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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03月20日] -- 华商报 -- 版次:[A1]
善意之举 意外之责

男子被流浪猫绊倒致十级伤残 投喂者被判赔24万元

事件
   上海一男子打羽毛球时被猫绊倒致十级伤残
   向投喂者、球馆所属公司索赔35万余元
   投喂者辩称该流浪猫并非由其饲养
   因被告固定投喂流浪猫
   还带猫洗澡、看病
   法院认定流浪猫与其构成饲养关系
   判投喂者赔24万元
   球馆所属公司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思考

   看到流浪在街头的动物
   生出恻隐之心是人之常情
   但是爱心人士
   较为固定的投喂行为
   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
   易导致流浪动物聚集
   可能会增大社区公共环境的危险性
   一旦发生伤人事件
   喂养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在关爱小动物的同时
   如何规避相关风险值得深思

  

   男子吴某与同事在羽毛球馆打球时,踩到流浪猫肚子上摔倒,构成十级伤残。吴某遂将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和流浪猫投喂者肖某诉至法院。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肖某赔偿原告240198.20元;被告羽毛球馆所在公司对被告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羽毛球馆所在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肖某追偿。
   3月19日,该话题冲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在羽毛球馆运动打球,场馆就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及时消除各种对消费者可能不安全的因素,包括及时将流浪猫清除出场等
   ■在赔偿比例分配上,由羽毛球馆承担更多责任,或许更能体现判决的合理性
   ■对于投喂者来说,除了善意地帮助流浪动物,更应该考虑如何合法、安全地进行这一行为
  >>原告
  索赔各种费用35万余元

   原告吴某表示,2023年4月20日,自己与几名同事一同至被告某某公司经营的位于上海闵行区的一家羽毛球馆打羽毛球。原告在后场准备跳起接球扣杀,落地时右脚踩到了猫肚子上,致摔倒受伤。后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右双踝骨折和右腓骨干骨折。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经了解,被告肖某是某某公司的员工,场馆中的猫由肖某饲养。
   原告认为,某某公司经营的羽毛球馆是收费的,其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肖某是猫的饲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两被告应对原告所受伤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律师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鉴定费,共计351062.72元。

  >>被告
  即便投喂也不能对猫管控支配

   某某公司辩称,事发当日,原告是在单位组织下进入其场馆打羽毛球,但现场并没有猫,也没有看到原告是踩到猫以后受伤。猫是很灵敏的动物,很难相信原告会踩到猫。对原告的受伤原因存疑,不认可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外,即便原告所述属实,其进行体育运动本身也负有注意义务,且其是在单位组织打羽毛球的过程中受伤,应当算是工伤,适用填平原则。
   肖某辩称,其系某某公司的员工,事发当日不在现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受伤和猫有关。原告所述的猫也并非其饲养,即便有投喂流浪猫的行为,因投喂者不能对猫管控支配,也不能认定属于饲养人。因此,其不是共同侵权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不存在法定连带赔偿的情形。此外,原告因剧烈运动产生的身体损害,本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
  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涉事羽毛球馆的专职教练、证人林某表示,肖某是其同事,也是该球馆教练。2022年8月起,肖某收养了一只灰白色、约五六斤的流浪猫,肖某会把猫粮放在碗里,然后放在球馆外厕所门口。肖某还为猫起了个名字叫“土豆”,猫的喂养等都由肖某料理,他还带猫去宠物医院洗澡、看病。2023年6月左右,肖某离职。
   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依据多名证人的陈述,法院认定原告受伤原因为在打羽毛球过程中踩到猫所致。依据查明事实,猫为肖某饲养。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肖某承担赔偿责任,该院予以支持。某某公司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场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其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在打羽毛球过程中于运动场所踩到猫而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被告肖某于第二次庭审时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今年2月2日,法院依法酌情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46550.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元、营养费4200元、护理费6300元、残疾赔偿金16806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费6,000元,共计240198.20元;
   被告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某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肖某追偿。

  >>律师说法
  偶尔投喂并不需要担责 经常投喂需要担责

   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投喂流浪猫是否应该担责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仅仅是偶尔投喂,并不需要承担责任。但若长期、经常性投喂,则会被视为“饲养人”或“管理人”,需要承担责任。因为流浪猫无主人,投喂人的投喂行为长期发生在特定场所,致使流浪猫产生心理及行为依赖,并活跃于这一特定场所,增加了此类场所内他人人身安全受威胁的风险,某种程度上,投喂行为已经间接成为一种事实的豢养行为,可以理解为“饲养人”或“管理人”。
   赵良善表示,一旦投喂人被认定为“饲养人”或“管理人”,依据《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然,此案也折射出羽毛球馆疏于管理,未及时制止他人投喂、未及时管理好流浪猫。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该案投喂人被判侵权责任的原因主要是基于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当流浪猫等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和侵权时,其长期投喂者应承担相应责任。这是因为投喂者的行为使得流浪猫等动物在公共场所聚集,形成了固定的食物来源和栖息地,从而增加了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风险。投喂者的这种行为实质上已经构成了一种实际饲养行为,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相关案例
  遗弃的狗伤人
  原主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2020年初,家住北京房山的王先生一时冲动购买了一只柴犬。这只柴犬晚上经常长时间叫个不停,邻居抱怨不断,甚至找上门来。于是,王先生将柴犬遗弃。时隔半年,柴犬自行回到王先生所住小区附近开始流浪。
   2021年1月的一天早晨,流浪的柴犬将正在小区散步的张女士咬伤,张女士为此支出医疗费600余元。后张女士将柴犬的原主人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庭审中,王先生称,柴犬原来确实属于其个人所有,但早已送人,现在柴犬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王先生并未向法院提供柴犬现在主人的任何信息。
   法院认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于自己饲养、管理的动物应当负有较为严格的管理控制义务,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动物侵权行为的发生。本案中,王先生作为柴犬的原饲养人未对饲养的动物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进行妥善的安排,名为“送人”实为遗弃,致使饲养动物脱离管控致人损伤。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赔偿张女士全部医疗费用。

