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年10月25日]
-- 华商报 --
版次:[A7]
“以房养老”你怎么看?
“房子留给我 我给你养老”
女儿未兑现承诺 被母亲告了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以房养老”引发的赡养纠纷,九旬老人原本撤销了由四个孩子共同继承房产的遗嘱,修改遗嘱指定房屋由次女单独继承,然而,次女却没有兑现独自照料母亲的承诺。无奈之下,老人一纸诉状将次女告上了法院。
“以房养老”口头约定落空
老人起诉次女要求归还房产
90岁的杨奶奶育有四名女儿,老伴离世后一直独居。2016年,次女小胡得知自家隔壁有带电梯房屋出售,便向母亲提议购买该房屋。杨奶奶考虑到自身年事已高、腿脚不便,住在有电梯的房子里更方便,而且离女儿近也好有个照应,便卖掉了原来的房子,买下了带电梯的房子。
起初,杨奶奶订立公证遗嘱,约定案涉房屋由四名女儿共同继承,之后小胡多次表示愿意独自承担母亲养老送终的全部照料义务,希望房屋归其一人所有。杨奶奶念及小胡多年的付出,便撤销原遗嘱,重新订立遗嘱指定案涉房屋由小胡单独继承。此后,杨奶奶与小胡达成口头合意:杨奶奶将房屋权益转移给小胡,小胡则负责母亲的日常生活照料、经济供养及精神慰藉,履行养老送终义务。2022年3月,杨奶奶写下自书材料《我的决定》,写明房屋“当我逝世后归你所有,也是我对你的回报”。为降低过户税负,双方以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名义办理了不动产过户登记,但小胡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过户后,杨奶奶仍居住在该房屋内。
然而,房屋过户后,母女二人因日常照料标准、存款管理等问题多次发生争吵。
杨奶奶认为,小胡未兑现完整养老照料的承诺,双方关系彻底破裂。2024年4月,杨奶奶搬离案涉房屋入住养老机构,面临巨大的养老开支压力。
杨奶奶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口头达成的扶养协议,判令小胡返还案涉房屋,并退还已经支付的劳务费、管理费共计63000元。
面对母亲的控诉,小胡辩称,房屋系母亲出于感激的无偿赠与,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且已完成不动产登记,自己多年来已充分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次女偏离协议初衷
构成根本违约,应返还房产
杨奶奶与小胡之间是否达成口头扶养协议、该协议应否解除,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未签署书面文本,但综合杨奶奶《我的决定》的记载、房子以买卖形式过户却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客观事实,以及双方长期的居住与沟通状态,足以认定双方就案涉房屋的权属变动达成了附条件的口头合意。该口头合意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在房屋过户后,小胡并未依约持续、妥善地履行扶养义务。双方因日常照护标准、资金支配等问题频发争执,小胡仅在矛盾激化后才零星支付赡养费,且杨奶奶最终被迫搬离房屋入住养老机构,双方实际联系大幅缩减。小胡的履约行为已严重偏离协议初衷,致使杨奶奶获得稳定、高质量照护的合同目的彻底落空,构成根本违约,杨奶奶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权。
合同解除后,小胡受领案涉房屋权益的合同基础归于消灭,依据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及恢复原状的法定规则,小胡应当将案涉房屋返还。
据此,白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杨奶奶与小胡之间口头达成的扶养协议;小胡应将房子返还给杨奶奶,并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提醒: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
不应附加条件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老家事纠纷。近年来,父母将房产提前过户给子女以换取“养老送终”承诺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房产一旦过户,父母便失去了对房屋的控制权,若子女不履行承诺,父母晚年生活将面临极大风险。
为此,法官提醒广大老年朋友及子女,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应附加条件。同时,“以房养老”需谨慎,老年人若希望通过房产保障晚年生活,建议通过设立居住权、签订附义务赠与合同或书面赡养照料协议等合法途径,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口头承诺带来的举证困难和法律风险;如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安排养老,可依法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此外,沟通与陪伴是赡养的重要内涵。物质上的供养固然重要,但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耐心照料,才是老年人最渴望的晚年归宿。 据广州日报
“谁照顾我,谁继承房产”
母亲立了遗嘱 三兄弟起争执
