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年08月03日]
-- 华商报 --
版次:[A1]
未成年人沦为电诈“工具人” 9岁女孩被诱导拍隐私视频……
如何保障孩子暑期网络安全?
法治护航成长之网络安全
暑假,孩子们有了大把时间拥抱网络——打游戏、刷视频、追明星……网络世界固然精彩,但对于心智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的未成年人来说,虚拟空间里同样暗流涌动。
从网络诈骗到信息泄露,从网络欺凌到“隔空侵犯”,从高额打赏到涉网犯罪——暑假,从来不是网络安全的“真空期”。本期《法治周刊》聚焦网络世界的安全防线——让每一位同学多一分警惕,让每一位家长多一分警觉。
场景1
“免费皮肤”“低价账号”?
网络诈骗专盯孩子
暑期是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的高峰期,也是针对未成年人网络诈骗的高发期。来自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未成年人往往因法律知识薄弱、社会经验不足,在网络世界中极易落入各类陷阱。
“赠送皮肤”为饵
骗走少年7000余元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网络游戏诈骗典型案例——被告人李某与代某某(另案处理)在某网络游戏中锁定一名未成年被害人后,通过手机软件添加其为好友。为骗取钱款,代某某以赠送游戏皮肤、装备为诱饵,哄骗少年使用其姥爷的手机操作,要求其提供手机验证码、完成刷脸验证等,将李某提供的支付宝账户绑定为姥爷的亲情账户,分多次转走姥爷支付宝绑定银行卡内的钱款,共计7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网络锁定未成年被害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最终,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未成年人沦为电诈“工具人”
更令人警惕的是,未成年人不仅可能成为诈骗的受害者,也可能在不知情中被利用成为诈骗的“帮凶”。
2023年5月,被告人肖某诚、洪某煌,向许某甲(11岁)、杨某甲(13岁)等人收购电话卡共计4张。之后,二人雇佣李某甲(15岁)、徐某甲(16岁),使用8部手机和4张电话卡,在福建省武夷山市多个宾馆房间内拨打诈骗电话。肖某诚等四人每次使用两部手机,一部通过使用网络社交软件语音通话联系上家,另一部按照上家要求拨打被害人的电话,通过两部手机开启免提功能,实现语音中转。在通话期间肖某诚等人知悉双方通话内容,明知在实施诈骗,按上家要求不出声,由上家对被害人实施诈骗。
其间,部分电话卡因异常使用被通讯运营商停机,但肖某诚等人仍继续收卡用于拨打电话。肖某诚等四人拨打诈骗电话1524条,其中造成五名被害人被骗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肖某诚从上家处获取利益后,再给洪某煌等三人发放,肖某诚、洪某煌二人均获利3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诚、洪某煌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向多名未成年人收购电话卡并组织两名未成年人共同拨打诈骗电话,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虽然二人系从犯,到案后坦白罪行,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予以从重处罚,以诈骗罪判处肖某诚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洪某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律师提醒:警惕“轻松赚钱”的兼职陷阱
