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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年11月16日] -- 华商报 -- 版次:[A1]
最高法发文遏制有权有钱人减刑快

死缓减刑后执行刑期不少于15年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其中明确,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最高法审监庭庭长夏道虎表示,这次出台的《规定》,是对2012年7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修改完善。之所以修改,是因为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
   这次新出台《规定》,就是要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的部署。该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找关系搞假释减刑
  不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规定》对不认定“确有悔改表现”进行了明确。根据《规定》,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规定》明确,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死缓减为无期后
  5年以后方可减刑

   《规定》第12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5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9条的规定执行。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6个月,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

  死缓减为无期或有期后
  15年后方可假释

   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15年以上,方可假释,该实际执行时间应当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依照刑法第86条规定,被撤销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再假释。

  未成年罪犯、老年罪犯
  假释时依法从宽掌握

   夏道虎称,该司法解释倡导要扩大假释适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那些同时具备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倡导优先适用假释,这是一个价值选择。二是对特定罪犯,在适用假释的时候要依法从宽掌握,这主要体现在两类罪犯上,一类是对《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相对罪行较轻的罪犯,比如胁迫犯、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等轻刑犯。《刑法》规定对这些罪犯可减轻或从轻处罚,甚至可免除处罚,这类罪犯相对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应该说更符合假释的条件。第二类是对未成年罪犯、老年罪犯、身患疾病的罪犯或残疾罪犯,在适用假释上也有适当从宽的考虑。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