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年11月02日]
-- 华商报 --
版次:[A8]
事关抚养赡养
这些误区既违法又伤亲情
离婚后子女提升型消费,另一方应否承担?
老人有退休金,子女是否应支付赡养费?
尊老爱幼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法律也赋予了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然而,许多人在观念中存在一些误区:离婚后抚养子女的实际花费,另一方都必须均担;老人有退休金,子女就不用支付赡养费……本期《法治周刊》通过相关案例为你释法。
寄宿 报兴趣班 矫正牙齿
离婚后这笔钱
非直接抚养人承担吗?
法院:提升型消费应尽可能事先与另一方协商
夫妻离婚斩断的是婚姻关系,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爱义务不会随之消失。现实生活中,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孩子报辅导班、选择寄宿学校、进行牙齿矫正等情形十分常见,但由此产生的大额支出,该由谁来出?近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通过耐心调解,成功化解双方矛盾,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权益。
肖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二人生育一子小李。2016年双方登记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小李由肖某直接抚养,李某每月向其支付抚养费1000元。离婚后,李某一直按照协议约定,每月足额给付抚养费。
肖某独自抚养孩子,因需要兼顾工作,便安排小李在2023年至2025年间就读寄宿制学校,产生学费35155.23元,并支出课外托管补课费20077.38元、乒乓球暑期班费用880元,此外还支出配眼镜费用1292元、2024年至2026年口腔门诊诊疗费用7300元,各项费用合计64704.61元。
肖某认为上述均是抚养孩子产生的实际开销,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承担上述教育、生活相关全部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开支属于为孩子个人形象提升、培养兴趣爱好的支出,超出平常抚养费范围,双方应当予以均担,遂判决李某承担上述费用的一半。
李某不服判决,向信阳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肖某认为无人照看孩子,送寄宿学校是必然,其他费用也都是为了孩子的实际支出;李某则认为,自己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法律规定的抚养费本就包含生活费、教育费等,且多项支出是肖某单方决定,自己不应承担。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确定抚养费应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和共担性的原则。离婚协议书中抚养费数额的约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后续一方非必要性支出,如超出义务教育范围的培训费、私立学校学费和超出正常治疗标准的医疗费等费用,父母一方决定支付之前,应与对方协商并征得对方同意;未经协商,擅自支出的,原则上由该方承担相应费用。当然,抚养费给付也应着重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根据案情具体分析。
该案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权益,案涉双方站在各自立场均有一定合理性,如果简单一判了之,无论维持或者改判,都会进一步激化男女双方对立情绪。承办法官遂分别与二人沟通,充分倾听双方现实难处,向双方释明民法典关于抚养费的法律规定,厘清抚养费包含生活费、基础教育费、普通医疗费的法律边界,引导二人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角度换位思考。
经过法理与情理双重疏导,李某当场表示愿意一次性向其子小李的银行账户支付教育、补课、配镜及牙齿矫治等各项费用共计15000元;肖某对该方案表示认可。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案款当场履行完毕,矛盾得到实质性化解。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抚养费包含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数额,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里的“必要”,一般指维持子女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的刚性支出。高价寄宿学校、课外补习班、兴趣培训班、非紧急的牙齿正畸等,属于提升型消费。该类大额支出,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当尽可能事先与另一方协商沟通,不能将自己选择的高标准消费,直接要求非直接抚养一方买单。
两位七旬老人结伴养老并签下《老人组合协议》
大妈意外摔伤就医 费用该谁支付?
