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年10月26日]
-- 华商报 --
版次:[A1]
守护冬日暖意 厘清供暖权责
《法治周刊》梳理五大供暖焦点
邀请公益律师分析解读
帮市民厘清权责边界
1.室温不达标能否拒交全部热费?
2.私改供热设施引发渗水责任谁来担?
3.试压、供暖期间漏水,责任如何划分?
4.物业催费能否捆绑供暖?
5.供暖『说停就停』 能源、供热企业责任咋界定?
暖气不热
拒交全部热费行不行?
私改供暖设施
可能会带来哪些麻烦?
……
又是一年供暖季,随着西安集中供热进入倒计时,热费缴纳、温度争议、设施维护等老问题再度浮出水面——“家里不热,能不能拒交热费?”“私改供暖设施可能会带来哪些麻烦?”“物业为了催费能否捆绑供暖?”……
这些问题看似琐碎,实则牵涉供用热力合同的法律定性、格式条款的效力边界、侵权责任的过错划分,以及供热作为民生保障事业的公共属性。法治如何保障冬日的一份温暖与安宁?华商报《法治周刊》梳理了五大供暖焦点问题,邀请华商报公益律师团成员、北京中伦文德(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津硕分析解读,帮助市民厘清权责边界。
焦点1
室温不达标
能否拒交全部热费?
律师:温度不达标不等于全部热费当然免除
典型案例:2025年8月,某热力公司起诉一名小区业主,称其连续三年未缴纳供暖费,要求支付欠费及违约金。该业主辩称,供暖期间家中温度长期偏低,体感寒冷,虽多次向热力公司反映,对方也曾派人上门检修,但温度问题始终未解决,其认为热力公司未按约提供服务,故拒绝缴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仅以“体感寒冷”提出抗辩,但未能提供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符合法律中对热力公司服务不达标的规定,因此该主张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热力公司在接到业主反馈后多次上门检修,且于供暖期前完成了供热设施年度检修和调试,并且在几年的供暖服务期间做到对供热设施的定期检查、维护、维修。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该小区业主自愿支付拖欠的热费。
律师提醒:
供暖后家中温度不达标,一些用户会直接拒交热费。但在法律上,供热质量与费用支付需要分别审查:供热企业未按标准供热可能构成违约,用户无正当理由拖欠热费,同样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条规定,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受损害方可依法请求减少价款或者报酬。因此,温度不达标不等于全部热费当然免除。《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条明确,符合规定条件时,卧室、起居室室温不得低于18℃;第三十五条则按不达标天数和温度区间规定了20%、50%及全额退费标准。
“争议的关键在于能否证明温度不达标。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发布的某科技公司与李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中,住户提交供热企业因管道问题影响供热质量的改造公告等证据,法院据此酌情减少其应付热费。这说明用户提出初步证据后,供热企业也应对测温、维修和运行情况作出说明。”刘津硕律师提醒,发现室温异常,应及时报修、申请上门测温并保存记录;对结果有异议,可依据《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三条申请主管部门测温。仅凭体感、口头投诉或者温度计照片长期拒交全部费用,诉讼风险较大。为避免欠费扩大而先行缴费的,可书面保留供热质量异议和退费请求。
焦点2
私自改造供热设施引发渗水
责任谁来担?