一纸遗嘱,把房产继承与子女的日常照料直接挂钩。小儿子夫妇长期照料母亲,但母亲去世后,两个哥哥认为自己在母亲住院期间也尽了孝,要求继承房产。法院会支持吗?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一批涉老年人权益保护继承类典型案例。其中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明确:附义务遗嘱所附赡养义务的履行标准,应结合老人立遗嘱时的本意认定,住院期间的轮流陪护不能等同于遗嘱所要求的长期日常照料。
被继承人罗某的配偶早已去世,她有赵甲、赵乙、赵丙三个儿子。从2019年开始,罗某的日常生活起居由小儿子赵丙负责照顾。后来,罗某亲笔书写遗嘱一份:“继承人中谁负责照顾我的起居和颐养,在我百年后谁就继承我的这套房产,共同负责照顾我的起居和颐养就共同拥有继承权。”立遗嘱时罗某神志清醒、生活尚能自理。
当天,兄弟三人共同签署《郑重声明》:“遵照母亲今日所立遗嘱,由老三赵丙夫妇照顾母亲的起居和颐养,房产由赵丙继承。”此后,赵甲、赵乙仅看望母亲数次。后罗某因病住院两个月直至出院,住院期间,白天由兄弟三人轮流照顾,晚间雇请护工护理,饮食主要由小儿子赵丙夫妇安排送餐。
母亲去世后,两个哥哥认为他们在母亲住院期间也尽到了赡养义务,因此也应该享有母亲的房子的继承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所立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遗嘱将“照顾起居颐养”与房产继承相挂钩,本意是希望自己晚年得到长期、持续、全面的日常照料,实质是以特定赡养义务的履行作为取得案涉房产继承权的条件,属于附义务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兄弟三人共同签署的郑重声明,则是对遗嘱中赡养义务履行方式的具体约定。三人进一步明确由赵丙承担日常照料义务并据此继承房产。小儿子赵丙自2019年起持续照顾母亲罗某起居至其去世,已履行遗嘱所附义务。
且罗某住院治疗期间属于生命特殊阶段,兄弟三人轮流陪护、共同尽孝,值得肯定。但赵甲、赵乙并未长期负责罗某的日常起居照料,此时的陪伴照顾不能视为对遗嘱所附义务的履行,故不享有对案涉房产的继承权。 据极目新闻
>>关于继承的两个解答
远房亲戚能继承财产吗?
怎样才算“扶养较多”?
无人继承遗产如何依法、有序、规范处置?如果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那些尚存的遗产又该如何处置呢?不是继承人也能分遗产吗?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对此进行解读。
在一起纠纷中,宋先生与胡女士夫妇育有一女宋丽(化名),一家三口先后离世后,无法定继承人,留下两套房产。宋寻(化名)及宋宁(化名)、张茹(化名)等宋先生的远房亲戚认为,自己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起诉要求分得遗产。
宋寻称自己全程照顾宋先生直至去世并办理后事;张茹称长期照顾宋先生一家三口的生活起居;宋宁称找回失联多年的宋丽并照顾其生活;胡女士亲戚的女儿林欣也主张自己尽了扶养义务称管理财产、办理丧葬,要求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定宋宁、张茹一方和林欣一方尽了一定扶养义务,判决一套房屋由双方各分得50%份额,其余财产归国家所有。宋寻主张其对被继承人尽到较多扶养义务的证据不足,法院对宋寻要求取得遗产的诉求不予支持。这起纠纷的核心争议在于涉及继承法中两个重要制度——“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遗产”,以及“无人继承遗产归国家所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张玉娜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里的“扶养”,包括经济上的支持、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且需达到“较多”的程度,一般性的亲友往来、偶尔探望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扶养较多”。
最终,法院依法认定,宋宁、张茹平时对宋先生、胡女士的生活提供了一定的帮助,在寻找接回宋丽、办理丧葬事宜上付出了劳务;林欣在财产管理、胡女士医疗护理、办理丧葬事宜上也付出了一定劳务和经济帮助,所以法院认定上述几人尽了一定扶养义务,可以分得适当遗产。虽然宋寻主张自己对宋先生尽了较多扶养义务,但提交的证据主要为证人证言,缺乏客观证据佐证,而且仅为一段时间内的照顾陪同,不足以认定达到“较多”的标准,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其诉求。
法官表示,关于无人继承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明确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本案被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各方虽尽了扶养义务分得适当遗产,但并不因此获得法定继承人资格,其余未分割的遗产依法应归国家所有。
>>法官提醒
远亲扶养能分产,口说无凭可不行。
不是只有法定继承人才能分得遗产,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也可以依法分得适当遗产,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和弘扬尊老敬老的价值导向。主张“扶养较多”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撑,包括经济支出凭证、长期照料的客观记录、医疗陪护证明等,仅凭亲友间的正常往来和证人证言,难以达到法定证明标准。同时也提醒老年人,应及早订立遗嘱,明确财产分配意愿。 新华
“房子登记在继弟名下
还有我的份吗?”
