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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年12月06日] -- 华商报 -- 版次:[A2]
40年深情回眸再出发

陕西立法40年 目前共有地方性法规307件

优化营商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立法走在全国前列
1980年,我省制定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截止目前共有地方性法规307件,陕西立法40年坚持立法为民,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优化营商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共信用信息等多项立法走在全国前列。
  1980年制定我省第一件地方性法规,目前共有307件

   12月5日,省人大常委会庆祝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立法工作新闻发布会召开,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何少林介绍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40年的主要成就。
   何少林介绍,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赋予地方立法权,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发展,是加强地方政权建设的重要举措。同年12月,我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省人大常委会。1980年9月28日,《陕西省县社两级选举实施细则》经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我省制定的第一件地方性法规,我省地方立法由此开启。40年来,我省历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紧密结合实际,与改革共频、与时代同步,积极探索和推进地方立法工作。截至2019年11月底,全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有307件,其中省级地方性法规195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112件。省级地方性法规中,属于实施性立法42件、属于创制和补充性立法153件。按类别划分,社会类68件、经济类53件、环境资源保护和城乡建设方面57件、人大制度类17件。

  我省地方立法走过四个阶段
  多项立法走在全国前列

   何少林介绍,我省地方立法40年的发展历程,可分为起步探索、快速发展、提高完善到开启新征程四个阶段。优化营商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共信用信息等立法走在全国前列。
   第一阶段为改革开放初期的立法探索(1979年—1993年),选择当时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开展立法,共制定地方性法规65件,批准11件西安市地方性法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有偿技术转让试行条例在全国省级率先立法。1985年8月31日通过的《西安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是我省第一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如今,1993年以前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大部分已经废止,但这些法规对解决当时无法可依,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阶段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地方立法快速发展(1993年-2003年),立法数量大幅增加。这一时期共制定地方性法规128件(八届人大68件、九届人大60件),批准西安市地方性法规21件,经济领域立法占比超过50%。商品交易市场、房地产市场、人才劳动力市场管理等条例相继出台。开始关注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制定了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等法规。2001年2月,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标志着我省地方立法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第三阶段的立法围绕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立法工作提质升级(2003年-2013年)。这期间,制定修订了拆迁补偿、见义勇为、市容环境卫生、艾滋病防治等法规,制定修订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等法规。这一时期的创制性立法成果丰硕,如渭河流域管理条例突出全流域水系整治,受到黄河管理委员会的赞肯;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在全国省级率先立法,被中国法学会评为诚信建设十大范例之一。
   第四阶段围绕法治陕西建设,立法工作开启新征程(2013年-2019年)。及时修订《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建立和完善了立法评估、立法协商、立法协作、专家咨询论证等14项立法工作制度,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去年修订通过的《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扩大了见义勇为保护范围,大幅提高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标准,依法增加了因见义勇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免责条款,合理排除了见义勇为人员实施正义之举可能带来的民事责任。12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体现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要求,是我省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深入实践。

  经验总结:立法为民 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 依法立法

   “我省40年的地方立法实践,立法理念与时俱进、立法机制成熟完备、立法技术科学规范,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何少林说,坚持立法为民,让法治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力争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满足公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针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在全国率先制定了企业工资支付条例;针对村庄建设无序、混乱等问题,制定了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被称为是我国有关新农村建设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坚持科学立法,扎实做好调研论证,使结论和决策建立在扎实可靠的立法调研基础上。秦岭条例修订时,常委会领导带队深入一线,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特别是注意听取秦岭范围各市县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对征集的1000多条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吸纳;组织有关部门对秦岭范围内乡村、人口、耕地、647个保护单元和交通、水利、矿产资源、旅游等项目分布情况开展专业调查和测绘,形成了翔实精确的基础数据和图册,摸清了底子,吃透了情况,找准了问题,保证了立法决策更加科学、因地施策更加精准。
   制定了法规实施情况反馈制度,要求主要执法部门在法规实施一年后书面向人大法制委和有关委员会报告实施情况,配合立法后评估,可以全面检视立法效果,总结经验和及时发现问题。
   推进民主立法,扩大各方有序参与。实行立法调研制度,坚持每项法规草案都要深入基层开展立法调研,问需、问计、问策于民,特别是重视听取法规涉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坚持重要法规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将法规草案通过媒体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吸纳社会各方面和公众的意见;建立了立法咨询专家库,征询立法专家意见成为立法中的必经环节;确定了立法协作单位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充分发挥专业队伍和基层人员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严格依法立法,维护法制统一。凡与上位法抵触或者超越地方立法权限的草案内容,坚决删除或修改,1996年以来开展了七次大规模的集中清理,修改和废止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现行有效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中,有129件修改过一次以上,占总数的66%。 华商报记者 赵瑞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