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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年05月19日] -- 华商报 -- 版次:[B3]
华商说法

『感情债』难算清 分手后能要回恋爱期间的转账吗?

律师
   “感情债”难算清,情形不同结果各异
   “520”、“521”、“1314”、生日祝福等带有恋爱象征意义的金额转账被视为赠与,无法要回

  

   ■是借款?是转账?是赠与?是婚约财产纠纷?……
   律师:五种情形五种结果
   ■『520』、『521』、『1314』、生日祝福等带有恋爱象征意义的金额转账
   被视为赠与,无法要回
   恋爱时,情侣间往往不计较金钱上的往来,然而分手后要想算清这笔“感情债”可就不容易了,有不少情侣在分手之后因为经济原因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那么,恋爱期间发红包、转账的性质有什么不同,能要回吗?尤其是5月20日在即,“520”红包又该如何理解呢?
   专家表示,恋爱期间的转账法律关系上有可能认定为借贷,也可能是赠与,或者婚约财产纠纷以及不当得利等等。不同的法律关系因为成立的条件、适用的法律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均有不同,导致判决结果也有所差异。

  
民间借贷
   李某娜与程某武曾系恋人关系。李某娜自2014年3月至2017年4月间,通过转账、支付宝等方式共向程某武支付10万余元。2015年4月,程某武给李某娜发短信:“你先转给我两万五,我急用,我的回款到账后我再还给你。这笔钱属借款,有借有还!”李某娜于当日回短信:“只能借你两万,不够,明天先转一万,还有一万要到下周。”几天后,李某娜向程某武银行账户汇款2万元。
   两人分手后,李某娜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程某武返还10万余元及利息,程某武答辩认为法院应认定为男女双方之间正常的馈赠或赠与。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程某武归还李某娜借款2万元及利息。李某娜不服二审判决提起再审,再审期间程某武称李某娜向其转款实为偿还之前的借款,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再审判决程某武归还李某娜借款10万余元及利息。
   律师点评:
   “并不是男女恋爱关系存续期间的经济往来,都能以借款关系要求对方返还。”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崔璐说,双方之间仅有转账行为不能证明是借款关系,因为该款项可能会被认为是赠予行为或其他款项。但仅有借条或借款意思的表示记录也不能证明借款关系成立,还必须有交付行为,即转账行为的发生,否则借款关系不成立。
   “男女朋友相处阶段双方有大额的经济往来,要界定清楚是赠予还是借款,否则发生争议后要求对方还款的诉求很难得到支持。”崔璐说,上述案例中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主要理由李某娜向程某武转款10万余元的记录、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印证有借款合意的表示。

  
不当得利
   小峰和小娟(均系化名)2018年确定了恋爱关系。热恋期间,每逢纪念日、节日和小娟的生日,小峰都会向小娟转款表达爱意。但好景不长,几个月后小娟提出分手。
   分手后小峰发现,从2018年4月至同年9月,他分17次向小娟转账共计32422元,其中“520”、“521”、“1314”、生日祝福、让小娟购买礼物等带有恋爱象征意义的金额转账共8622元,其他金额的转账23800元。小峰认为,他与小娟已经分手,小娟应该归还恋爱期间他所转的钱款,遂向小娟索要转账款项,但小娟归还13400元后不予归还。于是小峰以不当得利为由,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原告小峰追求被告小娟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属于目的赠与,在目的未实现,被告继续占有该财产构成不当得利。但原告向被告转账32422元中的带有恋爱象征意义的金额转账8622元属于一般赠与,可不予返还。剩余23800元属于目的赠与,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被告已返还13400元,剩余10400元未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娟返还10400元。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律师点评: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崔璐说,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的事实。恋爱期间不当得利纠纷,除赠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等基于特定目的、有意识的给付外,因双方分手后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已经不能达到,应当认定是接受转账的一方构成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赠与
   广东男子程某和宁某在2018年2月份相识,2019年4月,宁某答应做程某的女朋友。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程某把自己每月收入交给宁某保管。2020年2月,他发现宁某在和他恋爱期间又与他人交往,吵闹后宁某单方终止了和他的恋爱关系。程某要求返还恋爱期间向宁某的转款近90万元。
   宁某承认确实收到了程某诉称的款项,但称转款时并没有附加双方结婚的条件。她称自己以前做主播,与程某认识后,程某每月给她打赏10多万元,但因为平台提成,她只能得到三成。程某便多次提出让她辞职,由他养,宁某同意,辞去主播工作,建立了恋人关系并同居。宁某提交了聊天记录以证明自己的主张,还提交了银行和微信转账记录,从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她向程某转账25次79050元。宁某称,双方之间存在的资金往来都是恋爱同居关系的共同消费和支出,以及程某对她的赠与,因为他承诺要养她。“双方相互都在转账,钱财混在一起开支,我从来没有向他承诺,如果不和他结婚就要把钱返还给他。”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程某目前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他在同居期间双方存在相互的大量转账及付款行为,可以认定双方钱物高度混同,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双方钱物高度混合款项的性质。此外,程某认定涉案款项属于附条件赠与,但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退一步讲,即便程某转账为赠与款项,程某要求宁某返还,也必须符合赠与法定撤销的情形,但程某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该院遂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丽霞说,恋人间的钱款往来既可能存在借贷关系也可能存在赠与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认定要素:1、情侣分手后金钱往来是否认定为借款,应着重审查双方在恋爱期间、分手后的书面借条、转账记录、电话录音、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据此确定是否存在借款合意或在事后予以追认为借款的意思表示。如果没有证据能证明是借款合意,则一般被认定为赠与。在恋爱关系中,在情人节、生日、5·20、七夕、纪念日等这些特殊日子里支付的“1314”、“520”、“521”等具有表达爱意、追求等特殊含义的款项,则一般都认定为赠与,是不用返还的。2、金钱往来的具体细节推断。如果往来数额相对而言非巨额,且次数较多、频率较高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赠与;转账的性质为表达爱意、共同生活则不一般不认定为借款;若金钱来源是银行贷款、支付宝借呗、信用卡透支等,则很可能被认定为借款。3、交往细节。重点考量是否存在以谈恋爱之名行诈骗、传销等违法之事,交往时长等。若以谈恋爱之名进行诈骗、传销的,当然不视为赠与。司法实践中,存在有些法院以情侣交往时间过短认定金钱往来为借款的。4、款项是否为彩礼。彩礼是我国特殊的婚姻传统,一般是为了缔结婚姻而附条件的赠与。一般而言,若双方未结婚的话,视为赠与条件未成就,应当返还彩礼。
   那么被认定为赠与后就一定不用返还了吗?张丽霞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被撤销或无效的话,还是要返还的。而赠与合同撤销及无效认定时的主要因素有:恋爱是否存在诈骗、传销;是否违反公序良俗,例如婚外恋中对第三者的赠予一般认定为违反社会公共道德被认定为无效。

