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年11月03日]
-- 华商报 --
版次:[A5]
把遗产留给“想给的人” 法律为老人“撑腰”
辛苦一辈子积攒的房产和存款,如何按照自己的心愿安排,避免身后子女纷争?这是许多老年人关心的话题。法律赋予了老年人处分自己财产的充分自由,但如何才能正确行使这份权利?近日,北京三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过几起典型案例,梳理出老年人养老、财产处置的关键问题。
>>案例一
签订多份“养老协议”
谁来照顾房产归谁
老人李先诚为安度晚年,先后安排了两轮“养老协议”。2008年,他与李鑫鑫、姜伟签订了第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共同居住由二人照顾其生活起居,李先诚去世后其名下房产归二人所有。然而,到了2014年,李先诚又与李学文、李金明签订了第二份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相似,约定由李学文、李金明承担扶养责任并获赠同一套房产。
2015年,老人李先诚又出具了一份《声明书》,明确表示其名下财产继续按照2008年的协议执行,并撤销其他所有涉及财产处分的文件。2017年,李先诚去世,其名下的房产恰逢拆迁,作为实际居住人,李鑫鑫获得了拆迁补偿。此举引发了李学文、李金明的强烈反对,双方就拆迁利益的归属问题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哪一方真正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义务。证据显示,李鑫鑫、姜伟自2007年起就与老人共同居住,并提供生活照料。他们提交的医疗票据、病历、丧葬费票据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自始至终承担了老人生活、生病就医及身后事等全面、持续的扶养义务,切实履行了2008年协议的约定。而李学文、李金明提交的证据仅为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期间看望、照顾老人的部分照片和录音。
法院指出,在这段时间内,李鑫鑫、姜伟并未停止履行扶养义务,仍在持续照顾老人。因此,李学文、李金明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他们尽到了协议所要求的“全面且持续性、实质性”的扶养义务,其行为更多属于“简单的探望、见面”。
此外,法院充分尊重了老人李先诚在2015年《声明书》中表达的个人真实意愿,这进一步强化了2008年协议的效力。综上,法院判决认定,李鑫鑫依据2008年遗赠扶养协议获得的拆迁补偿利益,与李学文、李金明无关。
>>案例二
尊重老人意愿
将遗产留给“想给的人”
刘某夫妇育有三女一子,名下有一套房产。两位老人经过深思熟虑,共同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明确表示将他们在这套房屋中所占的份额,留给三女儿和三女婿共同继承。
老人去世后,三女儿在家庭微信群中公布了这份遗嘱。三女婿随即回应,“这份遗嘱是爸妈的心愿,我愿意遵照他们的意愿继承房子,也很感激他们的心意。”然而,这份将财产赠予“外人”——女婿的遗嘱,引发了家庭内部的争议。其他继承人质疑女婿并非法定继承人,是否有权继承房产。案件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刘某夫妇订立的公证遗嘱真实有效,涉案房屋应当按照遗嘱内容办理,三女婿系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亦对老人进行了照顾,老人系将涉案房屋的相应份额遗赠给三女婿。
法官介绍,民法典对于遗嘱继承不限于法定继承人的规则,充分考虑了现实生活中家庭生活、个人情感、财产安排等因素交织的复杂性,最大程度尊重了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
>>案例三
夫妻一起立遗嘱,一方先走另一方能改主意吗?
