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年06月24日]
-- 华商报 --
版次:[A7]
这种追加申请 能否支持?
高陵法院法官这么判
2021年,王先生在A公司购买了一辆重型卡车,使用中发现车辆发生过事故存在多处更换与维修。为此,王先生将A公司诉至高陵法院。A公司称汽车是从B公司处购买,购买前是否发生过事故不知晓,申请追加B公司为共同被告。A公司的追加申请是否应予支持?来看看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岳锐敏法官怎么说。
首先,案涉买卖合同是否对B公司具有约束力。
原告王先生与被告A公司签订书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双方就车辆买卖达成合意。案涉买卖合同属于诺成合同、有名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束己合同,买卖合意达成时即告成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属于债的一种,其本质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给付。债权属于相对权,具有相对性,包括债权主体的相对性、债权内容的相对性、债权责任的相对性。案涉买卖合同属于束己买卖合同,不属于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涉他合同,买受人仅向出卖人主张权利,出卖人仅向买受人履行义务。案涉买卖合同不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亦未对第三人赋予权利或者设定义务,被告申请追加第三人不具备事实基础。
其次,B公司是否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涉及挂靠关系、借用关系、继承遗产关系、共有财产关系等情形。而被告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上述法定情形,即B公司并非本案的必要共同被告,因此,追加B公司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被告A公司的追加申请不具备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杜蒙
首先,案涉买卖合同是否对B公司具有约束力。
原告王先生与被告A公司签订书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双方就车辆买卖达成合意。案涉买卖合同属于诺成合同、有名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束己合同,买卖合意达成时即告成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属于债的一种,其本质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给付。债权属于相对权,具有相对性,包括债权主体的相对性、债权内容的相对性、债权责任的相对性。案涉买卖合同属于束己买卖合同,不属于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涉他合同,买受人仅向出卖人主张权利,出卖人仅向买受人履行义务。案涉买卖合同不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亦未对第三人赋予权利或者设定义务,被告申请追加第三人不具备事实基础。
其次,B公司是否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涉及挂靠关系、借用关系、继承遗产关系、共有财产关系等情形。而被告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上述法定情形,即B公司并非本案的必要共同被告,因此,追加B公司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被告A公司的追加申请不具备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杜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