   衡某换锁后即叫来朋友杨某某、刘某、王某,四人共同居住,并称此房是其朋友的房子,已缴纳5000元租金。居住期间,四人饮用了房间内的六瓶红酒、两瓶白酒(经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250元)。同年4月7日,该房主人杨某回家后发现门锁被换,屋内住有陌生人后报警。衡某及杨某某、刘某、王某当场被警方控制。
   案发后,杨某一纸诉状将衡某诉至汉台区法院,请求判令衡某赔偿其财产损失48127.5元。经法院调解,杨某与衡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衡某向杨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000元,杨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建议对其从轻判处。
   汉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衡某趁被害人杨某家中无人,非法侵入杨某家中居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衡某对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2018年7月30日,汉台区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衡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通讯员 偶洋
   法官寄语:想要得到更好的东西须努力奋斗才是正道,自以为聪明而不顾后果的犯罪,法律必不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