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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年12月13日] -- 华商报 -- 版次:[A1]
关联“雷氏营销”“侵犯小米名誉权”?

村支书网上卖小米 视频被“小米法务”投诉下架


   近日,山东威海一村支书卖小米的视频遭小米公司法务投诉下架一事引发关注。
   12月12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威海滕家镇政府获悉,当地已介入,“我们确实产小米,但冯书记卖的是不是本地的小米,和宣传是否有出入,我们需要进一步调查。”
  >>致歉视频——
  “说卖谷子也不合适,只能说卖小米”
  “无意蹭流,希望给老百姓一条活路”

   据悉,冯玉宽自称系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滕家镇西初家村村支书。12月初,他发布视频称,自己卖小米的视频被小米公司投诉下架。
   视频中,冯玉宽向小米公司负责人雷军道歉,称自己本无意蹭其流量,“您在我创业的路上,一直属于偶像。”“我说我卖谷子,好像也不是很合适,那我只能说卖小米。”
   冯玉宽建议,小米公司将格局打开,“你们是卖汽车、手机,而我们卖的是农产品。希望您给我们老百姓一条活路。”
   冯玉宽表示,当地没有太多种类的特产,也没有太多的产业,“你如果连粮食都不让我们卖,小米两字都不让我们用,我想知道我们还能做些什么?”

  >>视频回放——
  介绍风格与雷军介绍小米公司产品相似

   视频迅速引发热议后,有网友指出,小米公司投诉冯玉宽的理由,并非系其售卖小米,实为其模仿雷军在产品发布时的讲话风格,介绍小米产品。
   据了解,9月5日,冯玉宽曾发布一条《假如用雷军方式介绍黄小米》的视频,有“金谷小米发布会”字样。视频中的介绍风格与雷军在介绍小米公司产品时的风格相似。
   其中表述道,冯书记严选团队历时438天精准膳食追踪发现,89%的亚洲人在上午10时18分20秒会陷入“情绪低谷”,人际和谐度显著下降。为攻克这个难题,我们溯源五谷本源,发现黄小米日光色泽与柔软质地,能够使大脑杏仁核多巴胺分泌提升63%,心情喜悦度显著增强71%。为此,我们在太阳充足的东海岸——山东威海,在这片拥有优质种植条件的黄金地带,培育出富含幸福因子的新一代黄小米……

  >>小米投诉——
  介绍产品时模仿小米发布会的文案风格
  系恶意丑化、贬损、污名化公司高管形象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冯玉宽发布的投诉信息介入显示,投诉描述为:“作者通过戏谑化、夸张化的表达方式,刻意模仿我司高管在介绍产品时的形象与风格、经典表述逻辑、标志性句式、语气语调等,并关联“雷氏营销”等话题,发布虚假、误导性言论,系恶意丑化、贬损、污名化我司高管形象。”
   “此内容不仅严重损害相关高管的个人名誉,更在公众中制造混淆,误导公众对我司企业文化、经营理念及产品价值产生错误认知,已构成对雷军肖像权、姓名权及个人声誉的侵害,且严重侵犯我司名誉权。”
   “部分用户假借模仿我司高管营销行为之名,实则借我司高管个人影响力及我司品牌知名度为其自身产品、账号或职业机会进行推广引流。本质是对我司高管形象与营销风格的不当利用。构成恶意营销,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在客观上混淆公众视听、模糊我司品牌边界、严重损害我司企业形象。”

  >>事件发展——
  多平台短视频账号已清空 镇政府表示介入调查

   12月11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冯玉宽多平台的短视频账号内容均已清空,记者尝试留言了解情况,对方已读未回。
   12日,记者多次电话联系冯玉宽,对方均未接听。同日,滕家镇政府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关注到此事,冯玉宽确系他们辖区的村支书,“我们正在就网络流传的信息进行核实,调查清楚前,无法答复具体情况。”该工作人员强调:“小米确系本地的粮食作物,但冯玉宽售卖的小米是否系本地所产,需要调查情况后才能给出结论。”
   公开资料显示,冯玉宽售卖的产品为山耩地牌“金谷小米”。该商品介绍显示,配料表为谷子,生产地山东威海,净含量2.5公斤,价格43.6元,生产企业“威海观海米业有限公司”。

  >>米厂回应——
  小米产量不高 销路不畅 “书记帮我们卖货,还能有错?”

   天眼查显示,威海观海米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9日,为稻谷加工行业,经营范围有粮食收购、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谷物种植等。
   12月12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辗转联系到该米厂负责人。对方说:“货卖不出去,人家书记帮俺卖货还有错吗?”
   她表示,他们米厂的小米来源于多个渠道,有家里自己承包种植的,有收购老百姓种植的,“产品都是米山、荣成、乳山、文登等区域的小米。”当地地处丘陵地区,小米的产量本就不高,销路也不畅通,冯玉宽书记帮他们想办法卖货,“小米只有卖出去,才能换成钱。书记帮我们卖货,还能有错吗?”
   该负责人说,他们自己卖,一天销量只有几袋,冯玉宽书记免费帮助他们,“书记想带村民们致富,带着大家一起种小米。他不仅帮我们卖小米,还帮我们卖苹果、花生等。”
   “我们小米的零售价是50元,刨去人工成本,哪里有钱推广宣传?我们赶集一天卖不出去多少,小米没有销路。书记通过抖音帮俺卖货,俺感谢得不行。大家看我们卖得还行,好多人都要一起种小米。”她说。
   该负责人说,她感觉冯书记很委屈,在网上发布模仿雷军的视频,说明是崇拜他,是好事。如今,冯书记被投诉了,“我真搞不明白,他们说名誉权之类的,我们的小米和他们的小米有啥关系?书记帮我们卖个货,为什么就弄成这样了?”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张鹏康