律师:私改设施引发漏水,用户可能因自身过错担责
典型案例:近年来,因供暖期前后私自改造供热设施引发渗水造成纠纷的案例屡屡发生,而出现这样的情况后,责任到底谁来担?近日,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5年3月,原告王某发现其房屋客厅屋顶出现渗水、墙面发黑等问题,随即告知楼上业主于某,要求其排查漏水原因并处理隐患。于某当即联系小区热力公司及物业公司到场核查,经多方现场勘验,确认漏水点位为小区室外公共走廊管道井内,供热管线分户阀与入户管道的连接活接接口,该接口因产生沙眼持续漏水,积水渗漏至楼下。
事故发生后,热力公司工作人员到场更换破损活接,完成漏水点位维修,本次维修费用100元由楼上业主于某自行承担。后续王某就房屋修复费用,先后与于某、小区物业公司、热力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三被告均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协商无果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房屋修复费用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发生漏水的原因系供热管线分户阀至住户之间的活接接口出现沙眼,该活接系楼上业主于某在暖气更换为地热时所安装,业主未能保证安装的活接设备完好,导致本次漏水,故于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
因活接为业主自行增加的设施设备,不属于供热公司维修、养护范围,且庭审中热力公司提供了检查管道井的服务记录,故王某主张热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管道井作为公共区域,属于物业服务范围,物业公司有义务就公共区域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检查和维护。因管道井常处于锁闭状态,于某无法自行查看供热管线及设备是否存在老化,故物业公司未充分履行管理职责,对于此次漏水事故王某所受到的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于某赔偿王某损失3451元,物业公司赔偿王某损失1479元。
律师提醒:
刘津硕律师提醒,《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四十七条禁止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破坏计量和温控装置或者开启锁闭阀;确需改动室内设施的,应申请并按技术要求实施。根据第七十一条,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个人用户可能面临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第五十条规定,因用户私改设施、改变房屋结构等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
装修涉及地暖、散热器和阀门的,应先了解供热技术要求。因私改设施引发漏水、不热或者殃及邻里的,用户可能因自身过错担责。
焦点3
试压、供暖期间漏水 责任如何划分?
律师:不能笼统认定“谁收费谁全赔”或“漏在谁家谁负责”
典型案例:2023年11月,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某新建安置小区开展首次供暖打压试水工作,热力公司提前在小区内张贴了打压公告,注明开始打压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期间,小区业主徐某的房屋正处于装修阶段,暖气片是拆卸状态,且徐某并未购买供暖服务。2023年11月23日,徐某发现其供热阀门被人误开致使房屋被水淹泡、部分装修受损,经评估公司鉴定,财产损失价值为9758元。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徐某将热力公司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房屋损失及租房费用1375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热力公司虽在供暖打压前已尽到了通知义务,原告也已知悉,但其作为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单位,在供暖期间未尽到对供热设施的巡视及管理,致使原告的供热阀门被擅自打开,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对业主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被告物业公司应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负起管理职责,管道井内加装有供热、供水等多种公共设施,如因管理不当导致管道井被随意打开,给业主造成损失,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被告热力公司与物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相应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案件实际,法院酌情认定由热力公司与物业公司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管道漏水后,责任不能仅按漏点在室内还是室外判断,还要查明设施由谁维护、漏水因何发生,以及相关主体是否及时通知、检修和处置。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设施由供热企业维护;尚未实行的,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第三十一条要求注水、试压和排气提前五日通知用户;第五十二条规定供热设施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供热期。因此,漏水纠纷还可能涉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物业、业主及装修施工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确立过错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财产损失的计算方式;受损方对损失扩大也有过错的,可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相应减轻侵权人责任。
刘津硕律师指出,共有管网失修、业主私改管道、未通知试压或者报修后拖延处置,对应不同的责任基础,同一起事故也可能由多方按过错分担,不能笼统认定“谁收费谁全赔”或者“漏在谁家谁负责”。发现漏水应先关阀、报修并防止损失扩大,拍摄漏点和受损物品,保存试压通知、维修工单及沟通记录。责任尚未查清前,不宜急于拆修或者丢弃受损物品,必要时可评估、鉴定。
焦点4
物业催费能否捆绑供暖?
律师:物业不能把缴纳物业费作为供暖的前提
典型案例:李某是某小区业主,在2020年供暖季向物业公司缴纳供暖费用时,物业公司以李某未交水费为由,拒收李某供暖费,后来双方因此发生矛盾,物业公司把李某家中暖气管道拆除一截,以至李某家中在2020年供暖季无暖气可用。李某认为物业公司存在捆绑收费行为,遂将该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判决,该物业公司将通往原告李某家中的暖气管道恢复原状;该物业公司就其拒收暖气费、拆除通往李某家中暖气管道的行为向李某公开赔礼道歉,道歉信张贴于小区公示栏,连续张贴七日。
律师提醒: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规定,用户逾期不付费,供应方应先催告;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方可依法定程序中止供应,并应事先通知。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该规则。《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四十九条亦规定,书面催告后仍不交费的,可采取用热限制措施,但不得影响其他已交费用户。
刘津硕律师认为,依法限制用热不等于可以随意破坏设施。造成设施损坏、财产损失或者影响其他住户,供热企业可能承担修复、赔偿责任。对长期欠费,书面催告、核对账目并依法诉讼更为稳妥。
热费与物业费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明确禁止物业服务人以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刘津硕律师提醒,即使物业代收热费,也不能把缴纳物业费作为供暖的前提。
焦点5
供暖能不能“说停就停”?