北京市中伦文德(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津硕律师表示,所谓“手机口”,是指使用两部手机,一部连接境外诈骗分子,一部拨打国内被害人电话,帮助隐藏真实号码、协助完成诈骗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只要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而仍提供帮助,就应当按照共同犯罪论处。本案中,肖某诚等人组织李某甲、徐某甲等未成年人使用多部手机“中转”通话,即俗称的“手机口”项目,在明知通话系诈骗内容的情况下,仍按上家指令拨打被害人电话1524条,致五名被害人被骗47万余元,其行为属于为诈骗犯罪提供通讯帮助,已构成诈骗罪。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徐某甲已满16周岁,已达诈骗罪的责任年龄。同时,法律对“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十分严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明确:“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依法从严惩处。”这正是肖某诚、洪某煌虽系从犯,仍分别获刑五年六个月、四年六个月的重要原因。
刘津硕提醒:一要管好孩子的电话卡,严防将实名手机卡、银行卡出租、出售、出借;二要警惕“轻松赚钱”的兼职陷阱,凡以“打打电话就挣钱”为噱头的,极可能是电诈“手机口”项目;三要教育孩子账户工具绝不出租出借——“帮人”可能帮成“帮凶”。
场景2
“隔空猥亵”
没有身体接触也是侵害
“姐姐”关怀备至,实则另有所图。一名小学生被所谓的“姐姐”诱骗发送隐私照片,而这位“姐姐”竟是伪装成女性的成年男子。
“热心姐姐”竟是男子
10余名女孩受害
小丽是江苏淮安的一名小学生。某年暑假,她在网上结识了一个来自东北的“姐姐”。一开始,这个“姐姐”对小丽关怀备至,嘘寒问暖,渐渐取得了小丽的信任。然而不久后,这个“姐姐”便开始要求小丽发送自己的隐私照片。当小丽出现抗拒心理时,对方便由利诱变成威逼,声称不配合就把图片视频发给家长和学校。
经调查,这位所谓的“姐姐”实际上是辽宁男子李某,而他通过网络隔空骚扰猥亵的未成年女孩竟多达10余人,年龄最大的不到14岁,最小的才9岁。令人痛心的是,多数被害人因害怕家长责备、害怕被人知道而选择了隐忍。
法院一审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三年。法官指出,李某利用网络实施的“隔空猥亵”虽然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但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造成严重创伤,是对儿童身心的系统性伤害。
9岁女孩被诱导拍隐私视频
男子获刑两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曾审理了一起网络隔空猥亵案件——2023年冬天,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女,9岁)通过快手软件认识后,陈某诱导黄某某拍摄自己下体裸露照片和视频发送给其观看。2023年年底到2024年2月期间,黄某某拍摄自己多个裸露下体及抚摸下体的视频发送给陈某观看,陈某以此对黄某某实施猥亵行为。
经审理,被告人陈某为满足性刺激,明知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通过网络社交软件要求被害人拍摄暴露身体隐私部位视频、照片供其观看,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律师解读:猥亵儿童罪并不以“身体接触”为前提
刘津硕律师指出,《刑法》中没有“隔空猥亵罪”这一罪名,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进一步明确:“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猥亵儿童罪保护的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入罪并不以‘身体接触’为前提。”刘津硕表示,行为人利用儿童心智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弱的弱点,通过网络实施精神层面的性侵害,创伤同样深远——多数被害儿童因恐惧、羞耻而隐忍,这正是犯罪分子得以作案多人的原因。淮安案中李某隔空猥亵10余名未成年女孩获刑十三年,西秀案中陈某诱导9岁女童拍摄隐私视频获刑二年,都印证了这一裁判规则。
刘津硕提醒:暑期务必关注孩子的网络社交情况,警惕以下危险信号——孩子突然添加陌生人为好友、频繁使用手机且回避家长查看、出现不明来源的转账或消费。同时要教育孩子:凡是网友提出“发照片”“视频聊天”等涉及隐私的要求,一律拒绝并立即告诉家长。
场景3
天价打赏 游戏充值
孩子“指尖”花掉多少真金白银?