陈某与郭某是一对夫妻,育有四名子女。2013年9月,夫妻二人共同订立了一份遗嘱,将他们共有的房屋及现金等财产,分配给了大女儿、小女儿以及孙子。
2013年10月,郭某去世。时隔不到一年,在2014年8月,尚在世的陈某又亲笔书写了一份新的遗嘱,在这份遗嘱中,陈某明确表示要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小女儿,并由小女儿承担相关的过户费用。
此后,陈某也去世,家庭内部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分歧。小女儿依据父亲2014年的自书遗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由其一人继承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与郭某2013年所立的是夫妻共同遗嘱,处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当夫妻一方(郭某)先于另一方死亡时,在世的一方(陈某)有权就遗嘱中涉及个人财产的部分进行撤销或变更。陈某于2014年书写的遗嘱,是他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次,对于郭某的遗产份额,本应按照2013年的共同遗嘱执行,由大女儿、小女儿和孙子共同继承。但本案中,大女儿与孙子均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份额。因此,法院认定,郭某的遗产份额也由小女儿继承。
法官表示,老年夫妇通过共同遗嘱安排身后事,法律尊重并保障其处分财产的自由。但当一方去世后,这种自由在在世一方身上得以延续——他/她有权根据自身意愿和情况变化,重新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 据新京报
>>案例一
签订多份“养老协议”
谁来照顾房产归谁
老人李先诚为安度晚年,先后安排了两轮“养老协议”。2008年,他与李鑫鑫、姜伟签订了第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共同居住由二人照顾其生活起居,李先诚去世后其名下房产归二人所有。然而,到了2014年,李先诚又与李学文、李金明签订了第二份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相似,约定由李学文、李金明承担扶养责任并获赠同一套房产。
2015年,老人李先诚又出具了一份《声明书》,明确表示其名下财产继续按照2008年的协议执行,并撤销其他所有涉及财产处分的文件。2017年,李先诚去世,其名下的房产恰逢拆迁,作为实际居住人,李鑫鑫获得了拆迁补偿。此举引发了李学文、李金明的强烈反对,双方就拆迁利益的归属问题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哪一方真正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义务。证据显示,李鑫鑫、姜伟自2007年起就与老人共同居住,并提供生活照料。他们提交的医疗票据、病历、丧葬费票据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自始至终承担了老人生活、生病就医及身后事等全面、持续的扶养义务,切实履行了2008年协议的约定。而李学文、李金明提交的证据仅为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期间看望、照顾老人的部分照片和录音。
法院指出,在这段时间内,李鑫鑫、姜伟并未停止履行扶养义务,仍在持续照顾老人。因此,李学文、李金明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他们尽到了协议所要求的“全面且持续性、实质性”的扶养义务,其行为更多属于“简单的探望、见面”。
此外,法院充分尊重了老人李先诚在2015年《声明书》中表达的个人真实意愿,这进一步强化了2008年协议的效力。综上,法院判决认定,李鑫鑫依据2008年遗赠扶养协议获得的拆迁补偿利益,与李学文、李金明无关。
>>案例二
尊重老人意愿
将遗产留给“想给的人”
刘某夫妇育有三女一子,名下有一套房产。两位老人经过深思熟虑,共同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明确表示将他们在这套房屋中所占的份额,留给三女儿和三女婿共同继承。
老人去世后,三女儿在家庭微信群中公布了这份遗嘱。三女婿随即回应,“这份遗嘱是爸妈的心愿,我愿意遵照他们的意愿继承房子,也很感激他们的心意。”然而,这份将财产赠予“外人”——女婿的遗嘱,引发了家庭内部的争议。其他继承人质疑女婿并非法定继承人,是否有权继承房产。案件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刘某夫妇订立的公证遗嘱真实有效,涉案房屋应当按照遗嘱内容办理,三女婿系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亦对老人进行了照顾,老人系将涉案房屋的相应份额遗赠给三女婿。
法官介绍,民法典对于遗嘱继承不限于法定继承人的规则,充分考虑了现实生活中家庭生活、个人情感、财产安排等因素交织的复杂性,最大程度尊重了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
>>案例三
夫妻一起立遗嘱,一方先走另一方能改主意吗?
陈某与郭某是一对夫妻,育有四名子女。2013年9月,夫妻二人共同订立了一份遗嘱,将他们共有的房屋及现金等财产,分配给了大女儿、小女儿以及孙子。
2013年10月,郭某去世。时隔不到一年,在2014年8月,尚在世的陈某又亲笔书写了一份新的遗嘱,在这份遗嘱中,陈某明确表示要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小女儿,并由小女儿承担相关的过户费用。
此后,陈某也去世,家庭内部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分歧。小女儿依据父亲2014年的自书遗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由其一人继承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与郭某2013年所立的是夫妻共同遗嘱,处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当夫妻一方(郭某)先于另一方死亡时,在世的一方(陈某)有权就遗嘱中涉及个人财产的部分进行撤销或变更。陈某于2014年书写的遗嘱,是他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次,对于郭某的遗产份额,本应按照2013年的共同遗嘱执行,由大女儿、小女儿和孙子共同继承。但本案中,大女儿与孙子均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份额。因此,法院认定,郭某的遗产份额也由小女儿继承。
法官表示,老年夫妇通过共同遗嘱安排身后事,法律尊重并保障其处分财产的自由。但当一方去世后,这种自由在在世一方身上得以延续——他/她有权根据自身意愿和情况变化,重新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 据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