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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年11月03日] -- 华商报 -- 版次:[A2]
《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协管人员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昨日,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将省政府正在审查的《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全文公布,再次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10日。
   《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适当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并应当随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陕西省行政执法证》。还应当实行全过程记录制度,对执法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过程进行文字记录或者音像记录,并形成记录档案。另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依法全额上缴国库。
   如果您还有建议和意见未来得及提出,可在11月10日前寄信至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10006,联系人 蔡军,也可以拨打电话029-63916419或发传真至029-63916444,还可以发送到电子邮箱shfzc87294499@163.com。 华商报记者 肖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