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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7版:华商·法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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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年11月02日] -- 华商报 -- 版次:[A7]

法院:撤销离婚财产分割约定

男子负债3800万元后立即离婚净身出户
   两处房产、一辆汽车全归妻子……

   赢了官司,却因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而面临执行难,债权人该如何维权?法院判决给出答案——债务人收到巨额赔偿判决后第4天即申请离婚,将两套房、一辆车全部约定归女方所有,导致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收到判决第4天申请离婚
  两套房一辆车全归女方

   近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对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郑某是某企业管理公司(下称管理公司)有限合伙人,2024年1月,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公司)与该公司就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当地法院最终判决管理公司败诉,郑某需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800万余元的补充赔偿责任。
   郑某2024年2月1日收到上述判决,2月5日便与妻子王某向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登记。一个月后,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其中,“共同财产分割”部分约定,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两处房屋归女方所有,剩余贷款由女方偿还,共同出资购买的一辆汽车也归女方所有,另一方不要求现金补偿。此外,双方同时确认上述财产已包含主要夫妻共同财产,并已全部合法分割,无任何隐匿。同年6月,王某将上述两处房屋中的一处以940万元的价格卖出。
   郑某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判决生效后,该科技公司于5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郑某名下已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
   得知这一情况的科技公司认为,郑某在明知自身负有巨额债务且已收到法院判决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或变相无偿转移至妻子名下,导致科技公司债权无法实现,属于明显的规避执行行为,故将郑某和王某起诉至浦东法院,请求撤销两人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及汽车归女方所有的约定。
   郑某辩称,他与王某自2017年底就已实际分居,因感情破裂才选择离婚,只是延迟办理了离婚手续,并非逃避债务。王某表示其长期居住在国外,离婚意愿强烈,并非为了躲债而离婚。
   审理中,两人确认离婚事宜中郑某不存在重大过错。另外,王某自认另一套房屋的价值约为2000万元。

  法院:离婚行为导致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减少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025年2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科技公司对郑某的债权已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且未执行完毕。在子女已成年、郑某在离婚中亦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两被告在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两处房屋及一辆汽车全部归女方所有,男方不要求任何补偿。上述行为导致郑某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减少,影响了原告债权的实现。此外,原告于法定期限内提起撤销权诉讼,未超过除斥期间,主张撤销的范围也未超出其债权限额。
   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二人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

  相关案例

  离婚避债不是“一撤了之” 司法审查有边界

   债务人“净身出户”,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安排都会被撤销吗?司法实践中还明确——法院既要审查财产分割是否明显失衡、有无逃避债务合意,也要考量子女抚养、离婚过错、情感补偿、剩余债务承担等合理对价因素;而当转移财产行为发生在执行阶段、情节严重时,还可能从民事撤销走向刑事追责。
   1.夫妻借款数年迟迟未还清,想靠“净身出户”脱责
   2017年,夫妻二人张三、李四共同向原告借款50万元,次年张三又单独向原告借款20万元。但过去数年,二人仅还了10万元,对余款60万元及利息迟迟未还清。原告多次催还借款无果,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张三偿还60余万元本息,李四对其中4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早在原告起诉前,被告二人便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数套房屋及一辆汽车全部归女方李四所有。李四虽然依判决偿还了40万元本息,但张三声称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20余万元本息追回无望。眼看二被告想靠“净身出户”脱责,原告选择再次起诉,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要求被告李四返还20余万元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三向原告借款的时间发生在二被告签署《离婚协议书》之前,在未清偿欠款以及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下,被告张三通过《离婚协议书》的形式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中自己应得份额,损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告作为债权人要求撤销二被告《离婚协议书》中部分财产分割约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并要求被告李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张三20余万元本息。
   2.情人借款不还,申请强制执行发现对方已经离婚
   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小文、小梅在均有婚姻家庭的情况下发展为情人关系,期间小文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小梅借款。2024年6月,小梅因小文拖欠8.6万元借款未还诉至法院,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仅执行到位2000余元。经查,小文已与其配偶小红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将共同所有房产过户至小红名下。小梅认为小文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诉请撤销该财产分割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文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过错,离婚时作出向小红倾斜的财产分割方案,包含了子女抚养、情感补偿、剩余房贷承担情况等多重考量,并非无偿受让财产。且小文与小红签订离婚协议时,小文与小梅的借款纠纷尚未进入诉讼程序,无证据证明小文与小红存在逃避债务的合意。故判决:驳回原告小梅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法律既保护债主的合法权益,不会纵容通过离婚恶意逃债的行为,也坚决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不让无辜的配偶为另一方的个人债务“买单”。
   3.协议离婚恶意分割责任财产、无偿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被判刑
   2022年7月5日,咸阳市杨陵区法院立案受理关某诉马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后关某申请财产保全。2022年7月18日,杨陵区法院裁定对马某某名下2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2022年9月29日,杨陵区法院判决马某某支付关某欠款本金2009016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马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关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院查封了登记在马某某名下的重型自卸车一辆及重型结构货车一辆,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将上述车辆以150407.5元以物抵债,剩余款项无法执行。
   经申请执行人关某提供线索,执行法院调取了被执行人婚姻登记档案,发现在本案诉讼期间,被执行人马某某与其配偶刘某于2022年8月26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财产分割明显减损被执行人责任财产。同日,马某某将名下的房屋过户给刘某。2022年10月14日,马某某让刘某将房屋过户给案外人刘某超。2024年11月1日,杨陵区法院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5年6月25日,经杨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杨陵区法院以被告人马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关某以被执行人马某某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向杨陵区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被执行人马某某与其妻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2024年12月25日,杨陵区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执行人马某某与其妻子于2022年8月2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约定。

