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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年03月03日] -- 华商报 -- 版次:[C2]
最高检、公安部:

对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轻伤害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2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指出,必须坚持以宽严相济为指导,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据了解,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轻伤害案件7万余件,且多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或者偶然事件等引发。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我国法律强调要在注重促进矛盾化解、促进刑事和解的基础上依法从宽处理。
   意见强调,要牢牢把握轻伤害案件的案发特点,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充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作用,促进当事人的矛盾化解、纠纷解决,并注重通过不起诉释法说理修复社会关系。
   意见明确,对于虽然属于轻伤害案件,但犯罪嫌疑人涉黑涉恶的,雇凶伤害他人的,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刑罚执行期间伤害他人的,犯罪动机、手段恶劣的,伤害多人的,多次伤害他人的,伤害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残疾人及医护人员等特定职业人员的,以及具有累犯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意见》要求,必须坚持以宽严相济为指导,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一方面,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当事人达成和解谅解,符合不批捕、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对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即使是轻伤害案件,也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比如,与《意见》同步下发的典型案例中,被告人石某在与朱某分手后仍多次纠缠,两次深夜闯入朱某家中滋扰,造成年迈且有残疾的汪某轻伤,案发后缺乏真诚悔罪表现,一直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主观恶性较大,情节恶劣。办案机关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对石某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后石某被依法判处实刑。同时,《意见》提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后,也不能“不诉了之”,对被不起诉人需要承担非刑罚责任的,要依法发出检察意见。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意见从司法实际出发,既保持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一致性、协调性,又注重总结近年来轻伤害案件办理中积累的经验做法,力求解决目前办案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促进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据新华社

  
释疑
  轻伤害案件并不是“谁受伤谁有理”

   为便于司法实践准确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公安部法制局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虽是“小案”
  对当事人来说却是“天大的事情”

   从刑法规定来看,轻伤害案件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轻罪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可以自诉。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轻伤害案件虽是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但对不少当事人来说,却可能是“天大的事情”。如果处理不当,就容易埋下隐患或者激化矛盾引发更大的恶性事件。2021年以来,最高检就对轻伤害案件的办理进行了调研。发现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轻伤害案件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等制度的适用还需进一步加强。从调研情况看,有的检察办案人员还存在构罪即捕、构罪即诉的办案理念,对于促成刑事和解、矛盾化解的积极性有待提升。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和解的比例不到20%,个别地区刑事和解率不到2%,且其中七成以上是当事人自行和解。二是当事人申诉信访比例较高。有的当事人因矛盾未化解或者对案件处理不满提出了申诉,从调研情况看,轻伤害申诉案件数量占到刑事申诉案件总数的四分之一左右。三是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定偏差。有的案件在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认定、在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以及共同犯罪的认定上还存在偏差。

  积极促进矛盾化解
  是办理轻伤害案件最显著特点之一

   《意见》针对司法实践中只看伤害后果,而忽视对案件起因、背景等整体情况的考察,对鉴定意见只看鉴定结论而缺少实质审查,“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以及如何准确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准确认定共同犯罪等问题明确提出了意见。同时,针对司法实践中轻伤害案件中证人多是亲友、邻里,往往不愿作证或者证言呈现一对一的情况,提出要注重收集客观性较强的证据,尽量减少对言词证据过度依赖。
   积极促进矛盾化解,是办理轻伤害案件最显著的特点之一。司法实践中,轻伤害案件常因民间纠纷引发,如果简单地“捕”“诉”,可能会激化矛盾,甚至演变成重大恶性事件,所以,《意见》强调要做好矛盾化解、诉源治理工作。
   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意见》结合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和司法实践情况,列举了可以依法不批捕、不起诉的情形,并提出具备规定的情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提请批准逮捕。同时,《意见》明确强调,对轻伤害案件并非一概不加区分地从宽处理,对那些涉黑涉恶、犯罪动机、手段恶劣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的,也不能“不诉了之”。此外,还强调了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减少“一押到底”的情况。

