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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版:今日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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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年08月31日] -- 华商报 -- 版次:[A1]
醉酒男子被网约车扔高速路边

平台判司机无责?

事件源于一场网约车乘车纠纷。6月12日20时17分,段鹏飞在醉酒失忆的状态下乘坐滴滴网约车,从江苏南京市某饭店返程回家。他告诉记者,车辆行驶至宁洛高速路段时,网约车司机把处于深度醉酒状态的他丢在高速路边,随后自行驾车离开。
   事发时段,宁洛高速上的车辆川流不息。用段鹏飞的话说,他被独自丢在高速上后,直接躺倒在高速路边。所幸,他在无意识的状态下拨打了报警电话,巡警将他转移至高速收费站安全区域妥善安置,并第一时间联系其家属。
   事发后,滴滴平台工作人员向记者给出了平台视角的说法。该工作人员表示,事发时,段鹏飞在车上执意要求下车,司机曾进行劝阻,但段鹏飞主动开启车门下车。
   对此,段鹏飞并不认同。在他看来,当时自己处于重度醉酒、意识全无的状态,即便中途有下车的举动,司机作为网约车营运人员,理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坚决制止危险行为,或者将自己送至安全区域,而非直接将醉酒乘客丢在危险的高速路上。
   实际上,这起事件折射出的并非简单司乘纠纷,而是网约车运输安全责任如何落实的问题。

  >>孰对孰错?

   因醉酒状态,段鹏飞已无法回忆起事发当晚车内发生的具体细节。
   对于整个事件的经过,他事后通过朋友讲述、巡警告知和滴滴平台的反馈逐步拼凑。据段鹏飞回忆,6月12日20时11分,他在饭店结束应酬后,朋友见他饮酒过量,特意帮忙预约一辆网约车送其回家。从出发酒店到其居住小区的行程,需途经宁洛高速。
   根据滴滴平台订单记录,该订单为特价单,发车时间为20时17分,全程7.34公里,预计行驶时长14分钟。
   段鹏飞记得,上车前,他意识尚且清醒,朋友亲自将他送上车,确认无误后才离开。上车后不久,他便彻底“断片”,毫无记忆。
   事后,滴滴平台工作人员陈朋对该事件进行核查,并向记者还原了平台视角的事发经过。陈朋介绍,乘客上车时状态尚可。车辆驶入高速后的平稳行驶过程中,醉酒的乘客突然产生强烈下车意愿,多次试图扒车门、翻车窗,情绪躁动。司机当即明确告知高速下车的危险性,多次耐心劝阻,并提出可将车辆就近停靠至前方收费站,待抵达安全区域后再让其下车。
   陈朋表示,当时司机劝阻并未奏效,只能紧急将车辆停靠在路边,乘客主动开启车门下车。同时,警方调取的高速监控画面显示,乘客在下车时无身体摇晃、栽倒失控等状态,因此警方未对涉事司机作出处罚。
   陈朋强调,司机并未主动要求乘客下车,而且已尽到劝阻义务,此次下车行为系乘客醉酒后执意为之。基于上述核查结果,滴滴平台判定涉事司机无责任。
   对此,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李亚辉律师持不同意见。他认为,网约车平台提出“乘客执意要下车”,最多只能作为事实一部分,不能单独决定责任。首先,酒后记忆中断不必然等于完全失去意识,但乘客当时是否能辨认地点、预见高速道路危险性并作出稳定决定,需要结合车内音频、司机与客服通话、巡警记录等证据判断。其次,即使乘客确实反复要求下车,司机仍负有判断地点是否安全、停车是否合法的职业注意义务。
   在李亚辉看来,网约车平台真正需要回答的问题不是“乘客有没有说过下车”,而是“司机是否可以在那个时间、那个地点、面对那种状态的乘客执行这一要求”。如果地点本身明显危险,司机又没有驶往安全区域、联系平台、报警求助等现实替代方案,则单凭口头劝阻通常不足以使司机和网约车平台免除责任。
   “大家都是成年人,司机只是提供基础运输服务,挣的是基础运费,而不是乘客的保姆,没有额外监护乘客的职责和义务。”陈朋说,虽然司机缺乏人道主义关怀,但从平台规则层面,并无实质性违规,最终仅能以内部警示教育收尾。

  >>谁该负责?

