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年11月03日]
-- 华商报 --
版次:[A3]
刚买三天的新车装潢后撞墙 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公司: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不赔偿
车主不理解:事故发生时车已完成装潢,属于正常行驶过程
新车刚买的第三天,就在汽车装潢公司所在的院内出现了碰撞,这让车主侯女士心里不是滋味——后经协商,汽车装潢公司愿承担车辆折损费用,本想着维修费用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处理,没想到却等来了拒赔的通知……
车辆装潢完成后发生事故
装潢公司赔偿3万余元折损费
10月25日,侯女士在西安市凤城三路某别克4S店购买了一辆全新新能源别克商务车,车辆保险、车牌等相关手续当天办理完成。侯女士介绍,10月26日,她将车送往附近一家汽车装潢门店进行内饰装修,27日下午,门店通知装潢完毕,“因为我们家在外地,西安住的地方没有停车场,我便告知门店车先放在他们那,28日上午我过去取。”侯女士说,装潢店所在的院子中还有其他经营场所,28日上午,院内停放的车辆影响了其他门店正常出入,装潢店的工作人员便去挪车,没想到挪车时出现了单方事故。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10月28日上午9时许,装潢店工作人员王某驾驶车辆在院中倒车的过程中突然加速,车尾撞到了道路一侧的围墙上,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当事人王某负全部责任。
“现场报了交警,也联系了4S店和保险公司,车辆随后也被拉到4S店定损。”侯女士说,她和装潢店老板也进行了沟通,对方愿意赔偿3万余元的折损费,车辆约6万元的维修费用则通过保险公司进行处理。
认为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令侯女士没想到的是,10月30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其出具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对方拒赔的理由是,发生事故是在装潢公司的院子里碰的,这让我无法理解和接受。”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看到,保险公司在拒赔书中明确:“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九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对于此事,侯女士认为,事故发生时,车辆已经完成了装潢,属于正常行驶过程,出现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进行理赔。
装潢门店一负责人告诉记者,事发前车辆装潢已经完成,因院内停车紧张,车辆停放位置有些挡道,在通知车主后,门店工作人员帮忙挪车,“我们挪车的娃也是好心,没想到操作不当导致了碰撞。”
11月2日,根据侯女士提供联系方式,记者联系到保险公司一工作人员,对方称汇报后由公司专人进行回复。之后,记者了解到,保险公司方面已经联系了侯女士,约好3日见面。
>>律师说法
挪车是场地调整 并非装潢作业环节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依据《保险法》第17条,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根据《民法典》第498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保险公司)的解释。
司法实践对“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采取限缩解释,特指车辆正在实施维修、改装、装潢施工作业的阶段;本案装潢已经全部完工,车辆是经车主同意暂放在门店,工作人员挪车是场地调整,并非装潢作业环节,不属于免责条款所覆盖的情形,保险公司不能对该条款做扩大化理解。
赵良善表示,装潢公司员工挪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交警认定书已经认定挪车员工全责,装潢公司本就需要对车辆维修费、贬值损失等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仅约定赔付3万余元折损费,在无明确文字约定“赔付折损费后免除维修费赔偿”的前提下,不能推定装潢公司不再承担维修费。
赵良善建议,侯女士有两种维权路径:其一,起诉保险公司要求理赔,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可依据《保险法》代位求偿权,向侵权方装潢公司追偿;其二,直接起诉装潢公司主张全部损失,两条路径可选择其一,避免双重受偿。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车主不理解:事故发生时车已完成装潢,属于正常行驶过程
新车刚买的第三天,就在汽车装潢公司所在的院内出现了碰撞,这让车主侯女士心里不是滋味——后经协商,汽车装潢公司愿承担车辆折损费用,本想着维修费用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处理,没想到却等来了拒赔的通知……
车辆装潢完成后发生事故
装潢公司赔偿3万余元折损费
10月25日,侯女士在西安市凤城三路某别克4S店购买了一辆全新新能源别克商务车,车辆保险、车牌等相关手续当天办理完成。侯女士介绍,10月26日,她将车送往附近一家汽车装潢门店进行内饰装修,27日下午,门店通知装潢完毕,“因为我们家在外地,西安住的地方没有停车场,我便告知门店车先放在他们那,28日上午我过去取。”侯女士说,装潢店所在的院子中还有其他经营场所,28日上午,院内停放的车辆影响了其他门店正常出入,装潢店的工作人员便去挪车,没想到挪车时出现了单方事故。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10月28日上午9时许,装潢店工作人员王某驾驶车辆在院中倒车的过程中突然加速,车尾撞到了道路一侧的围墙上,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当事人王某负全部责任。
“现场报了交警,也联系了4S店和保险公司,车辆随后也被拉到4S店定损。”侯女士说,她和装潢店老板也进行了沟通,对方愿意赔偿3万余元的折损费,车辆约6万元的维修费用则通过保险公司进行处理。
认为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令侯女士没想到的是,10月30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其出具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对方拒赔的理由是,发生事故是在装潢公司的院子里碰的,这让我无法理解和接受。”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看到,保险公司在拒赔书中明确:“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九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对于此事,侯女士认为,事故发生时,车辆已经完成了装潢,属于正常行驶过程,出现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进行理赔。
装潢门店一负责人告诉记者,事发前车辆装潢已经完成,因院内停车紧张,车辆停放位置有些挡道,在通知车主后,门店工作人员帮忙挪车,“我们挪车的娃也是好心,没想到操作不当导致了碰撞。”
11月2日,根据侯女士提供联系方式,记者联系到保险公司一工作人员,对方称汇报后由公司专人进行回复。之后,记者了解到,保险公司方面已经联系了侯女士,约好3日见面。
>>律师说法
挪车是场地调整 并非装潢作业环节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依据《保险法》第17条,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根据《民法典》第498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保险公司)的解释。
司法实践对“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采取限缩解释,特指车辆正在实施维修、改装、装潢施工作业的阶段;本案装潢已经全部完工,车辆是经车主同意暂放在门店,工作人员挪车是场地调整,并非装潢作业环节,不属于免责条款所覆盖的情形,保险公司不能对该条款做扩大化理解。
赵良善表示,装潢公司员工挪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交警认定书已经认定挪车员工全责,装潢公司本就需要对车辆维修费、贬值损失等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仅约定赔付3万余元折损费,在无明确文字约定“赔付折损费后免除维修费赔偿”的前提下,不能推定装潢公司不再承担维修费。
赵良善建议,侯女士有两种维权路径:其一,起诉保险公司要求理赔,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可依据《保险法》代位求偿权,向侵权方装潢公司追偿;其二,直接起诉装潢公司主张全部损失,两条路径可选择其一,避免双重受偿。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