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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年11月20日] -- 华商报 -- 版次:[A8]

“建立官员弹劾制度”不合时宜

■王聃
著名作家二月河的反腐言论广受关注。近日,二月河接受记者专访,就“小官巨贪”等热门话题进行了自己的分析。二月河表示,在新的社会治理形势下,应该建立有效的弹劾制度。各个时代都有弹劾制度。通过弹劾制度,官员互相监督,互相揭发腐败行为。秦始皇专门设立了御史,后来还有监察御史。当然,御史不单管反腐,还管各种不法行为,比如不忠不孝等。(11月19日《南方都市报》)
   设立一个新型反腐举措的前提,必然是该项举措在具体生活中的不存,然而,我们真的缺少对于官员的弹劾安排吗?人大制度就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询问和质询。至于人大代表可以约见政府官员,人大代表有提出询问案、罢免案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力,更是不陌生的人大代表监督权的具体体现。此种类似于“官员弹劾制度”的设立,在一些得风气之先的地方,早就成为了现实,它无需去重新建立。
   退一步来讲,如果我们将二月河所说的“建立官员弹劾制度”——让官员互相监督,互相揭发腐败行为,理解为扩大举报渠道的方式,那么它也显得有些多余。举报贪腐事实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官员也是公民,他的举报权利并不因为身份而受到消减。相反,伴随着网络年代的来临和深化,网络举报已经成为了重要的举报平台。此前的事例亦证明,倘若能够对网络举报切实地重视和利用,它对于现实反腐的功用同样是不可低估的。我们所缺少的,绝对不是现实的举报渠道。
   正因为如此,最大程度地利用现实的举报线索,善待举报者,可能比“建立官员弹劾制度”更显重要,但这正是令人忧心之处。就在今年8月,有媒体盘点了近两年来引起社会较大关注的社会各界人士实名举报官员案例,迄今至少已有29起,但发现举报者结果各异,他们有的达到举报目的,有的因举报吃了官司,有的为此丢了性命。如果对于官员的举报总要承担过于沉重的代价,那么就算有一个“官员弹劾制度”,可能依旧于事无补,重要的是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和权利。
   遵从传统和与时俱进从来都是两条并行的腿,不能瘸着走路。所以,单就反腐而言,客观的逻辑应该是:不能因今日情形而否定过往反腐举措的价值,亦不能生硬地套用昔时经验,而无视今日变化着的现实。我们必须承认,作家二月河的“建立官员弹劾制度”提议,有着其良善初衷,那就是希望反腐的进程更快。但无论如何,都应该是把现实的机制体制先落到实处,先修复现实的反腐缺陷,再去论其他——由是观之,“建立官员弹劾制度”,确实是一个不太高明的反腐提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