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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年06月01日] -- 华商报 -- 版次:[B1]
6月1日-9月30日

35℃以上高温露天作业每天可领25元津贴

日前,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夏季防暑降温有关工作的通知》,从6月1日起,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每天向劳动者发放25元高温津贴。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工作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包括:(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给每人每天发放25元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6月1日-9月30日。
   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 华商报记者 肖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