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titled Document
logo
日期:[2022年06月21日] -- 华商报 -- 版次:[B2]
华商说法 购买仅一月被追尾,修车花了3万元

肇事者起诉讨要垫付修理费 车主反诉索赔车辆贬值损失

这笔费用该不该赔?看看法官和律师咋说的
近日,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蒲某,向西安市未央区法院杭萌萌法官送来了一面锦旗。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2021年初,吴某驾驶电动汽车与蒲某的车辆发生追尾,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垫付了3万元修理费,后保险公司将该款项赔付给蒲某,但其却拒不向吴某返还,吴某随机诉至西安市未央区法院。
   蒲某辩称,事故发生时,其车辆才购买一个月,吴某所垫付的3万元系双方协商确定的车辆贬值损失,并当庭提起反诉,要求吴某赔偿该损失及车辆维修期间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还申请对车辆贬值损失具体金额进行鉴定。
   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时,吴某系在校大学生,借钱垫付了3万元,双方因协商赔偿事宜积怨较深,多次发送短信互相辱骂。
   考虑到案件标的不大,为彻底化解纠纷,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法官通过“背对背”的方式组织调解,并结合同类案件处理情况,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逐渐解开双方的心结,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吴某不再要求蒲某退还3万元垫付款,蒲某也放弃反诉请求,双方当庭删除所发送的辱骂信息。

  
法官说法
   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赔偿范围,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对事故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应持谨慎态度,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因此,法律所支持的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范围应限于必要的、典型的损失。实践中,是否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一般会考虑车辆使用年限、维修费用、零部件更新、维修后车辆性能恢复情况等因素。本案中,在事故发生时,蒲某的车辆仅购买一个月,行驶不足1000公里,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极端情形,应适当赔偿贬值损失。

  
律师说法
  
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应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
  目前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答复意见认为,“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其理由,一是车辆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问题。二是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经济发展。三是目前鉴定市场不规范,对于鉴定损失的确定有较大的任意性。四是会导致大量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案件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综上考虑,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在少数极端情形下,也可考虑适当赔偿,但必须严格把握。
   赵良善指出,具体的讲,少数极端情形包括: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系新车。虽然新车经维修后能够正常行驶,但是势必影响车辆使用寿命及状况。2.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主要部件严重受损的。车辆的主要部件受损后,虽然经维修后能够使用,但是与受损前相比性能差距很大。3.因车辆贬值对车主的收入造成巨大影响的,比如待售车辆,待售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将直接影响其出售价格。
   赵良善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主张车辆贬值损失,并且已委托评估机构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了评估,并据此索要赔偿,故法院在面对当事人已经提供车辆贬值损失证据的情况下,对于支持或不支持,需要综合考量以下几个关键因素,比如,事故车辆购车的时间,新车与旧车的性质肯定是不一样的;行驶的公里数;造成损害的程度;是否影响了车辆本身的构造;安全性能是否降低;等等。

  在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应当保持谨慎态度

   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张文博律师认为,对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主张应否支持,在当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应当保持谨慎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由此可见当前法律并没有将车辆贬值损失直接列为交通事故“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认为原则上对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主张不予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结合相关司法案例,张文博律师认为只有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可支持贬值损失:购置车辆时间短且行驶里程少;车辆主要部件因事故受损严重,虽经维修,但车辆性能、操控性、安全系数等方面仍受到事故影响。
   在认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张文博律师认为也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车辆价值差别等因素,结合鉴定机构对车辆贬值的专业评估而定,避免贬值损失数额确定不科学不合理,从而出现案件实质审理不公正,加重侵权人责任承担等现象。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静也认为,虽然全国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仍然存在不一致,但整体的倾向还是与最高院的态度保持一致的,就是整体原则上是不支持的,除非个案情况非常极端和特殊,比如车龄极短,车辆关键部位受损非常严重对车辆价值造成巨大影响等等,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酌情支持。 华商报记者 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