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titled Document
logo
日期:[2024年03月23日] -- 华商报 -- 版次:[A1]

最高检: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等严重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律师表示邯郸初中生埋尸案或成刑事年龄下调追诉首案

   记者3月22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日前在基层调研时表示,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以检察司法保护促进“六大保护”,合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蓝天。
   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积极协调推动专门学校建设,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加大教育矫治力度,携手各方坚决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势头。 据新华网

  数据

   ●据最新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2年,全国共受理审查未成年人犯罪32万7000人,平均每年上升7.7%,其中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从2018年的4600多人上升至2022年8700多人,平均每年增长16.7%。现在我国的出生人口在逐渐降低,但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却在逐年上升,这是个非常严峻的问题!
   ●3月1日,最高检举行“加强综合司法保护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新闻发布会,通报2023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宫鸣介绍,2023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9.7万人,其中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约1万人,盗窃、强奸、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5类犯罪占比近7成;同时,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整体下降、涉严重暴力犯罪趋于平缓、涉网络犯罪逐渐增多。

  专家说
  罗翔:只有惩罚才能带来改造的效果

   近日,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杀人案件再次让刑事责任年龄成为焦点话题。在刑法中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理论依据在于未达责任年龄的孩子缺乏是非对错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因此对他们的刑事惩罚没有意义。但是,这种理论是否成立,值得深思。
   在世界范围内,有关刑事责任年龄,大致有乐观主义和现实主义两条道路。乐观主义认为人性在本质上是纯良的,因此随着社会制度的革新,人性也就会臻于完美,因此对待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应以教育改造为主。现实主义则认为,人从出生开始就有幽暗的成分,世俗的法律无力改造人性,它的第一要务是对罪行进行惩罚而非对犯罪人进行矫正,对待未成年人也是。
   乐观主义认为罪犯不过是病人,因此最重要是给他们治病,而不是惩罚。然而,一旦将犯罪替换为疾病的概念,道德谴责也就不复存在。你会谴责一个性侵罪犯,但是你又如何责骂一个性瘾症者呢?今天有很多罪恶都贴上了疾病的中性标签。这种乐观的道德相对主义也就让人们失去了批评邪恶的力量。在乐观主义看来,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主要责任不在孩子,而在于孩子以外的社会,比如教育制度、经济制度等等,但这是不是有甩锅的嫌疑呢?这种逻辑是不是也有伪善的嫌疑呢?
   法律从来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它本身就是无可奈何的他律。对于孩子而言,最重要的是要培养对人对己的尊重。但是法律能做到的就是对于犯下弥天重罪的孩子,依然要进行必要的惩罚,只有惩罚才能带来改造的效果,让人知罪悔罪。

  答疑
  何为符合核准追诉条件?

   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律师李贺超说,核准追诉权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的特殊职权,立法上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已过追诉时效的案件,另一种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该制度主要考虑追诉必要性,涉及到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的特别严重性,不追诉是否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等。“邯郸13岁初中生遇害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杀人罪,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校园霸凌痛点引发广泛关注,对大众具有教育、指引效果。最高检的发声意味着本案可能符合追诉必要性的条件,或将依法核准追诉。”
   上海天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朱焱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分析,例如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犯罪的手段,造成的结果等。

  相关链接
  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拟今年出台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宫鸣曾表示,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通常有一个由轻及重、逐渐演变的过程,错失最佳的矫治教育时机或者干预措施不当,部分未成年人可能实施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
   为此,最高检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的意见》,拟于今年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出台。 综合

  律师说法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邯郸初中生埋尸案或成刑事年龄下调追诉首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日前调研时表态,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等重罪,符合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责,坚决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势头。
   那么,河北邯郸初中生埋尸案会不会激活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该案会不会成为刑事年龄下调追诉第一案?对此,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律人士和学者。

  邯郸埋尸案律师建议
  预防霸凌程序前置
  会尽全力让他们承担极重刑罚

   日前,邯郸埋尸案遇害男生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臧梵清表示:“坚决反校园霸凌,或者叫提前预防霸凌,希望把这个事情往前放,预防霸凌程序前置。这个很重要,千万不要等到事情发生了之后,再做各种工作。我再次重申,我说的是非常坚定,这是家属的诉求,我会尽我全力让他们(3名疑犯)承担极重的刑罚,这个事呢,我希望对于全国的反霸凌行动,有一个极大的促进作用。”

  刑法新增条款规定
  部分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重罪或担责

   知名律师周兆成受访指出,《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条款,它下调了刑事责任年龄,使得部分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犯下严重罪行时,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等重罪,符合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责,这个表态很好。”周兆成认为,“检察长应勇的表态可能涉及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和重视,以及对法律适用和司法公正的强调。”
   “对于河北邯郸初中生埋尸案,考虑到3名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和所犯罪行的性质,该案有可能会激活《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已满12周岁,犯下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行,且情节恶劣,他们可能会成为这一规定下的被追诉对象。”
   至于该案是否有可能成为刑事年龄下调后的追诉第一案,周兆成分析认为,“这取决于多个因素。如果该案符合《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且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核准追诉,那么它确实有可能成为首案。”

