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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版:今日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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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年08月03日] -- 华商报 -- 版次:[A1]
打包袋塞“好评返现卡” 包裹夹带“晒单有礼”卡

给差评求好评 越界都得担责


   消费者给差评有的可能会侵犯名誉权
   商家以利益交换索要好评则涉嫌违法
   网购盛行的今天,消费者在收到不满意的商品后,时常会在评论区“吐槽”几句,给个差评。而有些商家为了获得在平台上更靠前的搜索排名与推荐权重,则会想尽办法索要好评,“消灭”差评。
   但不论是给“差评”,还是求“好评”,一旦越界都要担责!本期《法治周刊》,通过相关案例为你释法。
  打包袋塞“好评返现卡”、包裹夹带“晒单有礼”卡……
  商家“花式”索要好评
  一定程度扭曲商品真实口碑

   “本来我对这次理发体验挺满意的,但商家直接拿我的手机写好评,我对这家店的印象立马变差,离店后就把评论删了。”
   2026年5月中旬,天津市民李先生花费19.9元团购了单次剪发卡。剪完后效果不错,准备核验券码时,理发师却拿过他的手机,对镜自拍、打开评论界面写好一段好评。事后李先生发现,照片中有自己的完整肖像,而理发师没有任何道谢,转头就去忙其他事了。
   李先生的遭遇并非孤例。记者近日采访多名消费者了解到,商家“花式”索要好评的现象几乎无处不在:外卖打包袋里塞着“好评返现卡”、网购包裹中夹带“晒单有礼”卡片、酒店客服电话索要全优评价、饭店服务员拿顾客手机撰写好评。
   在受访专家看来,这类违规“求”来的好评,一定程度扭曲商品或服务真实口碑,尤其在美妆、食品、母婴等与健康安全相关的品类中,还可能掩盖质量缺陷,给消费者带来实际风险,亟待多方协同治理,让评价体系重回真实、公正的轨道。

  >>索要好评无孔不入

   2025年7月,山西太原的张女士正在观看演唱会,手机录到一半时突然被一通来电打断,录音也被迫中断。她忍着不快回了条短信,询问对方是谁、有何事。对方回复称,是前两天入住酒店的工作人员,希望她能给个全优好评。
   “如果服务真的好,我很乐意主动给好评,但专门打电话来要,感觉像道德绑架,还打扰了我的正常生活。”张女士说,她事后向酒店反映,对方赠送了洗护用品作为道歉,但她仍感到不适。
   “衣服穿一次就开线,商家不解决,平台客服表示已对商家作出处罚,可两天后商家依旧索要好评”“在店铺买菜经常接到骚扰电话,商家假冒骑手索要好评”“团购美甲不满意,对方不解决问题,还让我拍照给好评”……在某第三方消费者服务平台,记者以“索要好评”为关键词检索发现,相关投诉约有1100条。
   消费者普遍对此感到反感。李先生事后翻看理发店评价发现,里面有不少理发师与顾客的合影,配文多是“××师傅手法熟练,剪的发型我很满意”。“经历了这次理发被索要好评一事后,我很难分辨哪些好评是出自真心、哪些是被商家操作出来的。”李先生说。
   为什么一些商家热衷“电话索评”甚至“代客好评”?
   安徽一家酒店的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用户好评度直接影响商家在平台上的搜索排名与推荐权重,评分越高,曝光机会越多,因而一些酒店的员工也被下达了获得好评任务。
   实际上,违规要来的好评并不能真正帮到商家。
   有平台工作人员透露,索要得来的评价一旦被平台识别,会被隐藏甚至不计入评分;若商家因违反平台规则受罚,还可能影响长期经营表现。部分平台已升级评价体系,过度在店内邀请用户撰写评价的行为,将不再有助于店铺评分提升。

