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年11月01日]
-- 华商报 --
版次:[A4]
搭伴养老半路“散伙” 资助款何去何从?
老人签订《养老搭伴协议书》,约定一方提供生活照料,另一方资助21万元作年老备用金。后因双方未能持续共同生活,就协议解除及款项返还产生争议。近日,记者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养老搭伴协议纠纷案,依法界定款项性质并裁量返还金额,为此类纠纷提供了一定指引。
>>案件回顾
资助巨款搭伴养老 半路却“散伙”
张华(化名)与李林(化名)均系独居老人。2021年,李林为张华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双方签订《养老搭伴协议书》,约定双方年老自愿搭伴养老、互相帮助,至一方离世时终止,并约定张华分期资助李林21万元作为年老备用金。
自2022年后,李林因自身患病治疗、照顾亲人等原因,只能间断性提供照料;2025年后,二人未再搭伴。
在李林治疗期间,张华要求其返回共同生活或返还款项,李林回复待治疗结束后将返回。
此后,经张华多次催讨,李林既未返还款项,亦未继续提供照料。张华遂诉至永嘉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养老搭伴协议书》于2025年某日解除,并判令李林返还21万元及利息。
李林辩称,双方已于2023年某日协商解除协议,其支付5万元现金作为对价,双方权利义务已终止;张华主张的21万元与事实不符,其实际仅收到9万元,且有银行转账记录和收据为证,相关款项均用于双方日常生活开销。
>>判决结果
酌情判令女方返还7万元
庭审中,张华、李林均到庭,并明确表示鉴于养老搭伴已无法继续维持,同意解除案涉《养老搭伴协议书》。
张华主张合同约定的21万元已全部支付,但根据其提交的银行转账明细、收款收据等证据,仅能证明其陆续支付14万元,其余款项虽主张系现金交付,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仅对14万元予以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养老搭伴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相依相伴、互相帮助”是该协议核心目的与双方主要义务,张华支付资助款项系李林履行照料陪伴义务的前提和对价,案涉款项应认定为附义务的赠与。李林部分履行了协议约定的照料陪伴义务。
法院综合考量双方义务履行程度、款项实际使用情况、合同性质特殊性及互助养老本意等因素,酌情判决李林返还7万元,对张华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
>>法官建议
协议要签清楚 钱款要分清楚
本案判明确附义务赠与在本案中的适用逻辑,给出了部分履约情形下的清算思路,但“搭伴养老”的法律难题远不止于此。比如,一方失能后,另一方的照护责任怎么界定?一方去世后,财产与继承如何安排?没有书面协议时,又怎么办?
“这种新型养老关系,既有人与人之间的精神陪伴,又有财产往来和照料义务,往往难以用传统的法律关系简单界定。”该案承办法官金建武说,除了法律关系难以界定,由于共同生活期间收支混同,老年人留存证据意识较弱,一旦关系破裂,财产分割和返还主张也往往难以举证。
眼下,互助养老已经上升为国家行动。民政部等11部门印发《关于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倡导通过邻里或村(社区)居民间的互相帮扶,为老年人提供自愿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
民间自发的“搭伴养老”,虽然和政策倡导的社区互助养老不完全等同,但都折射出独居老人对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迫切现实需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既要发展机构养老、居家社区养老,也要包容民间自发的互助养老探索。
对正在考虑或已经处于“搭伴”关系中的老年人,金建武给出了一些具体建议,以防范风险。
“第一,协议要签清楚,明确双方各自承担哪些义务,不仅要考虑如何开始共同生活,更要事前约定,如果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怎么办。第二,钱款要分清楚,区分日常生活费和大额资助款,转账时注明款项性质,并保留必要的转账记录、费用清单及照料记录。”金建武提醒说,要警惕以“搭伴”“陪伴”为名索取大额财物、短期内频繁索要款项的情形。
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就是要用司法裁判为新型养老模式筑牢法律防线。说到底,法律守护的不只是老年人的养老积蓄,更是他们自主选择晚年生活的权利,保障每一位老人都能安稳、体面、有尊严地安度晚年。 据潮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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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巨款搭伴养老 半路却“散伙”
张华(化名)与李林(化名)均系独居老人。2021年,李林为张华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双方签订《养老搭伴协议书》,约定双方年老自愿搭伴养老、互相帮助,至一方离世时终止,并约定张华分期资助李林21万元作为年老备用金。
自2022年后,李林因自身患病治疗、照顾亲人等原因,只能间断性提供照料;2025年后,二人未再搭伴。
在李林治疗期间,张华要求其返回共同生活或返还款项,李林回复待治疗结束后将返回。
此后,经张华多次催讨,李林既未返还款项,亦未继续提供照料。张华遂诉至永嘉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养老搭伴协议书》于2025年某日解除,并判令李林返还21万元及利息。
李林辩称,双方已于2023年某日协商解除协议,其支付5万元现金作为对价,双方权利义务已终止;张华主张的21万元与事实不符,其实际仅收到9万元,且有银行转账记录和收据为证,相关款项均用于双方日常生活开销。
>>判决结果
酌情判令女方返还7万元
庭审中,张华、李林均到庭,并明确表示鉴于养老搭伴已无法继续维持,同意解除案涉《养老搭伴协议书》。
张华主张合同约定的21万元已全部支付,但根据其提交的银行转账明细、收款收据等证据,仅能证明其陆续支付14万元,其余款项虽主张系现金交付,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仅对14万元予以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养老搭伴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相依相伴、互相帮助”是该协议核心目的与双方主要义务,张华支付资助款项系李林履行照料陪伴义务的前提和对价,案涉款项应认定为附义务的赠与。李林部分履行了协议约定的照料陪伴义务。
法院综合考量双方义务履行程度、款项实际使用情况、合同性质特殊性及互助养老本意等因素,酌情判决李林返还7万元,对张华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
>>法官建议
协议要签清楚 钱款要分清楚
本案判明确附义务赠与在本案中的适用逻辑,给出了部分履约情形下的清算思路,但“搭伴养老”的法律难题远不止于此。比如,一方失能后,另一方的照护责任怎么界定?一方去世后,财产与继承如何安排?没有书面协议时,又怎么办?
“这种新型养老关系,既有人与人之间的精神陪伴,又有财产往来和照料义务,往往难以用传统的法律关系简单界定。”该案承办法官金建武说,除了法律关系难以界定,由于共同生活期间收支混同,老年人留存证据意识较弱,一旦关系破裂,财产分割和返还主张也往往难以举证。
眼下,互助养老已经上升为国家行动。民政部等11部门印发《关于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倡导通过邻里或村(社区)居民间的互相帮扶,为老年人提供自愿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
民间自发的“搭伴养老”,虽然和政策倡导的社区互助养老不完全等同,但都折射出独居老人对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迫切现实需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既要发展机构养老、居家社区养老,也要包容民间自发的互助养老探索。
对正在考虑或已经处于“搭伴”关系中的老年人,金建武给出了一些具体建议,以防范风险。
“第一,协议要签清楚,明确双方各自承担哪些义务,不仅要考虑如何开始共同生活,更要事前约定,如果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怎么办。第二,钱款要分清楚,区分日常生活费和大额资助款,转账时注明款项性质,并保留必要的转账记录、费用清单及照料记录。”金建武提醒说,要警惕以“搭伴”“陪伴”为名索取大额财物、短期内频繁索要款项的情形。
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就是要用司法裁判为新型养老模式筑牢法律防线。说到底,法律守护的不只是老年人的养老积蓄,更是他们自主选择晚年生活的权利,保障每一位老人都能安稳、体面、有尊严地安度晚年。 据潮新闻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