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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年08月07日] -- 华商报 -- 版次:[A5]
脱口秀演员不当言论 公司被罚7万元

是幽默还是冒犯?玩梗的底线在哪里?

新闻背景
  脱口秀演员诋毁西安某高校女生
  公司被罚7万元

   5月4日,脱口秀演员杨某在个人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一条视频,现场的一位观众来自西安某高校,该脱口秀演员用冒犯的语言,诋毁该大学的女生和学校,该视频发出后引发全网声讨。
   5月6日,杨某所在的陕西唐蒜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演员道歉并暂停内容更新,扣罚当月所有演出酬劳,如再有类似情况,将无限期停演。
   7月29日,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2022年5月4日,陕西唐蒜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存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的情形,依据该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决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08.44元;罚款人民币7万元整。

  市民观点
  这样的处罚应该会起到“杀鸡儆猴”作用

   西安某高校的一名大三女生表示,在公共场合对发表这样的言论非常低俗,“当时看到那个视频非常气愤,后续的行政处罚,说明该事件引起有关部门关注,应该可以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
   “脱口秀是一种表演性质的娱乐节目,但不应该拿偏见当笑料。”该大学的一位男同学说,在他看来,相关行政处罚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人需要为自己的错误付出应有的代价。
   朱女士曾经看过脱口秀表演,她表示,处罚能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至少能够让相关从业人员在公共场合更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但要想彻底改变个人思想还需要其他方式辅助。
   一位中学老师认为处罚有点轻,“或许可以增加一些对个人的处罚办法,脱口秀演员的行为对学校和学生造成伤害,甚至可能误导观众对学校和学生产生错误看法。”

  从业者论点
  把看似冒犯的话题变成梗需要功力

   “圈里人都知道他以冒犯著称,他的观众大多能接受他表演中的冒犯程度。有现场氛围和前后铺垫的演出和网络中被截取的片段是有明显区别的。但他的冒犯方式,并不被行业内所提倡,或者说,他的方式并不高明。”一位身处西安的脱口秀从业者对该事件进行剖析。
   如何把看似冒犯的话变成一个梗,让大家发笑,这需要功力。该从业者举例:“一位国外著名脱口秀演员曾抛出一个很冒犯的话题——‘女人不配和男人拿同样的工资’,但他用一个故事将观点圆了回来,表达他并不是在指责女性工资,而是调侃男性花了很多冤枉钱。”
   该从业人员称,现场观众遇到自己被调侃的情况是没有话语权的,因此,看似是演员和观众互动,但对话并不平等。“观众没有话筒,更没办法现场表达不满,否则会被认作开不起玩笑。”
   那么,脱口秀中的“冒犯”到底可以延展到什么程度,行业内也一直在讨论,却没有定论,因为这个程度会受到现场环境、演员经验、观众解读方式等多方面影响。

  专家看法
  谑而不虐,演出该有审美、道德、法律分寸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社会热点专家王晓勇表示,演出应有审美、道德、法律分寸,调侃应不损害人格、不违反法律,应是谑而不虐的。“用低俗诋毁等词汇评价高校和学生,说明这位演员缺乏艺德和素养。高水准演员是在生活中、规矩中磨炼,最终展现出有张力的作品。”
   王晓勇认为,观众的审美也应同步提升。具有高水准审美的观众自然不会追捧带有“擦边”意味的作品,会更欣赏和追捧雅俗共赏的作品。
   王晓勇说,本次处罚对行业内存在的一些问题起到警示作用,该事件受到多元因素的影响,处罚依据与标准应该更明晰。

  律师说法
  处罚合理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律师朱长江表示,《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该脱口秀演员的演出中含有侮辱他人内容,相关主体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对举办该营业性演出的单位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1208.44元;罚款人民币7万元整”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华商报记者 李新怡 实习生 张凡
   律师提醒:无论收视率多高,无论流量有多大,无论有多少粉丝追崇,调侃内容都得尊重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如不能调侃英雄烈士,不能调侃天灾人祸,不能侮辱他人等),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就要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