  >>“求好评”涉嫌违法

   记者梳理发现,商家索要好评的行为,涉嫌违反多部法律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五)项明确,经营者不得“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企宣传。
   在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底世清看来,违规索要好评侵害了消费者的多项合法权益:虚假好评使后续消费者无法获知真实情况,侵害知情权;误导消费者作出本不会作出的选择,侵害自主选择权;商家将消费者联系方式挪作营销推广之用,属于滥用个人信息,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
   但并非所有“邀评”都属违规。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燕妮介绍,正常邀评与违规索评的核心界限在于:评价是否基于消费者真实体验、是否由消费者自主作出,商家是否以利益、压力或技术手段干预评价内容。如果商家只是礼貌性提醒“欢迎您根据真实体验评价”,且不限定五星、不附加返现优惠、不要求修改差评,属于正常服务沟通,一般不应认定违法。但一旦明确提出“五星好评返现”“晒图好评送红包”“给好评送优惠券”“改差评后补偿”等,就属于以利益交换诱导特定评价,即属违规。
   “实践中还应区分‘好评返现’与‘评价返现’。”底世清提醒,前者诱导用户给出指定好评,法律明确禁止这种行为;后者则是鼓励用户进行真实评价,不论好评、中评、差评均可获奖励,意在丰富用户生成内容,具有积极价值,不应一概禁止。判断的核心不在于“是否给予奖励”,而在于奖励是否指向“指定好评”、是否干扰评价的真实性——奖励与“好评”结果脱钩的,一般不违规;奖励与“给好评”挂钩的,则明显违规。

  >>加强监管压实责任

   王燕妮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可围绕“好评返现”、诱导评价、隐匿差评、默认好评等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对典型案件公开处罚结果,明确执法口径,让商家意识到“好评返现不是营销技巧,而是违法成本明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平台应真正压实主体责任,不能只在规则中写‘禁止诱导好评’,还要在算法和治理机制上作出调整。例如,对短时间内集中出现的模板化好评、晒图返现关键词、异常五星评价进行风控识别;对查实存在诱导评价的商家,采取删除虚假评价、降权、限制营销活动、清退店铺等措施。”王燕妮说,同时平台应公开评价排序规则和处理机制,避免以“好评前置、差评后置”等方式导致评价失真。
   她同时提醒,商家可提醒消费者评价,也可通过改善服务争取好评,但不能把评价变成交易条件,尤其不能以“不给好评不给售后”“五星好评返红包”等方式干预消费者自主表达。
   底世清则呼吁消费者增强权利意识,珍惜并善用评价权;遇到诱导行为时注意保存证据,通过12315等渠道积极举报;理性看待评价信息,不单纯依赖好评数量作出决策,综合参考多维度信息。
   “根治违规索要好评现象,关键不是禁止商家追求‘好口碑’,而是让‘好口碑’回归真实服务本身,让评价体系重新服务于消费者决策和公平竞争。”王燕妮说。

  
“毒舌”探店引纠纷 身边的“烟火气”如何守护?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互联网案件审判庭)法官李冰雪接到原告代理人的电话。她点进被告的某社交平台首页,看到道歉声明下已有一千多个点赞,还有不少“博主知错能改”“评价应当客观公正”的评论,不禁舒了一口气。
   这是一起由社交平台美食探店博主不实评价引发的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件。一边是拥有4000多粉丝的探店博主,一边是仅有十几名员工的烘焙小店,承办法官通过耐心调解,既为受害小微商户讨回了公道,也为网络言论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

  一条差评 让小店很“受伤”

   2025年8月,一名美食探店博主在某社交平台账号发布了两篇笔记,内容颇有火药味——“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私房蛋糕到底在装什么啊”“三个最难吃的蛋糕主理人坐一桌”……还配上了相应的蛋糕图片,以及带有讽刺意味的表情符号。
   笔记一经发布,迅速引发关注,获得了数千个点赞、收藏和数百条评论。
   “他在平台上面的每一句评论都像刀子一样,我这个小店还要不要开了?”被点名的上海某食品公司是一家仅有十余名员工的烘焙企业。面对这则凭空而来的“无证经营”指责和“最难吃”差评,经营者倍感委屈,“我们明明证照齐全,合法合规经营,凭什么被这样污蔑?”
   2025年9月,该烘焙企业将探店博主张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认为后者发帖内容严重失实,侵害了其名誉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原告是一家小微企业,如果无法及时遏制负面评论,可能很快就无人光顾,面临闭店危机。”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研判发现这起纠纷标的额虽然不大,但涉及网络言论边界、小微商户名誉保护、美食探店行业自律等多个热点问题,如果简单一判了之,可能无法及时为原告挽回商誉,也不利于“网红探店”商业模式发展,于是决定以调解为抓手,力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理性沟通 为当事人解开心结