近日,在“岁岁重阳·法护桑榆——中华遗嘱库敬老月全国普法行”广州站活动上,记者采访了一起重组家庭房产继承典型案例。
案例中,广州市民梁女士告诉记者,母亲刘阿姨与继父重组家庭三十余年,夫妻婚后共同购置广州房产,登记在继父名下。该房产位于海珠区,价值约500万元。继弟成家生子后多次提议置换房屋、提前过户至其名下,继父偏袒继子,未考虑刘阿姨及女儿梁女士的权益。刘阿姨随后前往中华遗嘱库咨询并订立遗嘱,锁定自己名下的房产份额。
中华遗嘱库广州越秀服务点项目负责人许冰纯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亲生子女同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权平等。刘阿姨将继子从5岁抚养成人,已形成法律上的抚养关系,继子依法有权继承刘阿姨遗产。若无遗嘱,夫妻共同房产先分出一半归配偶,剩余一半由配偶、亲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分。本案中,刘阿姨的亲生女儿最终只能分到房产约1/6份额。
“房产证并不是写谁名就是谁的,婚后购买房产即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只要没有特殊财产约定,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一半份额。”许冰纯说,因此刘阿姨订立遗嘱,可明确处分属于自己的1/2房产份额,指定由亲生女儿个人继承,打破法定继承均分规则;遗嘱也可作为清晰法律依据,减少日后争议;还可配合居住权约定,保障长辈在世时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利。她同时提醒,遗嘱只能处分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不能处分配偶份额。
针对重组家庭老年朋友的财产规划,许冰纯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尽早规划,立遗嘱是用法律方式固定意愿;二是厘清婚前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边界,不要默认“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也不要默认“继子女没资格分自己的财产”;三是选择专业、规范的机构办理,避免因格式、见证人、处分权限等问题导致遗嘱无效。 据羊城晚报
女儿未兑现承诺 被母亲告了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以房养老”引发的赡养纠纷,九旬老人原本撤销了由四个孩子共同继承房产的遗嘱,修改遗嘱指定房屋由次女单独继承,然而,次女却没有兑现独自照料母亲的承诺。无奈之下,老人一纸诉状将次女告上了法院。
“以房养老”口头约定落空
老人起诉次女要求归还房产
90岁的杨奶奶育有四名女儿,老伴离世后一直独居。2016年,次女小胡得知自家隔壁有带电梯房屋出售,便向母亲提议购买该房屋。杨奶奶考虑到自身年事已高、腿脚不便,住在有电梯的房子里更方便,而且离女儿近也好有个照应,便卖掉了原来的房子,买下了带电梯的房子。
起初,杨奶奶订立公证遗嘱,约定案涉房屋由四名女儿共同继承,之后小胡多次表示愿意独自承担母亲养老送终的全部照料义务,希望房屋归其一人所有。杨奶奶念及小胡多年的付出,便撤销原遗嘱,重新订立遗嘱指定案涉房屋由小胡单独继承。此后,杨奶奶与小胡达成口头合意:杨奶奶将房屋权益转移给小胡,小胡则负责母亲的日常生活照料、经济供养及精神慰藉,履行养老送终义务。2022年3月,杨奶奶写下自书材料《我的决定》,写明房屋“当我逝世后归你所有,也是我对你的回报”。为降低过户税负,双方以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名义办理了不动产过户登记,但小胡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过户后,杨奶奶仍居住在该房屋内。
然而,房屋过户后,母女二人因日常照料标准、存款管理等问题多次发生争吵。
杨奶奶认为,小胡未兑现完整养老照料的承诺,双方关系彻底破裂。2024年4月,杨奶奶搬离案涉房屋入住养老机构,面临巨大的养老开支压力。
杨奶奶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口头达成的扶养协议,判令小胡返还案涉房屋,并退还已经支付的劳务费、管理费共计63000元。
面对母亲的控诉,小胡辩称,房屋系母亲出于感激的无偿赠与,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且已完成不动产登记,自己多年来已充分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次女偏离协议初衷
构成根本违约,应返还房产