律师:擅自停暖可能同时引发违约、赔偿和行政监管责任
典型案例:天津市某供热公司与某能源公司签订合同,由后者对供热站进行节能改造并负责运营供暖,每个采暖季所收费用全部用于某能源公司的运维费用、能源费用及回收投资款和相关收益;政府供暖补贴由某供热公司和某能源公司按比例分成。
2023年除夕前日,某供热公司紧急通知对方购买燃气,确保节日供暖。可到了大年初二,某能源公司因“燃料不足”停止供热、人员撤场。后某供热公司不得已紧急接手,代替供热33天。合作至此破裂。某供热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双方协商无果,对簿公堂。某供热公司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并索赔损失,某能源公司则反诉要求支付采暖补贴及相关费用及损失。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能源公司在春节期间停止供热,不仅违反合同约定,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判决解除《供热系统改造及托管运营合同》。就相关费用问题,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某能源公司需给付某供热公司代为供热33天的采暖费及垫付的水电、设备维护等费用,扣除其应得的供暖补贴后,共计98.4万元;同时,某供热公司也需向某能源公司支付上一个年度的采暖补贴27.5万元。后双方在执行中达成和解。
律师提醒: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八条要求故障停热后立即通知、抢修并报告;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某能源公司春节期间因燃料不足停暖撤场,由合作方代为供热33天,法院认定其行为不仅违约,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刘津硕律师指出,擅自停暖与设备突发故障后的紧急处置并不相同。发生故障时,供热企业可以依法组织抢修,但应同时履行通知、报告义务;以燃料不足、成本上涨、经营困难或者与合作方存在结算争议为由自行停止供热,通常不能据此免除对居民和合同相对方的义务。受托运营企业也不能把其与委托方之间的费用争议转嫁给居民,而应通过协商、诉讼等途径另行解决。
从责任上看,擅自停暖可能同时引发违约、赔偿和行政监管责任。用户可以主张恢复供热、退还停暖期间相应费用;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主张赔偿。供热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者构成擅自停业、歇业的,还可能依《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七十条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吊销经营许可证。对企业而言,保供安排、燃料储备和应急处置不仅属于内部经营问题,也是供热合同履行和民生保障责任的一部分。
供热具有民生保障属性,燃料储备、设备检修和人员值守应提前落实。运行记录、维修工单和投诉台账,既是管理依据,也是发生争议时证明企业是否履约的重要证据。
记者手记
企业规范供热 用户依法用热
双向合规才能减少纠纷
供暖季的纠纷,往往始于一件小事:家里不热、房子空着、阀门坏了、催费来了。
但如何避免让小事演变成“大事”,对供热企业而言,合规应贯穿供热全程,而不是等到纠纷发生才“补课”。供热前审查格式条款、检修设施并依法通知试压;供热中落实抽测、巡检、维修和投诉处理,在用户提交初步证据后及时核查;供热结束后,对确认不达标的情形依法退费,并说明天数、标准和计算依据。催费也应载明欠费期间、金额、履行期限和异议处理方式。
对用户而言,合规的第一步是“按程序办事”,而不是“按感觉办事”。办理停(复)热或者改动室内设施,应当依规申请,不能自行关阀就视为报停,更不能私开阀门、私接管道。缴费时核对计费面积、方式、标准和违约金,有异议书面提出并保存凭证,避免欠费继续扩大。更重要的是证据意识:发现温度不达标或者漏水,应及时报修、配合检查维修,按采暖季保存合同、票据、测温记录、沟通记录等。
双向合规不是要求用户放弃异议,也不是让企业承担所有问题,而是双方各自履行义务、保存记录。用户依法用热、理性维权,企业规范服务、留痕管理,才能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有效化解纠纷。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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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市民厘清权责边界
1.室温不达标能否拒交全部热费?
