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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年01月10日] -- 华商报 -- 版次:[F4]
与加气站工作人员起冲突

女子一锄头致他人额骨骨折

认为加气站占了通往自家田地的路,汉台女子何某便与女儿携带锄头准备填埋加气站围墙基槽。期间,与加气站一方人员发生冲突,何某一锄头打在对方一人头上导致额骨骨折,何某获刑10个月。
   2017年12月2日下午13时许,何某认为汉中市某天然气有限公司加气站工地占了通往她家田里的路,便带着锄头与其女儿李某某前往加气站工地,用锄头将加气站工地的围墙基槽进行填埋。加气站员工邓某闻讯赶到现场,从加气站工地工棚拿了一根螺纹钢,准备去阻止何某,李某某与邓某发生撕扯,二人摔倒在地。期间,何某举起锄头打在邓某头部,邓某被送往汉中市中心医院救治。2018年3月22日,汉中市汉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邓某头部被钝性外力致额骨骨折,额部头皮裂伤均为轻伤二级,右手、右下肢挫裂伤均为轻微伤。
   汉台区法院认为,何某因民间纠纷,用锄头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查,何某虽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但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对其“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其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不同于其他恶性的故意伤害案件。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寄语:法律是会维护每个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作为成年人做事情要看后果,明知道伤害别人是错误的还冲动过激,那么一定会受到法律严惩。 通讯员 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