杨奶奶与小胡之间是否达成口头扶养协议、该协议应否解除,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未签署书面文本,但综合杨奶奶《我的决定》的记载、房子以买卖形式过户却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客观事实,以及双方长期的居住与沟通状态,足以认定双方就案涉房屋的权属变动达成了附条件的口头合意。该口头合意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在房屋过户后,小胡并未依约持续、妥善地履行扶养义务。双方因日常照护标准、资金支配等问题频发争执,小胡仅在矛盾激化后才零星支付赡养费,且杨奶奶最终被迫搬离房屋入住养老机构,双方实际联系大幅缩减。小胡的履约行为已严重偏离协议初衷,致使杨奶奶获得稳定、高质量照护的合同目的彻底落空,构成根本违约,杨奶奶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权。
合同解除后,小胡受领案涉房屋权益的合同基础归于消灭,依据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及恢复原状的法定规则,小胡应当将案涉房屋返还。
据此,白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杨奶奶与小胡之间口头达成的扶养协议;小胡应将房子返还给杨奶奶,并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提醒: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
不应附加条件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老家事纠纷。近年来,父母将房产提前过户给子女以换取“养老送终”承诺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房产一旦过户,父母便失去了对房屋的控制权,若子女不履行承诺,父母晚年生活将面临极大风险。
为此,法官提醒广大老年朋友及子女,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应附加条件。同时,“以房养老”需谨慎,老年人若希望通过房产保障晚年生活,建议通过设立居住权、签订附义务赠与合同或书面赡养照料协议等合法途径,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口头承诺带来的举证困难和法律风险;如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安排养老,可依法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此外,沟通与陪伴是赡养的重要内涵。物质上的供养固然重要,但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耐心照料,才是老年人最渴望的晚年归宿。 据广州日报
“谁照顾我,谁继承房产”
母亲立了遗嘱 三兄弟起争执
一纸遗嘱,把房产继承与子女的日常照料直接挂钩。小儿子夫妇长期照料母亲,但母亲去世后,两个哥哥认为自己在母亲住院期间也尽了孝,要求继承房产。法院会支持吗?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一批涉老年人权益保护继承类典型案例。其中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明确:附义务遗嘱所附赡养义务的履行标准,应结合老人立遗嘱时的本意认定,住院期间的轮流陪护不能等同于遗嘱所要求的长期日常照料。
被继承人罗某的配偶早已去世,她有赵甲、赵乙、赵丙三个儿子。从2019年开始,罗某的日常生活起居由小儿子赵丙负责照顾。后来,罗某亲笔书写遗嘱一份:“继承人中谁负责照顾我的起居和颐养,在我百年后谁就继承我的这套房产,共同负责照顾我的起居和颐养就共同拥有继承权。”立遗嘱时罗某神志清醒、生活尚能自理。
当天,兄弟三人共同签署《郑重声明》:“遵照母亲今日所立遗嘱,由老三赵丙夫妇照顾母亲的起居和颐养,房产由赵丙继承。”此后,赵甲、赵乙仅看望母亲数次。后罗某因病住院两个月直至出院,住院期间,白天由兄弟三人轮流照顾,晚间雇请护工护理,饮食主要由小儿子赵丙夫妇安排送餐。
母亲去世后,两个哥哥认为他们在母亲住院期间也尽到了赡养义务,因此也应该享有母亲的房子的继承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所立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遗嘱将“照顾起居颐养”与房产继承相挂钩,本意是希望自己晚年得到长期、持续、全面的日常照料,实质是以特定赡养义务的履行作为取得案涉房产继承权的条件,属于附义务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兄弟三人共同签署的郑重声明,则是对遗嘱中赡养义务履行方式的具体约定。三人进一步明确由赵丙承担日常照料义务并据此继承房产。小儿子赵丙自2019年起持续照顾母亲罗某起居至其去世,已履行遗嘱所附义务。
且罗某住院治疗期间属于生命特殊阶段,兄弟三人轮流陪护、共同尽孝,值得肯定。但赵甲、赵乙并未长期负责罗某的日常起居照料,此时的陪伴照顾不能视为对遗嘱所附义务的履行,故不享有对案涉房产的继承权。 据极目新闻
>>关于继承的两个解答
远房亲戚能继承财产吗?
怎样才算“扶养较多”?