2.私改供热设施引发渗水责任谁来担?
3.试压、供暖期间漏水,责任如何划分?
4.物业催费能否捆绑供暖?
5.供暖『说停就停』 能源、供热企业责任咋界定?
暖气不热
拒交全部热费行不行?
私改供暖设施
可能会带来哪些麻烦?
……
又是一年供暖季,随着西安集中供热进入倒计时,热费缴纳、温度争议、设施维护等老问题再度浮出水面——“家里不热,能不能拒交热费?”“私改供暖设施可能会带来哪些麻烦?”“物业为了催费能否捆绑供暖?”……
这些问题看似琐碎,实则牵涉供用热力合同的法律定性、格式条款的效力边界、侵权责任的过错划分,以及供热作为民生保障事业的公共属性。法治如何保障冬日的一份温暖与安宁?华商报《法治周刊》梳理了五大供暖焦点问题,邀请华商报公益律师团成员、北京中伦文德(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津硕分析解读,帮助市民厘清权责边界。
焦点1
室温不达标
能否拒交全部热费?
律师:温度不达标不等于全部热费当然免除
典型案例:2025年8月,某热力公司起诉一名小区业主,称其连续三年未缴纳供暖费,要求支付欠费及违约金。该业主辩称,供暖期间家中温度长期偏低,体感寒冷,虽多次向热力公司反映,对方也曾派人上门检修,但温度问题始终未解决,其认为热力公司未按约提供服务,故拒绝缴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仅以“体感寒冷”提出抗辩,但未能提供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符合法律中对热力公司服务不达标的规定,因此该主张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热力公司在接到业主反馈后多次上门检修,且于供暖期前完成了供热设施年度检修和调试,并且在几年的供暖服务期间做到对供热设施的定期检查、维护、维修。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该小区业主自愿支付拖欠的热费。
律师提醒:
供暖后家中温度不达标,一些用户会直接拒交热费。但在法律上,供热质量与费用支付需要分别审查:供热企业未按标准供热可能构成违约,用户无正当理由拖欠热费,同样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条规定,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受损害方可依法请求减少价款或者报酬。因此,温度不达标不等于全部热费当然免除。《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条明确,符合规定条件时,卧室、起居室室温不得低于18℃;第三十五条则按不达标天数和温度区间规定了20%、50%及全额退费标准。
“争议的关键在于能否证明温度不达标。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发布的某科技公司与李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中,住户提交供热企业因管道问题影响供热质量的改造公告等证据,法院据此酌情减少其应付热费。这说明用户提出初步证据后,供热企业也应对测温、维修和运行情况作出说明。”刘津硕律师提醒,发现室温异常,应及时报修、申请上门测温并保存记录;对结果有异议,可依据《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三条申请主管部门测温。仅凭体感、口头投诉或者温度计照片长期拒交全部费用,诉讼风险较大。为避免欠费扩大而先行缴费的,可书面保留供热质量异议和退费请求。
焦点2
私自改造供热设施引发渗水
责任谁来担?
