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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年10月31日] -- 华商报 -- 版次:[B2]
华商连线

一个案件两种判决结果

山东高密法院:工作失误 已处分责任人
如果不是律师上网查询,69岁的退休干部李长明至今可能都不知道,他的借款纠纷案有两个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
  修改了日期的借据
  作为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李长明是山东省高密人,退休前是高密市某单位公职人员。10月30日下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李长明说,2013年7月的一天,高密市利华工艺品厂负责人栾某、王某夫妇找到他,称企业运营需要资金周转,希望他能借款。“我和栾某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在此之前,他曾向我借过钱,但数额不大,且按时还了。”李长明称,栾某提出借款20万,答应支付1.5%的月利息,同时承诺栾的两个朋友——高密市两位科级干部邱某某、魏某某为共同还款人。“因为我没那么多钱,就找战友、同事、亲戚商量。最后,包括我在内的5人决定向栾某借款20万。”
   李长明介绍,2013年7月3日,他与栾某夫妇签订了借款借据,约定借款金额20万元,月利率1.5%,贷款期限自2013年7月3日至2014年1月3日。由于邱某某、魏某某当天有事,他们约定7月7日补签。7月3日当天,李长明通过银行向栾某夫妇转账109780元(预扣4天利息220元),另支付现金2万元,共计13万元。2013年7月7日,邱某某、魏某某如约在借款借据的共同贷款人处签字。同年7月15日,李长明通过银行给栾某转账7万元,至此,20万元借款全部到位。
   “前几个月,栾某一直正常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栾某夫妇却失去联系。”李长明介绍,栾某夫妇失联后,他将栾某夫妇、邱某某、魏某某等4人起诉到高密市法院,请求法院判令4人返还本金20万元及利息。“案件本来不会有任何悬念,但由于我的一个举动,让我深深陷入了被动。”李长明说,邱某某、魏某某在借款借据上签字后,他私自将原来的签字日期“7月3日”改成了“7月7日”。结果庭审时,邱某某、魏某某对借款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称他们只担保了2013年7月7日的借款,对7月3日的借款借据不予认可。栾某夫妇因为跑路,缺席审理。
   2014年10月,高密市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借款借据有明显的涂改痕迹),且栾某夫妇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无法查明事实,故驳回李长明的诉讼请求。对此判决,李长明提出上诉。2015年6月,潍坊中院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决定撤销高密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判决书
  两个完全不同的版本

   李长明说,2017年10月,他收到了高密法院(2016)鲁0785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据存在明显的涂改痕迹,存在重大瑕疵……应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暂不予支持,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判决驳回李长明的诉讼请求。在李长明提供的该判决上,华商报记者看到,判决日期为2017年5月22日。
   “对于高密法院的这份判决,我明确表示不服。”李长明说,2018年10月底,他聘请了新的律师,继续为自己的案子奔波。几天后,律师告诉他:发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该案判决,文号、审判人员与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完全相同,但时间不同,审判结果截然不同。在李长明提供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判决书上,华商报记者看到,该判决书的文号也为(2016)鲁0785民初129号,与李长明拿到的判决书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及书记员名单完全相同,但裁判日期为2016年7月20日。该判决书显示:本院认为,李长明与栾某等人签订的借款借据虽有涂改痕迹,但不足以否定借款事实……判决如下:被告栾某夫妇、邱某某、魏某某共同偿还原告李长明借款本金19978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金220元,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13年12月3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与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相折抵;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10月30日晚7时,输入该案文号,华商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到了这份判决书,内容与李长明提供的完全相同。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该判决书发布于2017年8月24日。
   “我到底该相相信哪份判决呢?”李长明告诉华商报记者,发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判决,比他拿到的判决早了10个月,按正常程序,判决经合议后形成,非经法定程序不能变更。而高密法院在潍坊中院有明确重审意见的情况下,判决形成后,时隔近一年又形成另一份判决,在法律程序上没有依据。“这不得不让人怀疑有人人为干预该案或者是法官枉法裁判。”李长明说。

  高密法院:工作失误 已处分责任人

   10月30日下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高密市法院民一庭展庭长(李长明重审案由该庭审理)介绍,前不久,李长明和代理律师反映过此问题,他已告诉李长明,判决以送达本人手里的为准,送达的才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上网本身是为了司法公开,接受监督,出现这种事,完全是我们的失误,法院已对责任人做出处分。”展庭长坦陈,李长明的案子比较复杂,一是证据有明显的涂改痕迹,二是栾某夫妇不只借了李长明的钱,目前他们下落不明,给案件审理带来很大困难。“法院内部对此案有多种意见,甚至是争议”。展庭长称,法院对此案非常慎重,审判意见前后研究了几个版本。发现裁判文书网上的判决书上传错误后,他们及时给相关部门打了报告,请求下撤,但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没撤下来。他说,下撤上网的法律文书要求很严,高密法院说了不算,潍坊中院说了也不算,要层层上报,且要有充足的理由,“估计(上网)还要持续一段时间。”

  
专家观点
  
应从制度上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钱卿认为,判决应以最终送达的版本为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判文书应当履行法定的送达程序。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推行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其目的在于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裁判文书送达和上网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都是审判公开原则的体现,但是送达的目的主要在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方便其维护和救济自己的权益,而上网的目的在于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钱卿称,在该事件中,法院在作出判决并送达裁判文书前,将所谓的裁判书在网上公布,并且两者的结果截然相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有关裁判文书送达和公开的法律规定,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及时从裁判文书网撤回与原本不一致的判决书,并在纠正后重新公布。同时,应当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从制度上杜绝今后类似问题的发生。
   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主任曾维昶律师认为,只能以法院送达的《判决书》为准。出现这种现象,如果裁判网上的判决不是法院作出的真实判决,法院应马上撤回;如果当事人收到的判决书不是法院的真实判决,法院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可由院长提请审委会决定再审,重新作出判决。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国清律师称,该案中原被告双方是公平的主体,为公平起见,建议该案重审,由中院提审或者高院指定再审。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