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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年11月20日] -- 华商报 -- 版次:[F3]

不到法定年龄 冒名领证结婚


   1998年,17岁女孩赵某娟欲与男友王某结婚,因赵某娟还不到法定结婚年龄,为早日完婚,赵某娟冒用刘某丹的姓名和户籍信息登记结婚。2012年5月,刘某丹得知此事,以赵某娟的冒名行为导致其无法登记结婚、使其非婚生子无法上户口为由,将赵某娟诉至汉台区人民法院。近日,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赵某娟赔偿刘某丹各项损失36793元。
   1995年,刘某丹的母亲王某红改嫁给同村赵某林,赵某林也有一个女儿,就是赵某娟,虽然是重组家庭,但刘某丹与赵某娟感情却非常好,胜似亲姐妹。1996年,17岁的赵某娟在外地打工期间,有了一男友王某,热恋中的两人有了结婚的打算,可是17岁的赵某娟还不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为了早日完婚,赵某娟想到了比自己年长5岁的刘某丹,产生了冒用他人姓名结婚的念头。赵某娟与王某在当地村支书李某(已过世)处开具了《婚姻状况证明》。1998年3月29日,赵某娟冒用刘某丹的姓名和户籍信息,在当地婚姻登记处与王某办理了登记手续,结婚证姓名为刘某丹,照片却是赵某娟的。
   2012年5月,刘某丹得知此事,随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结婚证,2012年11月27日,当地撤销了赵某娟与王某的结婚登记。之后,刘某丹以赵某娟的冒名行为直接导致其无法登记结婚、致使其非婚生子无法上户口为由,请求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赵某娟向刘某丹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而赵某娟却表示,当初是自己老公王某一手办理婚姻登记事宜,自己并不知情,希望法院酌情处理。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娟与刘某丹1995年因家庭历史原因共同组成家庭,赵某娟于1998年在未告知刘某丹的前提下,冒用刘某丹的姓名及身份信息,并与王某登记结婚,该行为属于冒用他人姓名的侵权行为。遂依法判决:一、赵某娟赔偿刘某丹交通费7299元、误工费36000元、通讯费273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以上共计49029元;二、赵某娟向刘某丹公开赔礼道歉。案件宣判后,赵某娟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判决:由赵某娟赔偿王某丹交通费7299元、误工费23764元、通讯费273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以上共计36793元。
   【法律分析】姓名是自然人的生理属性、社会属性的代号和标志,是每个人用以表现自己从而与他人相区别的符号,它包括登记于户口簿上的正式姓名和艺名、笔名、化名等非正式姓名。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汉台区人民法院 姜晓玲 盛洁

  流窜盗摩托 惯犯再落网

   三名四川籍男子采取甲地作案乙地销赃的方式,驾车至宁强县盗窃摩托车,得手后运往四川销赃,自以为作案天衣无缝,最终落得锒铛入狱。
   33岁的刘某系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农民,2007年10月15日刘某因盗窃被判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今年初,刘某和遂宁市船山区45岁农民蒋某、40岁农民唐某相识,结成“铁哥们”,为满足挥霍需要,3人密谋驾车到宁强偷盗摩托车。
   2013年7月21日,刘某约蒋某外出盗窃摩托,两人租用杨某(另案处理)的小轿车,伙同徐某(另案处理)和另一男子(身份不明),由杨某驾驶一轿车从遂宁出发,于次日凌晨至宁强县城,刘某和蒋某在县城南大街华府小区,将一辆黄色两轮摩托盗走。两人接着又到文昌路石狮小区,将小区大门过道内的一辆黑色两轮摩托盗走。之后,他们将所盗的摩托车交由徐某和另一人连夜骑回遂宁,杨某驾车同时离开宁强。
   接着,刘某和蒋某又在另一小区盗窃了一辆摩托车,得手后驾摩托车逃离现场返回遂宁。
   案发后,宁强警方通过调阅案发地段和路口的视频监控,经过历时4个多月的摸排,于2013年11月22日将蒋某抓获,12月4日,刘某落网。经审讯,刘某交代,去年3月19日至20日凌晨,他和唐某驾车窜至宁强县阳平关镇、舒家坝镇街上盗窃摩托车4辆,价值24455元。
   警方查实,刘某参与盗窃作案8起,涉案金额44882元;蒋某参与盗窃作案4起,涉案金额20427元;唐某参与盗窃作案4起,涉案金额24455元。
   近日,宁强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蒋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宁强县公安局 李力

  路边盗砂石领刑

   南郑县一男子李某因经济拮据,多次盗窃路边堆放的砂石,最终触刑获罪。2014年9月3日,李某见承包村级工程的黄某堆放在村机耕路路边一堆10余方的砂石无人看管,自己又囊中羞涩,便产生盗窃砂石卖钱的念头。9月4日至9月9日晚11时至凌晨1时许,李某趁夜深无人之际先后6次,独自使用农用铁铲将路边堆放砂石铲入其驾驶的时风牌机动三轮车车斗内,并开车将所盗窃的12车沙石销赃至南郑县牟家坝镇一施工工地,销赃得款720元。
   案发后,李某将销赃款全部退赔给失主黄某。在法庭开庭审理阶段,李某称因盗窃砂石将其累得全身酸痛,休息了数日才恢复。并当庭认罪、悔罪,希望法庭能对其宽大处理。近日,南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南郑县人民检察院 贺豪

  因琐事打伤乡邻

   本是一个村的乡亲,蒋某却因为何某损坏了自家硬化路面,心生怨恨,趁何某路过时,持钢钎撬棍致人重伤。
   42岁的蒋某是宁强县二郎坝镇某村村民,2013年2月,该村何某损坏了他家的硬化路面,蒋某心生怨恨,企图伺机报复。2013年2月20日下午5时许,蒋某看见何某路过自家门前,遂手持钢钎撬棍走上前,趁何某不备,朝何某腹部猛击一棍,又朝何某左腿膝盖处猛击一棍,接着又用脚踹何某腹部,将其打倒在地,致使何某肠穿孔、左侧髌骨骨折。
   案件发生后,宁强县公安局二郎坝派出所迅速组织民警赶赴现场展开调查,并及时将伤者送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外力致何某肠穿孔为重伤,外力致何某左侧髌骨骨折为轻伤。
   2013年3月27日,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近日,宁强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鉴于蒋某一次性赔偿何某经济损失59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何某的谅解,依法判处蒋某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
   宁强县公安局 李力
   “拍案”栏目里每个案例都是真实发生过的。希望通过案例的分析,透过法官与检察官的解读,能使读者学到一些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用法、守法的人。华商报汉中记者站新闻热线:0916-2128811
   主持人:实习记者杨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