律师:私改设施引发漏水,用户可能因自身过错担责
典型案例:近年来,因供暖期前后私自改造供热设施引发渗水造成纠纷的案例屡屡发生,而出现这样的情况后,责任到底谁来担?近日,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5年3月,原告王某发现其房屋客厅屋顶出现渗水、墙面发黑等问题,随即告知楼上业主于某,要求其排查漏水原因并处理隐患。于某当即联系小区热力公司及物业公司到场核查,经多方现场勘验,确认漏水点位为小区室外公共走廊管道井内,供热管线分户阀与入户管道的连接活接接口,该接口因产生沙眼持续漏水,积水渗漏至楼下。
事故发生后,热力公司工作人员到场更换破损活接,完成漏水点位维修,本次维修费用100元由楼上业主于某自行承担。后续王某就房屋修复费用,先后与于某、小区物业公司、热力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三被告均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协商无果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房屋修复费用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发生漏水的原因系供热管线分户阀至住户之间的活接接口出现沙眼,该活接系楼上业主于某在暖气更换为地热时所安装,业主未能保证安装的活接设备完好,导致本次漏水,故于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
因活接为业主自行增加的设施设备,不属于供热公司维修、养护范围,且庭审中热力公司提供了检查管道井的服务记录,故王某主张热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管道井作为公共区域,属于物业服务范围,物业公司有义务就公共区域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检查和维护。因管道井常处于锁闭状态,于某无法自行查看供热管线及设备是否存在老化,故物业公司未充分履行管理职责,对于此次漏水事故王某所受到的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于某赔偿王某损失3451元,物业公司赔偿王某损失1479元。
律师提醒:
刘津硕律师提醒,《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四十七条禁止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破坏计量和温控装置或者开启锁闭阀;确需改动室内设施的,应申请并按技术要求实施。根据第七十一条,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个人用户可能面临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第五十条规定,因用户私改设施、改变房屋结构等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
装修涉及地暖、散热器和阀门的,应先了解供热技术要求。因私改设施引发漏水、不热或者殃及邻里的,用户可能因自身过错担责。
焦点3
试压、供暖期间漏水 责任如何划分?
律师:不能笼统认定“谁收费谁全赔”或“漏在谁家谁负责”
典型案例:2023年11月,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某新建安置小区开展首次供暖打压试水工作,热力公司提前在小区内张贴了打压公告,注明开始打压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期间,小区业主徐某的房屋正处于装修阶段,暖气片是拆卸状态,且徐某并未购买供暖服务。2023年11月23日,徐某发现其供热阀门被人误开致使房屋被水淹泡、部分装修受损,经评估公司鉴定,财产损失价值为9758元。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徐某将热力公司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房屋损失及租房费用1375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热力公司虽在供暖打压前已尽到了通知义务,原告也已知悉,但其作为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单位,在供暖期间未尽到对供热设施的巡视及管理,致使原告的供热阀门被擅自打开,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对业主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被告物业公司应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负起管理职责,管道井内加装有供热、供水等多种公共设施,如因管理不当导致管道井被随意打开,给业主造成损失,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被告热力公司与物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相应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案件实际,法院酌情认定由热力公司与物业公司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管道漏水后,责任不能仅按漏点在室内还是室外判断,还要查明设施由谁维护、漏水因何发生,以及相关主体是否及时通知、检修和处置。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设施由供热企业维护;尚未实行的,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第三十一条要求注水、试压和排气提前五日通知用户;第五十二条规定供热设施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供热期。因此,漏水纠纷还可能涉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物业、业主及装修施工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确立过错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财产损失的计算方式;受损方对损失扩大也有过错的,可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相应减轻侵权人责任。
刘津硕律师指出,共有管网失修、业主私改管道、未通知试压或者报修后拖延处置,对应不同的责任基础,同一起事故也可能由多方按过错分担,不能笼统认定“谁收费谁全赔”或者“漏在谁家谁负责”。发现漏水应先关阀、报修并防止损失扩大,拍摄漏点和受损物品,保存试压通知、维修工单及沟通记录。责任尚未查清前,不宜急于拆修或者丢弃受损物品,必要时可评估、鉴定。
焦点4
物业催费能否捆绑供暖?
律师:物业不能把缴纳物业费作为供暖的前提
典型案例:李某是某小区业主,在2020年供暖季向物业公司缴纳供暖费用时,物业公司以李某未交水费为由,拒收李某供暖费,后来双方因此发生矛盾,物业公司把李某家中暖气管道拆除一截,以至李某家中在2020年供暖季无暖气可用。李某认为物业公司存在捆绑收费行为,遂将该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判决,该物业公司将通往原告李某家中的暖气管道恢复原状;该物业公司就其拒收暖气费、拆除通往李某家中暖气管道的行为向李某公开赔礼道歉,道歉信张贴于小区公示栏,连续张贴七日。
律师提醒: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规定,用户逾期不付费,供应方应先催告;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方可依法定程序中止供应,并应事先通知。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该规则。《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四十九条亦规定,书面催告后仍不交费的,可采取用热限制措施,但不得影响其他已交费用户。
刘津硕律师认为,依法限制用热不等于可以随意破坏设施。造成设施损坏、财产损失或者影响其他住户,供热企业可能承担修复、赔偿责任。对长期欠费,书面催告、核对账目并依法诉讼更为稳妥。
热费与物业费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明确禁止物业服务人以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刘津硕律师提醒,即使物业代收热费,也不能把缴纳物业费作为供暖的前提。
焦点5
供暖能不能“说停就停”?
