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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年09月13日] -- 华商报 -- 版次:[A3]
头条评论

把“代缴需办理委托公证”当成一种提醒

杨鹏
“我是来缴费,又不是来领钱,为什么还规定必须要办理委托公证?”9月11日,在西安市雁塔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多位来办理代缴养老保险业务的市民被窗口内的工作人员拒绝后,表示很不理解。
   这是今年国家出的新政策吗?非也。那为什么要这样做?据工作人员讲,“每年都会对业务办理流程进行调整”,“这样做是为本人负责、对社保资金负责”。好在这条硬性规定并没有不打折扣地执行,实际操作中反倒是“人性化”地允许了不得已而委托办理的情况存在,只是附加了要出具委托公证的必备条件,如若不然,别说人在外地,就是在外国,也得亲自回来缴纳养老社保费用。
   平心而论,老百姓当然乐见相关部门时时处处秉持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态度,然而,灵活就业人员必须本人亲自缴纳养老保险,如此这般“负责”,却还真有些让人消受不起。
   其实,不理解这项规定的,不止前来办事的市民,还有西安市人社局的工作人员,他们也“不知道为什么要求开具委托公证”。从报道可知,虽然缴纳养老保险现在普遍可以网络支付了,但灵活就业人员这个群体比较特殊,“缴纳养老保险的开户地一般是其户籍所在地,所以办理业务一般也在其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目前,全西安有二十多个经办机构,在业务办理上没有统一规定,流程和方式都不一样。
   我们不知道在业务办理上为什么没有统一规定,从而一举堵住经办机构可能私设条件和门槛的空间,我们也很疑惑下级经办机构为什么出了一个让上级都感到不解的规定却没能及时得到纠正,但有一点,我们很清楚:作为服务百姓的公共服务提供者,无论怎么服务创新,都不能与时下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便民利民的大时代潮流背道而驰。再说了,在努力消灭“奇葩证明”的今天,委托家人代缴养老保险还需要办理委托公证,这怎么看都有些“奇葩证明”的嫌疑。这一纸委托公证,真能达到经办机构所设想的“对参保者本人以及国家社保资金安全负责”的良好目的?这本身就值得怀疑。
   说到底,公共服务领域,“负责”两个字应该被强调和遵循,务实的创新也是老百姓所欢迎的。还要看到,经办机构原本有着良善的初衷而“自作主张”,更是一种提醒。近几年,我们一直在持续地全面梳理和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那么,可否借此机会对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纳事项逐一细化明确,统一经办流程,以方便群众办事呢? (相关报道见A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