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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年08月21日] -- 华商报 -- 版次:[D3]

90000多元砖款拖欠两年多

汉台区杨某家里搞建修买了勉县一砖厂90000多元的页岩砖,使用后不积极支付货款,拖欠两年之久,期间,砖厂老板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求兑付。
   杨某与郝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11月3日至2017年1月18日,梁某向杨某供应页岩砖,后因后者付款不积极,在催要过程中于2019年2月3日,郝某向梁某出具欠原告砖款93748元条据一张,但此后杨某仅向梁某还款1000元。梁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夫妇清偿尚欠货款92748元,并按月利率10.275‰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尚欠款清偿之日。
   本案在审理中,经汉台法院主持调解,杨某夫妇希望梁某能宽限还款时间,在两年内分期还清欠款,但梁某认为杨某未积极还款已严重失信,故不同意再宽限时间,调解未果。
   法院认为,被告认可欠付原告货款的事实,即应积极向原告支付货款、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原、被告并没有约定违约后违约金的支付方式,故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10.275‰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缺少法律依据,但占用资金给原告造成损失也属事实,依照相关法规,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
   2019年4月8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限被告杨某、郝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汉中某建材有限公司清偿尚欠货款本金92748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承担资金占用费至尚欠款清偿之日(其中,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的资金占用费为12334.62元)。
   法官寄语:买东西付钱天经地义,卖家多次催要,买家及时补上货款才是正理,若一直拖欠最终需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通讯员 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