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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年08月07日] -- 华商报 -- 版次:[A5]
华商说法 踩到商家地面广告布滑倒摔伤 去超市买菜时意外摔骨折

该谁担责?

法院判决经营方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1
  被服装店门口的广告布滑倒摔伤
  经营者被判80%责任

   店面门口铺设宣传广告布,遇下雨天地面湿滑,有人踩到广告布滑倒摔伤。这种情况,谁该对伤者承担责任?近日紫阳县法院发布了该起案件的判决结果。
   2022年1月,紫阳县城关镇某服装店在其店面门口铺设广告布举行促销活动,吸引了不少周边居民。刘大妈步行至其此准备进店购物,因地上的广告布被雨淋后很湿滑,导致刘大妈摔倒受伤。事后,刘大妈前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产生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刘大妈认为,服装店作为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在湿滑的广告布周围放置警示标识,对她受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争论无果,刘大妈将服装店老板陈某诉至紫阳法院。

  >>法院审理

  服装店经营者承担80%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服装店作为商场经营管理者,应在经营中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限度内确保顾客的人身安全,避免因设施、管理、服务瑕疵而引发人身伤害。被告在其店面入口处铺设大型广告布,遇雨天湿滑存在安全隐患,对刘女士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此外,刘女士作为成年公民,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尽量预判和避免,自身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故依法可以适当减轻服装店的赔偿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具体情况,法院认为应由服装店经营者陈某承担80%的责任,刘女士自行承担20%的责任,判决服装店老板陈某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7万余元。

  
案例2
  在超市买菜时不慎摔伤手臂骨折
  超市被判70%责任

   在生鲜超市买菜时不慎摔伤,由谁负责?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10月25日晚上7时许,年近花甲的铁阿姨在一超市买菜时,不慎踩到地上的果屑而摔倒受伤,超市经营者赵某赶忙将其送往医院,经检查为右手臂桡骨远端骨折,赵某垫付了医疗费2000余元,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铁阿姨便将该超市及经营者赵某诉至未央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9万余元。

  >>法院审理

  判决超市承担70%责任

   法官查看现场录像后发现,铁女士经过超市果蔬区时与同行人员说话,右脚踩到地上一颗形似葡萄的物体后向前滑倒,右手臂撑地时受伤。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超市方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没有及时清理地上果屑,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滑倒受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铁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应负注意义务,其行走时观察不周导致摔伤,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判决某超市承担70%责任,赔偿铁女士5000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商店作为消费者购物的公共场所,每天客流量众多,经营者应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可能引发危险的设施、设备应在显著位置进行警示,并提供安全防护措施,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和顾客的消费体验。同时,消费者在公共场所也要注意环境情况,尤其老人、儿童、孕妇等需要特殊照顾的群体,出行最好有家人陪伴同行,以免自身受到伤害。
   《民法典》第1179条明确,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提醒

   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要认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及时消除潜在的风险隐患,为顾客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
   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的,广大顾客也应注意自身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华商报记者 宁军 实习生 李扬 范嘉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