  业内观点
  重刑震慑遏制校园霸凌
  建议推动监护失职入法

   重刑能不能震慑那些未成年的“恶少年”,让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们可以更安全的成长,让家长们安心?
   法律学者王利华对重型震慑持赞同态度。“这样不仅可以减少校园霸凌恶性刑事犯罪,还可以减少其他少年刑事犯罪。”他说,以前公开报道多起少年杀人案件没有承担刑事责任,让少年没有刑罚意识,给受害人家属留下了无法平复的阴影。如果重刑震慑,至少让那些以为可以逍遥法外而胆大妄为的‘恶少年’有所顾忌。对于少年侵犯他人,在立法上应该予以区别,对于侵犯比自己年龄小的、或者多人共同侵犯他人,应该明确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这些属于高发犯罪,同时也能充分发挥刑法预防犯罪的作用。”
   王利华指出,对于校园霸凌要从小处惩治,可以减少发展成为恶性犯罪。“因为有的小孩如果因为霸凌违法行为受到处罚了,就会敬畏法律,防范严重犯罪的发生。”
   《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责任年龄也要相应调整。因为法律上最低是年满12周岁,同时还要满足“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两个条件,有的小孩可能在12周岁之前就已经在校园中“霸凌”他人。但对于该类人群,法律上并没有相关制裁措施,老师也只能口头批评,所起到的预防作用,微乎其微。如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角度去采取预防措施,对该类人群,采取符合其年龄、心理状况、智力的相应制裁措施,使其从小就敬畏法律、遵守法律,从苗头上进行遏制,进一步减少恶性犯罪的可能性。
   王利华表示,除了公安司法机关外,学校对校园霸凌少年也可以予以相应规制。
   此外,建议推动监护失职入法。监护失职是指监护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监护责任,造成被监护人受伤或死亡、家庭教育缺失等后果的行为。鉴于父母监护失职问题频发,近年来设立监护失职(疏忽)罪的呼声不断。《刑法》目前对父母监护失职行为的规制存在空白,“监护失职罪可以探讨,希望立法上以后考虑这个问题。”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李华

  媒体锐评
  最高检厘清未成年人故意杀人认知

   严格按照刑法规定,实现每个案件的公平正义,满足公众对刑罚惩罚犯罪的正义期待和情感,是塑造公民守法习惯和信仰的重要渠道
   连日来,关于如何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讨论此起彼伏。此时,最高检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表态,既强调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也强调要对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依法追究刑责。虽然并未直接提及具体案子,但无疑是对热点案件所引发的民意的间接回应,从法治层面厘清了对此类案件的认知。相关案件会否成为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被核准追诉的首案,不妨拭目以待。
   众所周知,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了个别调整: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人们从朴素的正义感出发,呼吁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民众的共识和对是非善恶的直观感受,受到了重视。
   但刑法又是专业的,刑罚应该谨慎谦抑。刑法为公民划定了最基本的行动空间和边界,这种空间和边界是行为不可触碰的底线。对刑责年龄的个别调整,是为了在具体个案中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少数特定情形下根据“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对低龄犯罪漏洞的填补,而不是要强化无分年龄大小的刑罚严酷性。无论如何下调,恐怕都难以根绝更低龄恶性犯罪的发生,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因而并非越低越好。
   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施行后3年,才迎来可能需要最高检核准追诉的首案,说明未成年人低龄恶性犯罪在总体上相对仍属稀少事实。因为恶性个案的发生,进而继续调整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也许暂无必要;但是,严格按照刑法规定,实现每个案件的公平正义,满足公众对刑罚惩罚犯罪的正义期待和情感,是塑造公民守法习惯和信仰的重要渠道。
   刑事处罚之外,最高检还提到要积极协调推动专门学校建设,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加大教育矫治力度。这是对刑事处罚之外教育矫治机制的健全完善。即便罪错未成年人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也不能只接受心理矫治就完事。
   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势头,需要善用法治利剑,通过刑事处罚与教育矫治相结合,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 据红星新闻

  
未成年人重罪追究刑责会给人信心
   因为近期在国内发生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犯罪事件,如何处理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回应非常及时,也非常有必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要重在预防,不管是家庭还是学校,乃至教育部门和司法机关,都应保护未成年生活在阳光之下。
   依法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反过来增强“预防”教育和其他措施的积极效果,倒逼监护人加强对孩子的管教。
   最高检重申相关法律条款的精神,是对社会舆论关切的积极回应。同时,“积极协调推动专门学校建设,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加大教育矫治力度”。惩罚不是目的,让未成年人能积极改过,走上人生正道很有必要,这同样能起到保护其他未成年人的作用。
   总而言之,把法律法规落实好,才能让法律法规给未成年人撑起一片天。 据极目新闻

  网友热议

   @Lolyqi:如果邯郸三个少年杀人事件处理不当,以后的霸凌者会觉得犯罪成本很低,只会有更多霸凌的…
   @平芜春山要自由: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年龄不是免罪金牌!
   @Miss池恩:此刻,那些霸凌施暴者比我们更关注结果。如果判得够狠够严,他们以后有可能夹着尾巴做人;如果蜻蜓点水,他们可能会更嚣张。
   @橙蓝格子纹:针对未成年的犯罪,不管实施犯罪的是不是未成年人都应该狠处罚,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而处罚,为的就是避免下一个受害者。
   @东厂传令官:少年监狱,少年罪犯学校一定要有。主要是震慑熊孩子父母,孩子小就这样,八成是父母蛮横娇惯所致。
   @余光看bu见风:当双方都是未成年人时,《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给《刑法》让步!
   @喵耳朵的糖豆:支持恶意年龄补足7-14岁重大犯罪依照相关法律严惩!
   @苍烟野鹤:法律就该惩治施害罪犯,警示有犯罪倾向的潜在施害者在法律威慑下放弃作恶,保护可能的受害者,同时也保护了所有未成年人,从而达到社会秩序的有序,国家的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