近年来,老年互助结伴养老逐渐走入大众视野。不少老年人跳出传统养老框架,选择与他人结伴同居、相互照料,以此慰藉晚年情感,缓解家庭养老压力。但民间签订的互助养老协议能否替代子女赡养责任?老人在结伴生活中遭遇意外,相关损失该由谁承担?四川省米易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纠纷案件,为探索新型互助养老模式划清了法律边界。
一纸互助协议
开启暮年结伴生活
年过七旬的朱大爷与张大妈,希望以结伴互助的方式安度晚年。2021年2月,在当地村委会见证之下,二人自愿签署《老人组合协议》,张大妈的三名儿子到场签字捺印,确认协议效力。
按照协议约定,张大妈搬至朱大爷家中共同居住,两位老人互相照料、携手养老。协议对生活开支、医疗费用分担、照料责任、后事处置等现实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张大妈就医产生的医药费,1000元及以下由朱大爷承担,超出1000元部分由张大妈的三名儿子共同负担;若需要长期住院,则由张大妈的儿子负责陪护照料。同时约定,两名老人若一方离世,后事及相关费用由各自子女负责,此外,三名儿子每月还需向母亲支付每人100元零用钱。
协议签署完成后,张大妈搬入朱大爷家中。4年间,两位老人朝夕相伴、彼此扶持,邻里眼中,这是一段温情满满的暮年相伴。民间协议为两位老人搭建起自主养老的生活框架,也预先划定各方权责,本以为可以平稳走完晚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打破了这份平静。
意外摔伤引纠纷
费用支付遇僵局
2025年7月21日,张大妈在朱大爷家中不慎摔倒,腰部、左髋部多处受伤,随即被送往当地医院接受治疗,住院共计10天。此次受伤产生医疗费合计7262元,经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3558元,全部由朱大爷先行垫付。按照此前签订的互助协议,朱大爷向张大妈的三名儿子追偿已经垫付的各项开支。三兄弟之中,仅小儿子主动履行约定,支付对应份额医疗费1186元,大儿子与二儿子拒绝承担任何费用。
朱大爷认为,张大妈摔伤之后,除医疗费用外,康复阶段产生的护理费、营养费、生活费等均属于必要支出,理应由三名儿子共同承担。多次协商沟通无果,朱大爷向米易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三名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生活费等相关开支。
法庭之上,各方分歧凸显。大儿子、二儿子提出抗辩,双方协议约定老人之间互相照料,照顾张大妈属于朱大爷约定义务;本次系意外摔伤,并非协议当中所指“病痛”,不在子女承担费用范围之内,护理费、营养费等开支属于结伴照料中的情理行为,子女无需为此买单。
三方各执一词,案件的焦点集中于:民间互助养老协议,是否能够免除子女法定赡养义务。
法院判决
协议不能豁免子女赡养义务
米易县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老人组合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签约各方应当依约履行义务。张大妈居家意外摔伤,虽不属于普通疾病,但受伤之后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生活费,均属于伤情康复必不可少的合理支出。
法院同时着重强调一项法律原则: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属于法定义务,具备法律强制力,不会因民间互助养老协议的存在而被免除、转移或者减轻。老人之间的互助约定,仅能调整结伴养老过程中的民事权利义务,分配生活成本,却不能替代法律赋予子女的赡养责任。无论父母选择居家养老、机构养老,或是互助结伴养老,子女赡养的法律义务始终客观存在,不能通过民间约定予以规避。
结合全案证据、实际开支与各方履约情况,法院作出判决:大儿子、二儿子分别向朱大爷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共计1886元;已支付部分医疗费的小儿子,另行支付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700元。
>>法官说法:
互助结伴养老作为一种新兴养老模式,契合部分老年人情感陪伴与现实生活的双重需求,具备现实探索价值。老人通过平等协商订立协议,对居住、开销、照料作出事先安排,有利于减少生活矛盾。但需要清醒认识到,民间协议是民事约定,并非法律责任的“豁免书”。
作为子女,不能因父母选择结伴互助养老,就推诿赡养责任。赡养不仅是道德层面的要求,更是法律硬性义务。唯有家庭尽责、规则明晰,才能守护老年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晚年底线。
母亲再婚 签协议约定不用3名子女养老
法院:赡养是法定义务,不能凭约定免除
赡养是中华民族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更是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家庭内部可以协商赡养方式,但不能以一纸协议彻底免除子女赡养义务,更不能以父母再婚为由拒绝尽孝。