   历经两个月反复沟通,段鹏飞期盼的处置结果、赔偿方案始终未能实现。
   段鹏飞提出两项核心维权诉求:“一是要求滴滴平台出具加盖官方公章的涉事司机正式处罚结果,拒绝仅口头告知、内部存档的模糊处置方式;二是基于自身遭遇的重大人身安全风险,要求滴滴平台给出合规合理的赔偿方案。”
   但这两项诉求均被平台驳回。段鹏飞与滴滴客服人员的通话录音显示,平台最初提出几十元、两百元的小额补偿,经多次交涉后,将安抚金上调至400元。对此,段鹏飞不予接受。
   陈朋坦言,400元已是平台同类事件的最高补偿标准,远超平常一两百元的常规赔付额度,无法再追加赔偿。同时,他强调,乘客收取该笔安抚金,不会影响其后续报警、起诉、追责的合法权利,滴滴平台将全力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
   对此,李亚辉认为,400元不应被当然理解为对全部损失的终局赔偿。乘客是否还能主张赔偿,以及赔偿多少,应根据实际发生并与事件具有因果关系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损失等证据判断。如果相关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乘客还可进一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李亚辉表示,既不能仅凭金额较小就断言“400元必然不合理”,也不能认为平台支付400元就已经充分履责。若乘客没有实际损失,民事赔偿空间本身可能有限;若存在医疗、误工等可证明损失,安抚金显然不能替代依法计算的赔偿。平台更应把安抚、部分赔偿和终局和解明确区分,避免用一笔固定金额模糊责任性质。
   此外,段鹏飞提出要平台出具正式处罚结果,滴滴平台也予以拒绝。平台对涉事司机作出内部处置:“将其账号列入高危监管名单,违规记录终身存档、永不清除,若后续出现同类安全问题,将直接执行全平台永久封禁,并将该事件列为内部警示案例,组织全体司机开展安全培训。”除此之外,对司机无任何公开处罚公示。
   对于段鹏飞提出获取车内录音进行求证的提议,陈朋解释,车内音频属于平台内部资料,涉及相关人员隐私,平台普通工作人员无权调取,仅可对公提供给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无法直接交付给乘客。
   对此,李亚辉表示,网约车内音频可能同时包含乘客、司机、同行人员及客服人员的信息,平台确实需要保护第三人的个人信息。因此,乘客并不当然有权取得全程、未经处理的原始录音。但是,音频中涉及乘客本人的声音、对话和行程情况,原则上属于与其有关的个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个人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第五十条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建立便捷的权利申请机制,拒绝请求时应当说明理由。
   从业二十余年、长期夜班接单的北京网约车司机李伟力,向记者分享了一起同类判例。据他介绍,多年前,北京一名出租车司机搭载一位重度醉酒的乘客,上车前乘客预留了家属电话,嘱托司机抵达小区后联系家属接车。但车辆抵达目的地后,因手机号码少了一位数字,司机多次拨打家属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面对醉酒乘客执意下车的要求,司机只能同意下车。最终,该乘客溺水身亡,家属随即起诉出租车公司,法院终审判决公司承担大额赔偿责任。
   李伟力认为,法院判决的核心逻辑十分清晰:“承运方承接了醉酒、丧失自理能力的乘客,且乘客提前预留家属联系方式,意味着乘客的安全监护义务已转移至承运方。承运方不得以乘客自愿下车为由,免除自身兜底安全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表示,依据《民法典》客运合同相关规定,乘客线上呼叫网约车,平台接单后,乘客与网约车平台之间正式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司机应严格依照合同权责,履行乘客安全保障义务。不少网约车平台设有乘客饮酒状态标记功能,若订单有相关标记,司机接单时即可知晓乘客饮酒;即便订单无标记,司机也可通过上车观察,判断出乘客的身体和精神状态,属于已知或应知情形。
   在朱巍看来,高速公路停车是严重交通违规行为,会面临扣分、罚款处罚,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即便乘客意识清醒、未饮酒,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司机也绝对不能在高速路段停车下客,不得听从乘客的下车要求。本案中,乘客处于饮酒状态,司机不应轻信醉酒乘客的指令,其高速停车下客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客运合同安全保障义务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
   朱巍认为,本次事件中,网约车司机及平台均需承担相应责任。若该行为引发严重事故,网约车平台需承担承运人法定责任,而网约车司机的相关过错责任由平台事后向其内部追偿。同时,涉事乘客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身饮酒过错存在一定责任,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且责任比例相对有限。
   对于上述案件,李伟力道出了司机的两难困境:“司机无权利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面对乘客执意下车的要求,根本无法强行阻拦。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运方又必然面临追责赔偿,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 (文中段鹏飞、陈朋为化名) 据央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