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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年08月21日] -- 华商报 -- 版次:[D3]

男子以汽车抵押借债十余万

因多次催要未按约还款 朋友将其诉至法院
汉中男子唐某以自家汽车抵押向朋友借款12万元,唐某随后向朋友支付了1.6万余元利息后,未再按约定还款,朋友诉至法院要求连本带息一并偿还。
   崔某与唐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7月2日,双方签订汽车抵押借款(12万元)合同,并约定了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抵押期限等事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
   当日,崔某预扣借款当月利息8400元后给付唐某借款111600元;唐某将自有福特牌汽车交给崔某,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崔某将上述车辆交还唐某,唐某向崔某清偿8400元,剩余借款未清偿。2019年2月18日,崔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唐某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
   汉台法院认为,被告唐某签订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向原告崔某借款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但原告崔某在给付借款时预扣了利息8400元,依照法律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因此本案借款本金应依法确认为1116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崔某可随时要求被告唐某归还借款。双方亦未就上述借款约定利息,故对被告唐某已经清偿的8400元应从借款本金中予以扣减,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2019年5月9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限被告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崔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3200元及自2019年2月18日起以103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崔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朋友帮助周转是相信你,按时及时还款是应该的,何况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拖欠赖账不可取,为自己的信用和朋友关系也应遵守法律,按约还款。 通讯员 姜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