不少人存在这样的误区:老人再婚,或者全家人签下协议约定由他人负责养老,子女便可不再承担赡养责任。日前,四川省邻水县法院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明确赡养父母是子女不可通过约定免除的法定义务,父母再婚,子女赡养义务并不随之终止。
陈某某出生于1955年,与丈夫育有黎某甲、黎某乙、黎某丙三名子女。丈夫去世后,一家人曾达成赡养协议,约定陈某某跟随黎某乙生活,黎某乙承担赡养责任,老人名下财产日后归其继承。陈某某随黎某乙共同生活四年多后,选择离开并与黄某某登记再婚。在村委会组织协调下,陈某某、三名子女与黄某某再次签订协议,约定陈某某今后的赡养、生老病死全部由黄某某负责,与三名子女再无瓜葛。
此后,因生活所需,陈某某向三名子女提出赡养要求,却遭到拒绝。三名子女抗辩认为,母亲已经再婚,并且签有协议,养老事宜应由继父黄某某承担,除非母亲回到黎某乙住处、处于无人赡养状态,否则他们无需履行赡养义务。
协商无果,陈某某将三名子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人每月共支付900元生活费,并共同承担大额医疗费用。
邻水县法院审理认为,成年子女赡养父母,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不能仅凭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予以免除。案涉两份协议中,有关免除三名子女赡养义务的内容,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便各方自愿签字,该部分约定也属无效,不能成为子女拒绝尽赡养义务的理由。
同时,法律充分保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子女应当尊重父母再婚的选择,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子女赡养义务终止。陈某某虽已再婚,三名子女的法定赡养责任不能因此免除。结合老人生活需求、本地生活水平及子女负担能力,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黎某甲、黎某乙、黎某丙每人每月向陈某某支付生活费300元;陈某某单次医疗费超过300元的部分,凭票据由三名子女各承担三分之一。
母亲有退休金 子女拒付赡养费
法院:赡养义务不因父母有收入积蓄免除
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每一位老人的朴素期盼。当老人有退休工资、医保及一定积蓄,子女还要给赡养费吗?日前,四川成都青羊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子女拒付赡养费引发的纠纷案,厘清“老人有钱”与“子女有责”之间的法律边界。
潘老太年过八旬,有饶某甲、饶某乙、饶某丙三名子女,潘老太有固定养老金收入、医保及一定积蓄。近年来,潘老太一直与女儿饶某丙共同生活。2020年12月起,潘老太身体状况急转直下,身患多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需长期服药并有人照护,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保障晚年生活、减轻女儿饶某丙经济压力,潘老太将另外一儿一女饶某甲、饶某乙诉至法庭,要求二人依法履行赡养义务,给付自2020年12月起算的赡养费、医药费及护理费等。
饶某甲、饶某乙辩称,潘老太自身有退休金及一定积蓄,生活条件良好,不存在生活困难;自身身患疾病,收入有限,已通过购买礼物、探望照顾老人等方式履行赡养义务。
青羊区法院审理认为,潘某某已年满80岁并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表明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潘某某虽有退休金及存款,但其收入与积蓄难以覆盖长期照护成本。被告饶某甲和饶某乙作为成年子女,虽自述身患疾病或收入有限,亦应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综合考虑潘某某的实际需要、二被告的支付能力等,判决二被告每月分别向潘某某支付赡养费500元。
>>法官说法: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义务具有法定性和持续性,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抚慰,不因父母有收入积蓄而免除。父母的财产状况影响的是赡养费数额和子女分担比例,而非责任有无。子女患病、收入有限,可作为酌减考量,但不能成为完全卸责的理由。失能老人的医药费、护理费持续且难以预见,子女更应主动协商、合理分担,而非等到诉讼介入才被动履行。
法官在此提醒,多子女家庭,子女之间宜就费用分担与照护安排提前达成一致,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固定,避免之后推诿扯皮。老人失能后,实际承担照护责任的一方可注意留存医疗票据、护理支出凭证,以便依法向其他子女主张分担。子女量力而行、协商分担,把赡养从纸面义务落实为日常照料与经济支持,才是对老人晚年生活最实在的保障。 综合人民法院报、四川法治报
老人有退休金,子女是否应支付赡养费?
