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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年12月13日] -- 华商报 -- 版次:[B1]
华商说法 骑车老人和小孩相撞

老人欲离开受阻猝死

家属向阻拦者和物业索赔40万,阻拦女子称不后悔;该案昨日开审
备受关注的“河南信阳老人小孩小区相撞,老人欲离开受阻猝死案”12月12日下午开庭审理。
  小事故引争议 老人猝死

   孙女士是八零后,河南信阳人。12月12日下午,谈起80天前发生的那次意外事件,孙女士说,虽然事件让她和家人身心疲惫,并因此卷入人生第一场官司,但她对当时的举动并不后悔。
   2019年9月23日晚7时许,像往常一样,孙女士带着儿子在小区南门附近的小广场玩耍。不久,她看见一位老人(郭某某,男,1962年1月生)骑着自行车从小区出来,与一位小男孩相撞。小男孩倒地后,下巴被蹭掉一点皮,有鲜血流出。小男孩当时在哇哇大哭。孙女士连忙跑过去将小男孩扶起,也正是这时,她发现小男孩是儿子以前幼儿园的同学。之后,她通过微信语音电话联系男孩家长,但一直没有打通。
   “本以为老人会下车查看男孩的伤情,没想到老人什么话也没说,推着车子就要走。”孙女士说,见状后,她站在老人车前,劝老人不要走,等男孩家长来了再说。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并引来居民围观。在小区居民拍摄的现场视频中,华商报记者看到,老人被孙女士阻拦后,双方声音较大做了以下对话:
   老人:你站在这里讲理不?
   孙女士:我叫你等一会。
   老人:讲理不?
   孙女士:咋不讲理。
   老人:你没事,我还有事呢。
   孙女士:我说的对不?咱讲讲道理。
   老人:我还有事呢。
   孙女士:你撞了小孩。
   老人:我撞了小孩?是小孩撞我的。
   孙女士介绍,事后她才知道,和她发生争执的老人郭某某也住在该小区。“之前不认识,也没有矛盾”。争执中,郭某某骂了她。华商报记者从视频中听到,传来第三人声音“不能骂人”,有人建议孙女士打110,孙女士遂打110报警。“争执的时间不超过5分钟。”孙女士说,在等110的过程中,老人自行坐在了旁边的石墩上,没想到,几分钟后,老人突然倒地。她赶紧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抢救。由于她儿子目睹了事件全过程,受到惊吓,浑身发抖,所以孙女士决定将儿子带回家安顿好后再返回。安顿儿子过程中,她接到民警电话,返回现场才知道老人已身亡。

  老人家属起诉阻拦者和物业

   孙女士介绍,事发后她和小男孩的家人以及老人家属被叫到派出所做笔录。在民警面前,老人女儿对她进行了辱骂、推打。11月21日,她收到了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的传票——老人家属向她和小区物业索赔402647.54元。
   华商报记者获悉,在民事起诉状中,除了要求孙女士及小区物业赔偿外,老人的家属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孙女士向原告赔礼道歉,在他们居住的小区张贴文字道歉信不少于30天。
   老人家属在起诉状中称,事发当天,郭某某骑着自行车从小区南门准备外出时,正在南门口北侧到处乱跑玩耍的四五个小孩中的一个碰到了郭某某的自行车,正在附近的孙某某(孙女士)见状后即拦住郭某某、抓住车把不让郭某某走,并与郭某某恶言恶语争吵。争吵不久,郭某某自感身体不适,丢掉自行车后自行坐在小区南门口的花坛边上。事发20分钟后,郭某某心脏骤停倒地不起,经120医护人员现场抢救40分钟左右,郭某某不治身亡。郭某某的家人认为,事发当晚系孙某某在受伤男孩父母不在现场的情况下将其带到小区南门口玩耍,对受伤男孩负有监护责任。发生碰撞后,孙某某对身为残疾人的郭某某恶言恶语相向,并拦截其正常通行,纠缠其30余分钟,导致其心脏骤停不治身亡,应承担过错责任。
   老人家属认为,小区南门是行人和非机动车辆正常通行的必经通道,但事发时,该区域被在此休闲的包括被告孙某某在内的众多人员严重堵塞,小区保安无人制止,导致郭某某正常外出时与在此休闲、打闹的小孩发生碰撞并与孙某某争执后不治身亡,小区物业应承担对小区管理不善的责任。
   受伤小男孩母亲说,她儿子今年5岁,平时爱在小区内玩耍,事发时是孩子一人在小区玩。事发后,儿子对她说,一位爷爷骑车很快,把他撞倒了,之后爷爷要走,被同学的妈妈挡住不让走,之后爷爷坐在石墩上休息,不久就倒在地上……男孩母亲说,孙女士是为了她的孩子才卷入这场事件中的,事发后,她对孙女士进行了安慰。孙女士被老人家属起诉到法院并索赔,她和家人都很内疚。
   12日下午开庭前,孙女士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称,虽然这件事给她和她的家庭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和困扰,但她并不后悔。“以后遇到类似的事我还会去做,我不希望像长沙精神病人打死9岁男童(那样)无人制止,如果大家都袖手旁观,下一个受害者不知是谁?”孙女士称,家人也非常支持她。孙女士还说,案发时,她没看出来郭某某是残疾人。“相信法院会公平公正做出判决。”

  庭审辩论激烈 法院将择期宣判

   12月12日下午3时,该案在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日20时许庭审结束。郭某某老伴、两个女儿及两名代理律师出庭,孙女士因故未出庭,委托两位律师出庭。庭审中原告坚持认为,事发当天是玩耍过程中的小男孩撞在了郭某某的自行车上,郭某某在事故中没有过错,孙某某不应该阻拦郭某某。郭某某因孙某某阻拦发生争执,继而心脏骤停身亡,孙某某对此应承担责任。双方就此进行了激烈辩论。
   庭审结束后,华商报记者采访了孙女士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维维律师。王维维认为,孙女士劝阻老人的行为于情于理于法皆是适当的,其劝阻的行为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如果郭某某听从劝说,就能够避免意外发生,但郭某某在知晓自身身体状况的情况下,未能控制自身情绪,最终酿成悲剧。另外,劝阻行为与郭某某死亡的事实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孙女士不存在侵害郭某某健康权的故意,对郭某某的死亡不能、也无法预见,不存在任何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最后,孙女士已经尽到了合理及时的救助义务。综上,孙女士在此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

  >>律师说法

  
阻拦者主观上无过错
  但可能遭受无因管理损失

   类似案件,如何界定出手相助者的责任?如果法院判决孙女士赔偿,受伤小男孩家人有没有责任出一部分钱?就该案引出的法律问题,华商报记者采访了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孔圣。
   柳孔圣认为,该案虽然发生在小区内,是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事故,但本质上仍然属于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无论是非机动车撞了行人,还是行人撞了非机动车,事故当事人都有义务保护现场。所以,孙女士阻拦死者离开现场,只要未采取超出公众认知范围的方式,其主观上并无过错,其行为与死者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不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法院可能会根据损害后果严重程度,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判决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相对于受伤男孩,孙女士的行为,法律上属于无因管理行为。”柳孔圣说,如果最终法院判决孙女士承担责任,则受伤男孩及家属作为受益人,应当根据孙女士自身的过错程度,分担其因无因管理行为遭受的损失。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