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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年01月17日] -- 华商报 -- 版次:[C1]
抱娃过马路被坑洼路面绊倒骨折

负责管理养护的公司被判赔偿30%

横穿道路时未注意到一处坑洼,专心照顾幼儿的保姆被绊倒骨折。经法院判决,被告某建设发展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原告柏某为第三人高某雇佣的保姆,2021年10月某日,柏某抱着高某的孩子与高某一同去往花鸟鱼虫市场,在横穿一条道路时,因专心照顾怀中幼儿,没注意到路面的一处坑洼而被绊倒,致使脚踝、腿骨骨折。
   原告起诉至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其认为,被告某建设发展公司与某住建局分别作为该路段的建设和管理单位,对其路面负有养护和管理义务,现因路面不平导致原告摔伤,被告某建设发展公司应当负赔偿责任,被告某住建局应当负连带责任。被告某建设发展公司辩称,自己受被告某住建局委托,在该路段实施通信架空线落地工程,并与案外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该公司进行具体施工,双方约定了安全施工条款,出现人身损害应由该公司赔偿,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住建局辩称,自己不是涉案道路安全保证义务主体,其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庭审中查明,涉案路段由被告某住建局委托被告某建设发展公司,在该路段实施“三改一通一落地”通信架空线落地工程,并发函明确管道建成后归某建设发展公司所有。后被告某建设发展公司与案外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完成后,该公司并未将路面填平。
   庭审后,法官当即实地走访了事发路段,发现致使原告受伤的坑洼处较为显眼,且该路段两旁的人行道狭窄,经常被沿街商铺摆摊占据。本案中,涉案路段的施工单位在竣工后未将路面填平,且被告某建设发展公司疏于检查、养护,导致坑洼地带长期存在,存在明显过错,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在怀中抱有婴儿的情况下更应具备自我保护及防范意识,其横穿马路时更应具备审慎义务,对机动车道路上可能的风险也应具备相应认知,加之事发时为白天,光线较好,涉案坑洼处在马路中较为明显,一般行人稍加注意即可避开,故其在主观上存在过失。某住建局并非实际侵权人,对造成路面坑洼没有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由原告柏某自行承担70%责任,被告某建设发展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华商报记者 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