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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年04月25日] -- 华商报 -- 版次:[F4]

乱停车被挪怀恨在心 打砸酒店吧台获刑1年

车停酒店门口被人挪动,汉中男子梁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打砸酒店吧台,到案后,因犯寻衅滋事罪又系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8年1月12日晚,梁某到汉台区河东店镇办事时因路边无处停车,便将自己驾驶的一辆面包车停放在汉台区河东店镇石门大道某大酒店门口。因停车堵住了进出路口,造成酒店车辆无法出入,该酒店老板蔡某某在多方联系梁某未果的情况下,联系汽修厂强行将车辆挪至路边。
   梁某取车时发现自己的车辆被人移动,便对酒店心生不满。2018年1月18日凌晨,梁某酒后想起此事,觉得酒店强行挪动自己车辆且态度不好,使自己面子受损,便产生到该酒店“找事”的想法。
   当日凌晨2时许,梁某驾车来到该大酒店,从车后备箱内取出洋镐把,冲进酒店大堂对酒店前台、酒柜等进行打砸,造成酒店前台电脑显示器、前台摆件、白酒等物品损毁,后梁某逃离现场。经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物品总价值4479元。
   汉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酒后借故生非,随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447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梁某于2016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2018年7月4日,汉台区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自2018年4月2日起至2019年4月1日止)
   法官寄语:如今车辆越来越多,停车让人头疼,但是再头疼也要规范停车,不能随意停放。发生矛盾产生不满也要好好说话,不要冲动闹事,否则等待的必将是法律严惩。 通讯员 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