尊老爱幼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法律也赋予了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然而,许多人在观念中存在一些误区:离婚后抚养子女的实际花费,另一方都必须均担;老人有退休金,子女就不用支付赡养费……本期《法治周刊》通过相关案例为你释法。
寄宿 报兴趣班 矫正牙齿
离婚后这笔钱
非直接抚养人承担吗?
法院:提升型消费应尽可能事先与另一方协商
夫妻离婚斩断的是婚姻关系,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爱义务不会随之消失。现实生活中,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孩子报辅导班、选择寄宿学校、进行牙齿矫正等情形十分常见,但由此产生的大额支出,该由谁来出?近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通过耐心调解,成功化解双方矛盾,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权益。
肖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二人生育一子小李。2016年双方登记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小李由肖某直接抚养,李某每月向其支付抚养费1000元。离婚后,李某一直按照协议约定,每月足额给付抚养费。
肖某独自抚养孩子,因需要兼顾工作,便安排小李在2023年至2025年间就读寄宿制学校,产生学费35155.23元,并支出课外托管补课费20077.38元、乒乓球暑期班费用880元,此外还支出配眼镜费用1292元、2024年至2026年口腔门诊诊疗费用7300元,各项费用合计64704.61元。
肖某认为上述均是抚养孩子产生的实际开销,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承担上述教育、生活相关全部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开支属于为孩子个人形象提升、培养兴趣爱好的支出,超出平常抚养费范围,双方应当予以均担,遂判决李某承担上述费用的一半。
李某不服判决,向信阳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肖某认为无人照看孩子,送寄宿学校是必然,其他费用也都是为了孩子的实际支出;李某则认为,自己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法律规定的抚养费本就包含生活费、教育费等,且多项支出是肖某单方决定,自己不应承担。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确定抚养费应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和共担性的原则。离婚协议书中抚养费数额的约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后续一方非必要性支出,如超出义务教育范围的培训费、私立学校学费和超出正常治疗标准的医疗费等费用,父母一方决定支付之前,应与对方协商并征得对方同意;未经协商,擅自支出的,原则上由该方承担相应费用。当然,抚养费给付也应着重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根据案情具体分析。
该案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权益,案涉双方站在各自立场均有一定合理性,如果简单一判了之,无论维持或者改判,都会进一步激化男女双方对立情绪。承办法官遂分别与二人沟通,充分倾听双方现实难处,向双方释明民法典关于抚养费的法律规定,厘清抚养费包含生活费、基础教育费、普通医疗费的法律边界,引导二人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角度换位思考。
经过法理与情理双重疏导,李某当场表示愿意一次性向其子小李的银行账户支付教育、补课、配镜及牙齿矫治等各项费用共计15000元;肖某对该方案表示认可。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案款当场履行完毕,矛盾得到实质性化解。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抚养费包含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数额,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里的“必要”,一般指维持子女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的刚性支出。高价寄宿学校、课外补习班、兴趣培训班、非紧急的牙齿正畸等,属于提升型消费。该类大额支出,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当尽可能事先与另一方协商沟通,不能将自己选择的高标准消费,直接要求非直接抚养一方买单。
两位七旬老人结伴养老并签下《老人组合协议》
大妈意外摔伤就医 费用该谁支付?