  
最新进展
  卖小米村支书道歉 小米作出回应

   12月12日,村支书冯玉宽发视频道歉称:“近期为了推广销售农产品,发布了涉小米公司引发争议的视频,对小米公司产生了影响,占用浪费了社会资源,今后我一定会规范自己的网络言行,在此向大家表示诚挚的歉意。”
   同日,@小米公司发言人发文:
   关于近日某社交媒体账号发布视频,歪曲事实、恶意造谣所谓“小米公司不让卖小米”一事,向大家特别澄清说明:相关视频内容,完全失实,是彻头彻尾的歪曲与污蔑。此前,我司对该账号部分内容的投诉,针对的是其恶意模仿、捏造污蔑,对我司及我司高管名誉的侵害行为,并非针对“小米”二字或“小米”农产品的正常使用。将投诉行为曲解为“不让用‘小米’二字”,是偷换概念,以“助农”议题为名,行污蔑造谣、博取流量之实。
   长期以来,小米一直积极支农、助农,通过各种方式助力乡村振兴,履行社会责任。目前,小米已在贵州、云南、湖南、河北、新疆等多地捐赠支持乡村学校及农场发展。以“小米图书馆”为例,2019年起,小米公益基金会向新疆、云南、贵州等地捐赠建立7所小米图书馆,并持续捐赠资金,支持开展乡村文化及教育振兴。
   运用法律武器,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每个人、每个机构的正当权利。感谢大家对小米的关注和支持,我们也呼吁大家一起,坚决对虚假网络信息说不,对刻意挑动网络舆情的行为说不,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舆论空间。

  
律师解读
  如未歪曲事实、丑化形象等 难认定侵权

   超越情绪化的网络争论,这场风波更深层的焦点在于——在短视频营销盛行的当下,“模仿式推广”与企业品牌维权之间的法律边界究竟如何划定?

  是否侵犯名誉权?

   法律上认定名誉权侵权通常需要满足四个要件:存在违法行为(如侮辱、诽谤)、导致权利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孙超律师表示,根据小米公司的投诉描述,其认为模仿行为构成了“丑化、贬损、污名化”。从法律角度看,关键在于冯某的模仿是属于合理的、甚至是带有些许致敬意味的幽默表达,还是具有明显的恶意丑化、贬低性质。
   因此,如果模仿行为仅限于营销形式的借鉴(如类似的演讲风格、发布形式),而未对雷军先生或个人品德进行侮辱性评价或捏造事实进行诽谤,那么构成名誉权侵权的法律依据可能并不充分。反之,如果视频中存在明显的嘲讽、歪曲或使用侮辱性言辞,或者恶意丑化行为,则可能构成侵权。
   青岛某律师事务所臧律师亦表示,若冯某仅是模仿其演讲风格、语气语调等表达形式,未采取歪曲事实、丑化形象等侮辱、诽谤方式,则难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臧律师表示,冯某销售的是农产品“小米”,而小米公司主营业务为智能硬件、电子产品、芯片研发、智能手机、智能电动汽车等领域,二者经营范围完全不同。小米是谷物的通用名称,不具有作为农业类商标保护的显著性特征。
   孙超律师表示,小米公司的“小米”商标核心类别在电子产品和科技服务领域,虽然小米公司在第30类小米商品类别中也有“小米”这一注册商标(申请号:57215674),但是“小米”作为谷物名称属于通用名称。因此,冯某单纯在描述农产品的语境下使用“小米”二字,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孙超律师表示,本案的关键在于,冯某的模仿行为在整体上是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销售的小米与小米科技公司存在赞助、许可或其他特定联系,即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如果整体风格模仿和“雷氏营销”,以及“雷军”姓名的使用,超出了合理借鉴的范畴,使人产生此联想,则存在较大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风险。
   就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而言,臧律师认为,即便冯某销售小米时“模仿”了小米公司高管的话术、形象,也不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不构成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强调,这种营销方式不具有专属性。
   孙超律师提醒,为避免类似纠纷,各类主体在进行宣传推广时应注意以下边界:
   对于短视频带货等销售人员:1.避免直接使用他人肖像、姓名:未经许可,不应在商业宣传中直接使用知名人士的肖像、姓名或能直接指向该人士的标识。2.把握模仿的尺度:借鉴营销创意需有度,应避免以戏谑、贬损的方式模仿,或刻意营造与知名品牌、人士有关联的误导性印象。
   对于企业而言: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也可考虑阶梯式策略,如先采取沟通、发函警示等方式,而非直接诉诸最严厉的投诉下架,这有助于缓和矛盾,展现企业社会责任感,避免舆论反噬。 综合大众新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