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titled Document
logo
日期:[2022年12月08日] -- 华商报 -- 版次:[C2]

丈夫拒绝为患病妻支付3万医疗费 法院这样调解……

近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化解了一起扶养费纠纷,法官助理温情调解,为患病的妻子争取到治疗费用,依法保障了妻子婚内的合法权益。
   王佳(化名)与孙强(化名)系夫妻关系,婚后,丈夫孙强常年在外务工,他们有一双儿女,儿子已成年,女方独自在农村抚养小女儿。2018年,王佳遭遇车祸,造成髋关节坏死,丧失了劳动能力。到2022年,王佳大部分牙齿脱落无法进食,经医院诊断需安装假牙,预计花费3万余元,王佳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孙强也以缺钱为由拒绝为其支付该笔费用。王佳遂以要求支付扶养费为由将孙强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法官助理张涓详细了解案情和双方基本情况,充分听取了王佳和孙强的诉辩意见,张涓研判后认为其争议的根源在于双方经济情况都较为困难,矛盾并非不可调和,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张涓结合“法理情”,耐心向孙强释法明理,劝解孙强夫妻之间理应互相扶持、共渡难关。王佳没有收入来源,孙强月收入也不到4000元,双方目前生活都十分困难,单独一人确实难以承担3万多元的治疗费用,张涓又主动与王佳和孙强儿子沟通,最终促成王佳、孙强和其儿子三人达成一致意见,愿意各自承担1万元费用,原告主动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

  法官说法

   夫妻扶养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定强制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物质上、精神上互相扶助、互相供养的权利和义务。这种义务随着婚姻关系缔结而产生,随着婚姻关系结束而终结。
   夫妻扶养义务的履行以婚姻存在为前提,以一方需要扶养为条件。夫妻扶养通常在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或者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扶养人拒绝扶养请求的,扶养权人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权利。 华商报记者 宁军 通讯员 刘雨昕 张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