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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年08月30日] -- 华商报 -- 版次:[B6]
华商说法

驾校两教练帮学员作弊获刑

为了让学员顺利通过考试,驾校两教练收取学员4800元帮其作弊,最终两人被判刑。近日,上海市青浦区法院宣判的这起“组织考试作弊案”,为驾考抱有侥幸心理的教练、学员敲响了警钟。
  案例:
  帮助他人驾考作弊 4人被判刑

   8月26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杨某等4人组织考试作弊一案。法院审理查明,王某、杨某是上海某驾校教练。2019年1月,王某、杨某为使各自的驾校学员(共2名)顺利通过机动车驾驶资格科目四考试,遂联系曹某,由曹某联系王某某,王某某为驾校两名学员安排考试作弊事宜,并提供作弊工具。四人谈妥事成后,王某某收取好处费3500元,曹某收取好处费1000元。
   考试前,王某向自己的学员索要了考试作弊费用4800元。2019年1月30日科目四考试当天,王某某伙同他人在某培训中心为两名学员分发考试作弊使用的黑色毛衣,毛衣中藏有上网宝、接收器等作弊工具,并告知使用方式。当日上午9时,2名驾校学员在考试安检时被民警现场查获,作弊工具被依法查扣。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杨某、曹某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
   青浦区法院最终以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杨某、曹某拘役6个月,并各处罚金1000元;王某因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1000元。
   华商报记者梳理发现,类似案例近几年在浙江杭州、福建上杭、江西安远等地也曾发生。8月29日下午,西安某驾校陈教练告诉华商报记者,他所在的驾校前几年也发生过教练帮助学员考试被刑拘的案例,对教练震慑很大。

  说法:
  作弊学员一年内不得申领驾照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祚良称,组织考试作弊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通过这次修正案,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被首次纳入刑法治理范畴。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量刑分为两档,第一档是,达到入罪标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档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从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四被告人的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法院判决也未认定为情节严重,所以对其适用第一档量刑,再考虑相关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法院的量刑总体是适当的。
   刘祚良介绍,关于作弊学员如何处理的问题,我国《刑法》仅将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三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而考生本身的作弊行为并不触犯刑法。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的规定,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当然,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渐完善,相关作弊行为也可能被纳入到个人信用档案中。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