近年来,老年互助结伴养老逐渐走入大众视野。不少老年人跳出传统养老框架,选择与他人结伴同居、相互照料,以此慰藉晚年情感,缓解家庭养老压力。但民间签订的互助养老协议能否替代子女赡养责任?老人在结伴生活中遭遇意外,相关损失该由谁承担?四川省米易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纠纷案件,为探索新型互助养老模式划清了法律边界。
一纸互助协议
开启暮年结伴生活
年过七旬的朱大爷与张大妈,希望以结伴互助的方式安度晚年。2021年2月,在当地村委会见证之下,二人自愿签署《老人组合协议》,张大妈的三名儿子到场签字捺印,确认协议效力。
按照协议约定,张大妈搬至朱大爷家中共同居住,两位老人互相照料、携手养老。协议对生活开支、医疗费用分担、照料责任、后事处置等现实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张大妈就医产生的医药费,1000元及以下由朱大爷承担,超出1000元部分由张大妈的三名儿子共同负担;若需要长期住院,则由张大妈的儿子负责陪护照料。同时约定,两名老人若一方离世,后事及相关费用由各自子女负责,此外,三名儿子每月还需向母亲支付每人100元零用钱。
协议签署完成后,张大妈搬入朱大爷家中。4年间,两位老人朝夕相伴、彼此扶持,邻里眼中,这是一段温情满满的暮年相伴。民间协议为两位老人搭建起自主养老的生活框架,也预先划定各方权责,本以为可以平稳走完晚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打破了这份平静。
意外摔伤引纠纷
费用支付遇僵局
2025年7月21日,张大妈在朱大爷家中不慎摔倒,腰部、左髋部多处受伤,随即被送往当地医院接受治疗,住院共计10天。此次受伤产生医疗费合计7262元,经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3558元,全部由朱大爷先行垫付。按照此前签订的互助协议,朱大爷向张大妈的三名儿子追偿已经垫付的各项开支。三兄弟之中,仅小儿子主动履行约定,支付对应份额医疗费1186元,大儿子与二儿子拒绝承担任何费用。
朱大爷认为,张大妈摔伤之后,除医疗费用外,康复阶段产生的护理费、营养费、生活费等均属于必要支出,理应由三名儿子共同承担。多次协商沟通无果,朱大爷向米易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三名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生活费等相关开支。
法庭之上,各方分歧凸显。大儿子、二儿子提出抗辩,双方协议约定老人之间互相照料,照顾张大妈属于朱大爷约定义务;本次系意外摔伤,并非协议当中所指“病痛”,不在子女承担费用范围之内,护理费、营养费等开支属于结伴照料中的情理行为,子女无需为此买单。
三方各执一词,案件的焦点集中于:民间互助养老协议,是否能够免除子女法定赡养义务。
法院判决
协议不能豁免子女赡养义务
米易县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老人组合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签约各方应当依约履行义务。张大妈居家意外摔伤,虽不属于普通疾病,但受伤之后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生活费,均属于伤情康复必不可少的合理支出。
法院同时着重强调一项法律原则: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属于法定义务,具备法律强制力,不会因民间互助养老协议的存在而被免除、转移或者减轻。老人之间的互助约定,仅能调整结伴养老过程中的民事权利义务,分配生活成本,却不能替代法律赋予子女的赡养责任。无论父母选择居家养老、机构养老,或是互助结伴养老,子女赡养的法律义务始终客观存在,不能通过民间约定予以规避。
结合全案证据、实际开支与各方履约情况,法院作出判决:大儿子、二儿子分别向朱大爷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共计1886元;已支付部分医疗费的小儿子,另行支付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700元。
>>法官说法:
互助结伴养老作为一种新兴养老模式,契合部分老年人情感陪伴与现实生活的双重需求,具备现实探索价值。老人通过平等协商订立协议,对居住、开销、照料作出事先安排,有利于减少生活矛盾。但需要清醒认识到,民间协议是民事约定,并非法律责任的“豁免书”。
作为子女,不能因父母选择结伴互助养老,就推诿赡养责任。赡养不仅是道德层面的要求,更是法律硬性义务。唯有家庭尽责、规则明晰,才能守护老年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晚年底线。
母亲再婚 签协议约定不用3名子女养老
法院:赡养是法定义务,不能凭约定免除
赡养是中华民族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更是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家庭内部可以协商赡养方式,但不能以一纸协议彻底免除子女赡养义务,更不能以父母再婚为由拒绝尽孝。
