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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年03月03日] -- 华商报 -- 版次:[B3]
刚要进楼门

一袋生活垃圾砸头上

事发西安席王廉租房小区东区52岁保洁员头部软组织挫伤 警方还在寻找高空抛物人员
被砸中的瞬间,她都快懵了。
   仲女士今年52岁,是西安市灞桥区一名保洁员,平时住在芳邻巷的席王廉租房小区东区6号楼。2月26日下午6时30分许,她下班回家,刚要进6号楼门洞,就有物品从空中抛下来,直接砸到她头上,然后反弹落到地上。
   “头被砸疼了,有点发晕。”3月2日,仲女士说,高空抛下来的物品是用袋子装着的,散落在地上,她看是一些生活垃圾。原地歇了一会儿后,她联系了物业,并拨打110报警。
   很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席王派出所的民警赶到了现场。但楼宇没有朝上的摄像头,一时还找不到肇事者。
   当晚,仲女士前往唐都医院进行检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头部软组织损伤”。现在,仲女士的头部还感觉到不舒服,“昏沉沉的,没精神。”
   席王廉租房小区东区6号楼共16层,2梯12户。3月2日上午,该小区6号楼多名住户说,在这住了十几年,经常有高空坠物的现象发生,各种垃圾都有。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在6号楼的单元入口处,有“严禁高空抛物”的提示。
   新兴物业该小区主任孙女士说,事发第二天,物业工作人员上楼排查,可没有结果。针对高空抛物一事,他们此前曾多次入户宣传。孙女士说,下一步可以考虑安装防护网,并继续加大严禁高空抛物的宣传力度。
   灞桥警方介绍,目前,还在对高空抛物的人员进行寻找,如果寻找无果的话,仲女士可提出上诉。

  >>律师

  物业如未采取必要安保措施应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刘江浩合伙人律师表示,高空抛物行为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本案中,仲女士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受伤赔偿的问题,有司法判例曾判决在未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由该单元除1楼住户以外的全体住户(有案发不在场证明的除外)先行补偿,后可向具体责任人追偿。另外,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本案中,物业如未采取必要安保措施,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且在后续的管理中应当及时加装防护网,加强管理,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华商报记者 卿荣波/文 邓小卫/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