   “法官,有些顾客看到被告帖子后坚决不再购买,我们的生意受到了很大影响,营业额已经下滑,我严重怀疑他们是恶意竞争!”调解初期,原告法定代表人致电承办法官,言辞中难掩激动与气愤,“评论区的恶意评论进一步扩大了影响,公开赔礼道歉是我们坚持的底线。”
   被告则满腹委屈:“我只是一个普通消费者,有差评权,对方店里的蛋糕确实很难吃,我们只是客观描述。”
   针对双方的敌对情绪,法官向原告代理人耐心释明:“我相信你们维权的最终目的还是要正常经营,如果能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可以敦促被告尽快删帖,避免影响进一步扩大。”
   同时,承办法官也理性引导被告区分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侵权的边界:“核心在于区分基于‘事实的合理批评’与‘捏造事实或恶意诋毁的侵权行为’”。本案中,被告在帖子中描述原告店铺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饥饿营销且使用了一些侮辱性词汇,已构成捏造、歪曲事实或传播严重失实的内容,构成名誉权侵权。
   “言论自由不等于恶意诋毁,网络更不是法外之地。”承办法官一番释法说理,原告态度有所松动。被告亦在庭审前主动删除了侵权内容,且认错态度良好。最终,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被告张某在社交平台账号首页置顶发布经人民法院审核的道歉声明,并保留30日;被告赔偿原告维权开支5000元;协议还约定了高达10万元的违约金条款,以确保被告按期履行。

  
“别租她的房子!”租客一句话被房东告上法庭
  
法院:不构成名誉侵权
   退租时因为20块钱门禁卡费闹了矛盾,租客在微信上跟两位同事吐槽了一句“别租她的房子”。房东得知后怒不可遏,认为对方恶意中伤、损害了自己的名誉,导致房子租不出去,于是一纸诉状将租客告上法庭,要求当面赔礼道歉。法院最终判决:不构成名誉侵权,驳回房东全部诉讼请求。
   赵某长期从事房屋出租经营,手里有多套房源。王某曾是她的租客,王某退租时,双方因押金和门禁卡费用产生分歧。赵某认为,王某租住期间她帮忙多办了一张门禁卡,花费20元,这笔钱应当从押金中扣除。王某则觉得赵某事先并未告知要扣费,临时扣款不合理。20元虽然不多,但王某心里憋了一口气。
   气头上的王某打开微信,向两位关系要好的同事吐槽了这件事,并在聊天中顺带说了一句:“别租她的房子,这人不太靠谱。”这句话后来传到了赵某耳中。赵某非常生气,认为王某是在恶意贬损她的声誉,导致她在租客圈中形象受损、潜在客源流失,侵犯了她的人格权。
   于是,赵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当面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庭审当天,赵某本人到庭,而王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仅在微信私人聊天中向两名特定同事表达了上述意见,并未在任何公共平台、业主群或面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赵某作为长期从事房屋出租的经营者,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因此实际降低,也未能证明王某的言论对其租赁业务造成了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法院认为,名誉权侵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导致他人社会评价实际降低,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对照本案来看,首先,王某的言论范围仅限于私人场合、两名特定对象,言辞内容仅为“不太靠谱”这样带有主观感受的评价,并未捏造具体事实,也没有使用侮辱性、诽谤性的激烈言辞,因此客观上尚未达到法律所认定的“贬损他人名誉”的严重程度。
   其次,王某的言论影响范围特定且有限,没有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这种情况下通常难以造成社会评价的实质降低。更重要的是,赵某作为经营者,面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房屋租赁服务,应当对消费者基于真实消费体验所做出的合理限度内的负面评价负有高于一般自然人的容忍义务。
   法律之所以设定这一容忍义务,是因为经营者进入市场获取利益的同时,就必须接受来自消费者的监督和评价,包括那些带有一定情绪化的“差评”。消费者基于真实消费经历对商品或服务本身所作的评价,只要不超出事实陈述和合理评价的范畴,一般不构成名誉侵权。
   此外,赵某未能举证证明其社会评价因王某的言论而实际降低,也未能证明存在实际损失。综上,王某的行为不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他山之石
  域外网络评价制度有啥规定?

   >>欧盟:
   经营者不当干预评价展示
   构成误导性商业行为
   根据2005年《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规定,发布误导性信息或不当影响消费者交易决策的行为应受法律约束。因此,虚假评价、操纵评价排序以及经营者不当干预评价展示,均可能构成误导性商业行为。而基于真实交易的评价受到保护。
   >>美国:
   不得通过格式合同条款
   限制对商品或服务发表评价
   《2016年消费者评价公平法》明确,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合同条款限制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发表评价、评分或其他反馈意见,也不得因消费者行使评价权而设置经济惩罚或其他不利条件。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条款,法律直接认定其无效。
   >>韩国:
   经营者违反网络评价法律
   严重的可能被追刑责
   通过公平交易委员会等机构,监管网络评价中的不正当商业行为,重点打击虚假评价、评价操纵以及利用平台地位不当干预消费者表达的行为。违反网络评价相关法律的经营者,若情节严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等 漫画/张永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