不少人存在这样的误区:老人再婚,或者全家人签下协议约定由他人负责养老,子女便可不再承担赡养责任。日前,四川省邻水县法院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明确赡养父母是子女不可通过约定免除的法定义务,父母再婚,子女赡养义务并不随之终止。
陈某某出生于1955年,与丈夫育有黎某甲、黎某乙、黎某丙三名子女。丈夫去世后,一家人曾达成赡养协议,约定陈某某跟随黎某乙生活,黎某乙承担赡养责任,老人名下财产日后归其继承。陈某某随黎某乙共同生活四年多后,选择离开并与黄某某登记再婚。在村委会组织协调下,陈某某、三名子女与黄某某再次签订协议,约定陈某某今后的赡养、生老病死全部由黄某某负责,与三名子女再无瓜葛。
此后,因生活所需,陈某某向三名子女提出赡养要求,却遭到拒绝。三名子女抗辩认为,母亲已经再婚,并且签有协议,养老事宜应由继父黄某某承担,除非母亲回到黎某乙住处、处于无人赡养状态,否则他们无需履行赡养义务。
协商无果,陈某某将三名子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人每月共支付900元生活费,并共同承担大额医疗费用。
邻水县法院审理认为,成年子女赡养父母,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不能仅凭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予以免除。案涉两份协议中,有关免除三名子女赡养义务的内容,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便各方自愿签字,该部分约定也属无效,不能成为子女拒绝尽赡养义务的理由。
同时,法律充分保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子女应当尊重父母再婚的选择,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子女赡养义务终止。陈某某虽已再婚,三名子女的法定赡养责任不能因此免除。结合老人生活需求、本地生活水平及子女负担能力,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黎某甲、黎某乙、黎某丙每人每月向陈某某支付生活费300元;陈某某单次医疗费超过300元的部分,凭票据由三名子女各承担三分之一。
母亲有退休金 子女拒付赡养费
法院:赡养义务不因父母有收入积蓄免除
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每一位老人的朴素期盼。当老人有退休工资、医保及一定积蓄,子女还要给赡养费吗?日前,四川成都青羊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子女拒付赡养费引发的纠纷案,厘清“老人有钱”与“子女有责”之间的法律边界。
潘老太年过八旬,有饶某甲、饶某乙、饶某丙三名子女,潘老太有固定养老金收入、医保及一定积蓄。近年来,潘老太一直与女儿饶某丙共同生活。2020年12月起,潘老太身体状况急转直下,身患多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需长期服药并有人照护,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保障晚年生活、减轻女儿饶某丙经济压力,潘老太将另外一儿一女饶某甲、饶某乙诉至法庭,要求二人依法履行赡养义务,给付自2020年12月起算的赡养费、医药费及护理费等。
饶某甲、饶某乙辩称,潘老太自身有退休金及一定积蓄,生活条件良好,不存在生活困难;自身身患疾病,收入有限,已通过购买礼物、探望照顾老人等方式履行赡养义务。
青羊区法院审理认为,潘某某已年满80岁并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表明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潘某某虽有退休金及存款,但其收入与积蓄难以覆盖长期照护成本。被告饶某甲和饶某乙作为成年子女,虽自述身患疾病或收入有限,亦应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综合考虑潘某某的实际需要、二被告的支付能力等,判决二被告每月分别向潘某某支付赡养费500元。
>>法官说法: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义务具有法定性和持续性,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抚慰,不因父母有收入积蓄而免除。父母的财产状况影响的是赡养费数额和子女分担比例,而非责任有无。子女患病、收入有限,可作为酌减考量,但不能成为完全卸责的理由。失能老人的医药费、护理费持续且难以预见,子女更应主动协商、合理分担,而非等到诉讼介入才被动履行。
法官在此提醒,多子女家庭,子女之间宜就费用分担与照护安排提前达成一致,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固定,避免之后推诿扯皮。老人失能后,实际承担照护责任的一方可注意留存医疗票据、护理支出凭证,以便依法向其他子女主张分担。子女量力而行、协商分担,把赡养从纸面义务落实为日常照料与经济支持,才是对老人晚年生活最实在的保障。 综合人民法院报、四川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