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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年05月25日] -- 华商报 -- 版次:[A2]

杜绝考场舞弊 仅凭“入刑”还不够

宁军
为了让所在美术培训学校的学生通过艺考,副校长出面组织枪手替考,最终因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1年3个月有期徒刑,3名“枪手”也因代替考试罪被判处罚金。
   考试作弊,自古有之。古时,作弊手段从贿赂考官到替考,从夹带小抄、传递答案到将诗文写在衣服、身体上……而为杜绝科考舞弊,明代就曾有过严厉打击:夹带的,在考场上跟人换卷的,要发配边疆。《大清律》中对考试作弊的惩罚更为严厉:考试官同考官及应试举子,有交通嘱托、贿买关节等弊,问实斩决。然而,科场舞弊仍层出不穷。
   我国于2015年11月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考试作弊纳入刑法。按规定,符合法定情形的,无论是组织作弊、协助作弊还是参与作弊的均要受罚,替考与被替考者也一同涉罪,惩处范围扩大;对为他人实施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刑法规定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处力度也较之前明显加大,显示了国家治作弊行为的高压态势。
   “考试作弊入刑”虽然起到了极大的威慑作用,但要让部分学生甚至个别老师重拾诚信,还远远不够。考试作弊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种渗透到部分师生心中的道德顽疾。一考定终身、唯分数论等弊端不除,舞弊带来的诱惑不除,仅凭刑法,恐怕还难以阻止考试作弊的继续发生。 (相关报道见A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