  
婚约财产纠纷
   2018年初,杨某与李某相识恋爱,同年11月至12月分别到双方家中拜见父母,并确定2019年6月领取结婚证。2019年3月,杨某向李某银行账户转款10万元。后来,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杨某以有事为由未按约定时间领证,后双方父母见面协商未果,杨某明确提出与李某解除婚约。2020年1月,原告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返还彩礼10万元。被告辩称,确实收到了原告10万元的转款,但系原告给被告花费的,不属于彩礼;原告单方不同意结婚存在过错,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拟在2019年6月领取结婚证是双方在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原告杨某向被告银行账户转款10万元,这种大额转账应当认定为彩礼且应予以返还,基于被告已将彩礼部分用于购买结婚用品,酌情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9万元。
   律师说法: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钱物赠与,又称彩礼,彩礼返还的几种情形,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诈骗
   女研究生小马在某知名征婚交友网站,认识了昵称为“嘉诺”的男子,该男子自称西安人,有房产、豪车,月收入数万元,还是某金融公司股东。小马认为符合自己的择偶标准,遂与其进行网恋。当“嘉诺”向小马推荐一个能赚取零花钱的赌博APP时,其欣然接受。小马发现,向该APP投钱,每一次都能盈利,提现也很轻松。为了大赚一笔,小马将自己准备用来买房的80余万元都投了进去,直到巨款消失,她才如梦初醒。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0月初,被告人谢某某租赁了一个赌博网站并预谋实施诈骗,2019年11月9日,其化名“嘉诺”通过某交友网站认识了小马,并以恋爱为由,让小马扫码进入赌博网站,并假扮客服诱使其下注。从2019年11月16日开始,小马陆续向其转账82万余元,扣除提走“盈利”的4万余元,被骗77万余元。后所有涉案赃款全部追回。
   未央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
   律师说法:“如果一方隐瞒或者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恋爱哄骗对方钱财,达到法定数额的,则构成诈骗罪。”赵良善介绍,常见几种隐瞒、虚构事实的情形有:1.无中生有,借恋情为目的,谎称自己生病、做生意失败、家里急需要钱等为由,请求另一方给自己打钱,但是主观上并没有归还款项的目的。2.伪造身份,谎报自己单身、离婚或者男扮女、女扮男等,伪造包装自己,与受害人取得联系并网恋,再以各种理由要求受害人转钱,从而达到网络诈骗之目的。3.虚构个人背景或者虚构未来蓝图,以恋爱为幌子,目的旨在通过各种手段骗钱。4.“杀猪盘”,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利用网络交友、诱导投资赌博的新型诈骗方式,最常见的形式是爱情骗局,养得越久,杀得越狠。 华商报记者 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