15岁的小李是某直播平台的实名注册用户,其账户绑定支付的银行卡实际属于其父亲。某年暑假,小李通过该账户累计充值超20万元,用于在平台上打赏主播。
最初,平台在发现小李的异常消费后曾对其账户采取消费限制措施,停止了该账户的充值和打赏权限。但随后,小李冒充监护人与平台客服电话沟通,平台仅凭电话确认便解除全部限制措施,导致后续大额充值消费的发生。
小李的监护人发现异常消费记录后,否认这一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台返还充值款项。平台则辩称,小李的消费行为属于自主交易,且平台已履行了合理的审核和监管义务,不应承担退款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判决平台退还小李10万元。小李与平台均不服并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平台审核措施存在严重疏漏,未能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平台虽采取过消费限制措施,但解除限制的审核方式过于简单,仅依赖电话确认,并未采用更严格的身份核实手段,导致未成年人得以规避限制,继续高额消费。同时,小李本人及监护人均负有相应责任。小李沉迷打赏,并通过欺骗手段规避平台限制,监护人对其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因此退款责任应由各方合理分担。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小李和平台分别所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解读:未成年人打赏案件并非一概全额退还
刘津硕律师认为,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游戏充值并非一概全额退还,裁判核心遵循“民事行为效力认定+各方过错比例分担”的双重法律逻辑。
第一,先界定交易行为法律效力。依据《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大额消费行为必须经法定监护人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第二,再划分各方过错责任比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无效后,平台基于交易取得的款项本应返还,但法条同时确立过错分担规则:交易各方均存在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对应损失,这也是司法实践中退款裁判适用的比例原则,并非由平台承担全部损失。
比例原则的核心在于“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如:平台是否建立了未成年人识别机制、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消费限制措施、解除限制的审核是否严谨,是衡量平台过错的关键因素;监护人是否妥善保管支付密码、是否尽到日常监管义务,则是衡量监护人过错的重要标准。
刘津硕提醒:暑期孩子接触手机的时间更长,家长务必管好支付密码,定期检查账户消费记录,不要等“天价账单”出现再来维权。
场景4
“小王你好可怜”“小王你散架了”
这是开玩笑还是欺凌?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小王与小李是小学同班同学。因与小王发生矛盾,小李将自己在班级群中的昵称设置为“小王你好可怜”,个性签名设置为“小王你散架了”,其他人@小李时,群成员均能看到该昵称。小李还在有班级同学的群聊中以贬损、嘲讽的口吻发布有关双方校园矛盾的信息。
小王因此在班级群、其他平台等网络环境以及校园中受到他人的嘲笑,遭受极大心理压力。小王认为小李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遂将小李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及其父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未成年人亦需要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避免侵害他人权益。规范未成年人网络行为,提升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是监护人应尽的监护职责,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
审理法院认为,小李的行为导致小王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小王的侮辱,侵害了小王的名誉权。小李是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审理法院判决小李的父母以书面形式向小王赔礼道歉并赔偿小王经济损失,同时明确,如果小李有财产,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父母赔偿。
律师解读:玩笑与欺凌的边界在哪里?
刘津硕律师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曝光他人隐私照片,还可能同时侵害隐私权。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关于责任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人有财产的,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关于“玩笑”与“欺凌”的边界,可以从三个维度判断:一看行为性质,是否带有贬损、侮辱、嘲笑等否定性评价内容;二看传播范围与持续性,是否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公开、持续反复进行;三看损害后果,是否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心理压力增大。
刘津硕提醒:暑期孩子上网时间增加,社交互动频繁,家长应主动关注孩子的网络社交动态,教育孩子“网上发言要像当面说话一样负责任”。同时,一旦发现孩子遭受网络欺凌,应及时固定截图、录屏等证据,依法维权。
■新闻延伸
暑期网络安全“法律指引”
对未成年人来说:
1.不贪小利,“免费皮肤、低价账号、轻松兼职”等宣传的背后多是陷阱;
2.守住底线,不透露验证码,不配合刷脸,不出租出借手机卡、银行卡和社交账号;
3.遭遇侵害第一时间告知家长并保存好证据,切勿因害怕责备而隐忍;
4.文明上网,不谩骂、不曝光他人,为自己的网络言行负责。
家长要注意以下方面:
1.管好“钱袋子”,保管好支付密码和银行卡信息,关闭免密支付,定期核查账单;
2.看好“手机卡”,关注孩子名下电话卡使用情况,警惕异常办卡、频繁换卡;
3.关注孩子“网络足迹”,了解其在玩什么游戏、刷什么视频、聊什么社交话题;
4.留意孩子的“情绪信号”,孩子突然情绪低落、恐惧、抗拒社交,可能是遭受网络侵害的征兆;
5.依法维权,发现侵害及时报警,妥善固定证据。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毕诗成 于震 漫画/张永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