无人继承遗产如何依法、有序、规范处置?如果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那些尚存的遗产又该如何处置呢?不是继承人也能分遗产吗?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对此进行解读。
在一起纠纷中,宋先生与胡女士夫妇育有一女宋丽(化名),一家三口先后离世后,无法定继承人,留下两套房产。宋寻(化名)及宋宁(化名)、张茹(化名)等宋先生的远房亲戚认为,自己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起诉要求分得遗产。
宋寻称自己全程照顾宋先生直至去世并办理后事;张茹称长期照顾宋先生一家三口的生活起居;宋宁称找回失联多年的宋丽并照顾其生活;胡女士亲戚的女儿林欣也主张自己尽了扶养义务称管理财产、办理丧葬,要求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定宋宁、张茹一方和林欣一方尽了一定扶养义务,判决一套房屋由双方各分得50%份额,其余财产归国家所有。宋寻主张其对被继承人尽到较多扶养义务的证据不足,法院对宋寻要求取得遗产的诉求不予支持。这起纠纷的核心争议在于涉及继承法中两个重要制度——“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遗产”,以及“无人继承遗产归国家所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张玉娜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里的“扶养”,包括经济上的支持、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且需达到“较多”的程度,一般性的亲友往来、偶尔探望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扶养较多”。
最终,法院依法认定,宋宁、张茹平时对宋先生、胡女士的生活提供了一定的帮助,在寻找接回宋丽、办理丧葬事宜上付出了劳务;林欣在财产管理、胡女士医疗护理、办理丧葬事宜上也付出了一定劳务和经济帮助,所以法院认定上述几人尽了一定扶养义务,可以分得适当遗产。虽然宋寻主张自己对宋先生尽了较多扶养义务,但提交的证据主要为证人证言,缺乏客观证据佐证,而且仅为一段时间内的照顾陪同,不足以认定达到“较多”的标准,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其诉求。
法官表示,关于无人继承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明确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本案被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各方虽尽了扶养义务分得适当遗产,但并不因此获得法定继承人资格,其余未分割的遗产依法应归国家所有。
>>法官提醒
远亲扶养能分产,口说无凭可不行。
不是只有法定继承人才能分得遗产,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也可以依法分得适当遗产,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和弘扬尊老敬老的价值导向。主张“扶养较多”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撑,包括经济支出凭证、长期照料的客观记录、医疗陪护证明等,仅凭亲友间的正常往来和证人证言,难以达到法定证明标准。同时也提醒老年人,应及早订立遗嘱,明确财产分配意愿。 新华
“房子登记在继弟名下
还有我的份吗?”
近日,在“岁岁重阳·法护桑榆——中华遗嘱库敬老月全国普法行”广州站活动上,记者采访了一起重组家庭房产继承典型案例。
案例中,广州市民梁女士告诉记者,母亲刘阿姨与继父重组家庭三十余年,夫妻婚后共同购置广州房产,登记在继父名下。该房产位于海珠区,价值约500万元。继弟成家生子后多次提议置换房屋、提前过户至其名下,继父偏袒继子,未考虑刘阿姨及女儿梁女士的权益。刘阿姨随后前往中华遗嘱库咨询并订立遗嘱,锁定自己名下的房产份额。
中华遗嘱库广州越秀服务点项目负责人许冰纯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亲生子女同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权平等。刘阿姨将继子从5岁抚养成人,已形成法律上的抚养关系,继子依法有权继承刘阿姨遗产。若无遗嘱,夫妻共同房产先分出一半归配偶,剩余一半由配偶、亲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分。本案中,刘阿姨的亲生女儿最终只能分到房产约1/6份额。
“房产证并不是写谁名就是谁的,婚后购买房产即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只要没有特殊财产约定,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一半份额。”许冰纯说,因此刘阿姨订立遗嘱,可明确处分属于自己的1/2房产份额,指定由亲生女儿个人继承,打破法定继承均分规则;遗嘱也可作为清晰法律依据,减少日后争议;还可配合居住权约定,保障长辈在世时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利。她同时提醒,遗嘱只能处分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不能处分配偶份额。
针对重组家庭老年朋友的财产规划,许冰纯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尽早规划,立遗嘱是用法律方式固定意愿;二是厘清婚前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边界,不要默认“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也不要默认“继子女没资格分自己的财产”;三是选择专业、规范的机构办理,避免因格式、见证人、处分权限等问题导致遗嘱无效。 据羊城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