  全面取证、全面审查
  强调准确区分罪与非罪

   《意见》强化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针对司法实践中办理轻伤害案件时存在的问题作出了指引。
   一是强调对轻伤害案件要全面取证、全面审查。以往,司法实践中取证、审查主要集中在伤害事实,强调“有没有伤”“谁实施的致伤行为”,在法律文书中对案件起因等也往往简单表述为“因故”“因琐事”,缺少了对案件的全面调查、审查,导致当事人对案件处理不满意。此次,《意见》强调,要全面调查取证,要对案发背景、案发起因、当事人的关系等方面全面审查,要注重查清事实、厘清原委。
   二是强调准确区分罪与非罪。以往,司法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存在“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的倾向,导致对个别没有刑法意义上的伤害故意、伤害行为的案件不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犯罪。此次,《意见》明确规定,对被害人出现伤害后果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三是强调注重矛盾化解和诉源治理。轻伤害案件的发生大多是因为婚姻、家庭、邻里或者偶发矛盾,矛盾积聚到一定程度就演化为伤害犯罪。如果只是简单处理案件,矛盾就会被掩盖下来,随时可能再出问题。有的当事人不断申诉,也是因为矛盾没有化解。所以,《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要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

  
案例
  用心办“小案”
  坚持当宽则宽 当严则严
  ■焦某、李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焦某,男,无业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无业
   焦某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北京市朝阳区一十字路口时,与李某驾驶的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焦某不道歉且欲离开,双方发生口角,焦某先推了李某一把,李某打了焦某胸部一拳,二人撕扯、纠打在一起。其间,焦某打了李某鼻部一拳,李某打了焦某面部一拳。后经他人劝阻停止打斗。李某报警。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焦某负全部责任。
   李某当日就医,诊断为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焦某事发后第三日就医,三个月后诊断出左耳感音神经性耳聋,后鉴定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对焦某、李某故意伤害案分别刑事立案,并对二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公安机关将焦某、李某故意伤害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焦某、李某均不承认打过对方面部,并对对方伤情提出疑问。为查明案情,检察机关自行侦查,对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进行技术处理,查清焦某用拳头打了李某面部正中位置,以及李某用拳头打了焦某面部右侧。对焦某提出的怀疑李某初次就医材料造假的问题,检察机关从李某处调取其全部就诊材料,对接诊的多位医生询问,证明李某面部受到外力击打,导致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对李某提出的案发后焦某没有第一时间就医,其左耳听力障碍与自己没有关系的问题,检察机关对接诊焦某的医生询问,查明焦某左耳感音神经性耳聋可能由于年龄大、自身疾病、击打等多种因素引发,成伤机制上无法确定是李某造成。
   对焦某拒不认罪的情况,检察机关开展教育转化,通过开示监控视频,打消焦某的侥幸心理;通过开示李某的就医材料和医护人员证言,消除焦某的疑问;通过释法说理,宣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消减焦某的对抗情绪。最终,焦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二人均认可不起诉决定。

  ■石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某,男,农民
   被害人汪某,女,农民
   被害人朱某,女(汪某之女),农民
   石某与朱某2019年8月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12月二人分手后,石某仍心有不甘,多次通过电话及微信等方式纠缠朱某。
   2021年1月2日,石某欲再次骚扰朱某及家人,于次日凌晨1时许翻墙进入朱某家院内,翻窗进入屋内,在未找到朱某后又欲强行进入卧室。汪某听见声响后用身体将卧室门顶住,并质问来人。石某在明知顶门的是年老体弱的汪某的情况下,故意大力撞门致使汪某摔倒在地,造成汪某手部受伤。石某进入卧室发现朱某不在,遂将朱某的行李箱拿走后离开。汪某因手部疼痛入院医治,经查系右手桡骨骨折,于1月22日报警。1月26日23时许,石某再次到朱某家滋扰,又翻墙进入朱某家中,发现家中无人后,将堂屋内衣橱中朱某的衣服等物品盗走。
   3月26日,经鉴定,汪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公安机关当日立为刑事案件侦查。4月1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6月7日,公安机关以石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移送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石某在与朱某分手后仍多次纠缠,两次深夜闯入朱某家中滋扰,造成年迈且有残疾的汪某轻伤,将朱某的衣服等物品放入事先准备的蛇皮袋中盗走丢弃,其行为对两名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居住安宁及财产安全造成侵害,已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石某在案发后缺乏真诚悔罪表现,一直拒不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主观恶性较大,情节恶劣,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有再犯可能,对其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检察机关依法对石某作出批捕决定,并综合案件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对石某提起公诉。2021年9月2日,沂南县人民法院对石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据最高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