律师:擅自停暖可能同时引发违约、赔偿和行政监管责任
典型案例:天津市某供热公司与某能源公司签订合同,由后者对供热站进行节能改造并负责运营供暖,每个采暖季所收费用全部用于某能源公司的运维费用、能源费用及回收投资款和相关收益;政府供暖补贴由某供热公司和某能源公司按比例分成。
2023年除夕前日,某供热公司紧急通知对方购买燃气,确保节日供暖。可到了大年初二,某能源公司因“燃料不足”停止供热、人员撤场。后某供热公司不得已紧急接手,代替供热33天。合作至此破裂。某供热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双方协商无果,对簿公堂。某供热公司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并索赔损失,某能源公司则反诉要求支付采暖补贴及相关费用及损失。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能源公司在春节期间停止供热,不仅违反合同约定,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判决解除《供热系统改造及托管运营合同》。就相关费用问题,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某能源公司需给付某供热公司代为供热33天的采暖费及垫付的水电、设备维护等费用,扣除其应得的供暖补贴后,共计98.4万元;同时,某供热公司也需向某能源公司支付上一个年度的采暖补贴27.5万元。后双方在执行中达成和解。
律师提醒: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八条要求故障停热后立即通知、抢修并报告;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某能源公司春节期间因燃料不足停暖撤场,由合作方代为供热33天,法院认定其行为不仅违约,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刘津硕律师指出,擅自停暖与设备突发故障后的紧急处置并不相同。发生故障时,供热企业可以依法组织抢修,但应同时履行通知、报告义务;以燃料不足、成本上涨、经营困难或者与合作方存在结算争议为由自行停止供热,通常不能据此免除对居民和合同相对方的义务。受托运营企业也不能把其与委托方之间的费用争议转嫁给居民,而应通过协商、诉讼等途径另行解决。
从责任上看,擅自停暖可能同时引发违约、赔偿和行政监管责任。用户可以主张恢复供热、退还停暖期间相应费用;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主张赔偿。供热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者构成擅自停业、歇业的,还可能依《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七十条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吊销经营许可证。对企业而言,保供安排、燃料储备和应急处置不仅属于内部经营问题,也是供热合同履行和民生保障责任的一部分。
供热具有民生保障属性,燃料储备、设备检修和人员值守应提前落实。运行记录、维修工单和投诉台账,既是管理依据,也是发生争议时证明企业是否履约的重要证据。
记者手记
企业规范供热 用户依法用热
双向合规才能减少纠纷
供暖季的纠纷,往往始于一件小事:家里不热、房子空着、阀门坏了、催费来了。
但如何避免让小事演变成“大事”,对供热企业而言,合规应贯穿供热全程,而不是等到纠纷发生才“补课”。供热前审查格式条款、检修设施并依法通知试压;供热中落实抽测、巡检、维修和投诉处理,在用户提交初步证据后及时核查;供热结束后,对确认不达标的情形依法退费,并说明天数、标准和计算依据。催费也应载明欠费期间、金额、履行期限和异议处理方式。
对用户而言,合规的第一步是“按程序办事”,而不是“按感觉办事”。办理停(复)热或者改动室内设施,应当依规申请,不能自行关阀就视为报停,更不能私开阀门、私接管道。缴费时核对计费面积、方式、标准和违约金,有异议书面提出并保存凭证,避免欠费继续扩大。更重要的是证据意识:发现温度不达标或者漏水,应及时报修、配合检查维修,按采暖季保存合同、票据、测温记录、沟通记录等。
双向合规不是要求用户放弃异议,也不是让企业承担所有问题,而是双方各自履行义务、保存记录。用户依法用热、理性维权,企业规范服务、留痕管理,才能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有效化解纠纷。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