  网友热议

   对于该判决结果,网友们也是众说纷纭。
   有人认为,真的爱猫就该带回家去养,散养在外出了问题理应负责:
   @这个判决挺合理。要是真爱,就带回家好好喂养并对其行为负责。
   @定时定点投喂,给洗澡还带看病,这是散养在外了吧?
   @其实就是球馆工作人员喂养在工作场所的宠物吧,已经不算是流浪猫了,十级伤残搜了一下还挺严重,事实重于形式,养了就要负责,没毛病。
   @这个案子挺有代表性,有些爱心人士喜欢喂养流浪小动物,但流浪动物有可能伤害到别人,这确实给法院出了难题。
   有人认为,羽毛球馆的责任更大,应该看好场地不让动物进入:
   @为什么是羽毛球馆承担补充责任?我怎么感觉羽毛球馆责任更大。他们应该看好自己的场馆不让动物进来呀。
   @我也感觉是羽毛球馆的责任大,判决结果却是投喂者责任大,不理解。

  马上就评
  羽毛球馆和投喂者
  谁的责任更大?

   究竟是羽毛球馆的责任比例大,还是流浪猫的投喂者责任为主?
   有人认为,这个判决不合理,吴某打羽毛球受伤,一般是自负其责,就算跟脚下的流浪猫有关,也不能乱找“冤大头”。虽说肖某是流浪猫的投喂者,但并非这只动物的真正主人,而是出于好心照料进行喂养。
   从法律上讲,吴某打羽毛球受伤,如果真是踩到了流浪猫所致,还真不是自认倒霉的事。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打球受伤的吴某,如果找到了动物主人,那么自己的经济损失也就找到了“系铃人”。问题在于,流浪猫的投喂者,算不算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动物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如果只是偶尔投喂,在投喂者与无主的流浪动物之间并未形成特定关系,投喂者也不能控制和管束动物,要求投喂者承担法律责任,有失偏颇。
   从本案的情况看,虽然肖某并非流浪猫的主人,但经常性的投喂,使其与流浪猫之间建立了较为密切的联系。“肖某的同事作证称,肖某不仅在厕所门口固定投喂流浪猫,还曾经带猫去洗澡和看病”,更证明了肖某与流浪猫存在实际的饲养关系,而肖某也应当对经常投喂的流浪猫实施管束,避免其随意行走,影响羽毛球馆内人员的安全。从这个角度,法院最终认定肖某与流浪猫之间构成了饲养关系,并需要承担吴某受伤的法律责任。
   但在具体赔偿上,或还有商榷的余地。正如法院判决,相关公司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场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其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在打羽毛球过程中于运动场所踩到猫而受伤”,故而也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究竟是羽毛球馆的责任比例大,还是流浪猫的投喂者责任为主?一些网友的认知与法院的判决之间存在出入。
   毕竟,消费者花了钱,在羽毛球馆运动打球,场馆就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及时消除各种对消费者可能不安全的因素,包括及时将流浪猫清除出场等。之前,一些地方法院的类似案件判决,也对小区等负有安全义务的主体明确了责任要求。作为流浪猫的经常投喂者,虽然与动物之间存在饲养关系,但实话说,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动物主人,要求其绝对管控流浪动物,既不可能也不近情理。在赔偿比例分配上,由羽毛球馆承担更多责任,或许更能体现判决的合理性。
   投喂动物也有风险,但爱护动物者不宜被苛责。发生被流浪猫绊倒的事故,是谁都不愿见到的局面,投喂者与场馆经营者依法合理承担法律责任,对公众也是值得警醒的一课。

  
在保持善心的同时应避免陷入法律纠纷
   流浪动物致人损失并非个案,此前也有多起类似的事故和纠纷。投喂者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因此,对于投喂者来说,除了善意地帮助流浪动物,更应该考虑如何合法、安全地进行这一行为。
   从道德层面来看,投喂流浪动物往往被视为一种善举,体现了人类对于弱小生命的关爱和同情。投喂者往往出于好心,想要为流浪动物提供一点食物和温暖。但正是这种善意,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转化为一种“无形的锁链”,将投喂者与流浪动物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一旦出现问题,投喂者便难以逃脱责任。这让我们不得不思考,如何在保持善良本心的同时,避免因为善举而陷入法律纠纷。
   虽然这起案件画上了句号,但它引发的思考和讨论却远未结束。流浪动物的管理和责任承担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一方面,加强监管流浪动物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努力,通过立法保障、建立收容机构、推行捕捉、绝育、放归策略、强化社区管理以及加强跨部门合作等多种手段,共同为流浪动物创造一个更好的生存环境。
   另一方面,加强宣传教育、鼓励领养、公众也应当增强对流浪动物的认识和关注,以更为理性和负责任的态度对待它们。通过媒体、社区活动等方式,向公众普及流浪动物的危害、如何正确对待流浪动物以及动物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公众的动物保护意识。收容所应积极推广领养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并参与到流浪动物的救助中来。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其原所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遗弃、逃逸的动物已被他人事实上占有管理的,则应当由实际占有人承担民事责任。遗弃动物在遗弃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据澎湃、北青报、红星新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