  律师解读

  大额借款时,要核查债务人的婚姻财产状况

   离婚“净身出户”是否一律可撤销?司法审查的边界又在哪里?遇到此类问题,债权人该咋办?……华商报公益律师团成员、北京中伦文德(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津硕作出详细分析。

  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
  行使撤销权有哪些条件?

   刘津硕指出,债权人撤销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事后纠错”权利:债务人用无偿转让、明显低价甩卖等方式掏空自己的责任财产,导致债权落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把这些处分行为撤销,让财产“回到原点”。《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分别规定了无偿处分和有偿处分两类情形,后者还要求相对人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会损害债权。
   刘津硕提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债权合法有效,且原则上成立于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之前;二是债务人实施了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明显不合理交易等处分行为;三是该行为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影响债权实现;四是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且自行为发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五年,逾期权利即告消灭。此外,撤销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恶意逃债”还是“合法分割”?
  司法实践中一般如何区分?

   刘津硕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第一,看时间节点。如果债务人刚收到败诉判决就“闪电离婚”“净身出户”,逃债的意图便呼之欲出。例如,上述浦东法院案件里,郑某2024年2月1日收到承担3800万余元补充赔偿责任的判决,2024年2月5日就申请离婚,两套房一辆车全归女方且分文补偿不要,法院认定构成无偿处分,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看分割是否明显失衡。2025年2月施行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三条明确,法院应综合考虑整体分割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例如,案件②中,离婚财产向配偶倾斜包含子女抚养、情感补偿、剩余房贷承担等多重对价,且男方存在婚外情过错,法院认定并非无偿受让,驳回了债权人的撤销请求。
   第三,看有无逃债合意的证据。离婚时纠纷尚未进入诉讼、债务尚未爆发的,难言恶意。司法的态度很明确——既不放纵“假离婚真逃债”,也绝不让无过错的配偶为另一方的个人债务“买单”。

  从民事撤销到刑事追责
  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责任

   刘津硕指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法律责任的“梯度”非常清晰。
   第一层是民事责任。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被撤销的财产处分行为自始无效,财产回归责任财产范围,继续被强制执行。
   第二层是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隐匿转移财产的,法院可以罚款、司法拘留,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第三层是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2024年12月施行的“两高”拒执司法解释进一步把追责时点前移——行为人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裁判生效后拒不履行的,同样可以构罪。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坐了牢不等于债就免了,刑事责任并不替代民事清偿,该还的钱一分都不能少。

  遇到此类问题,债权人该咋办?

   夫妻通过离婚协议,将全部或主要的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导致负债一方没有足够财产清偿对外欠债。遇到此类逃债问题,债权人该咋办?
   刘津硕提醒债权人,一是“防”在事前。大额借款或交易时尽量要求提供担保并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注意核查债务人的婚姻财产状况,必要时取得其配偶的书面确认。
   二是“快”在诉中。一旦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苗头,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先手查封往往胜过事后一切救济。
   三是“准”在诉后。牢记撤销权一年的除斥期间,从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过期权利即消灭;同时注意固定生效判决、离婚登记档案、不动产交易记录等证据,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四是“联”动追责。执行阶段发现对方恶意转移财产的,及时向执行法院提供线索,推动司法拘留乃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罪,并同步提起撤销权诉讼。维权是一套“组合拳”——程序用足、证据留足,法律才能真正成为债权人权利的铠甲。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