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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年10月30日] -- 华商报 -- 版次:[A4]
网售董存瑞、黄继光贴画配不雅文字被公益诉讼

维护英烈名誉 公益诉讼守护公德底线

>>网友热e
   ■梅轩阿济:英雄的光辉形象是一个民族极其宝贵的“无形资产”,决不容玷污!
   ■沉默啄木鸟:至少罚几万块吧,不然根本没威慑力。
   ■某网友:难道这还不涉及刑事犯罪吗?
   ■唐宝宝的小熊猫:给西湖检察院点个赞。

  
>>华商君曰
   虽然我国的民法总则对维护烈士荣誉有着明文规定,但近年来诋毁玷污英烈形象的事情接二连三发生,如何让法律规定从条文中走下来,切切实实地维护英烈荣誉,成了舆论普遍关注的问题。
   去年5月实施的英雄烈士保护法对此进行了落地:侵害英雄烈士荣誉的,轻的承担民事责任,重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这次主动承担起这一特殊使命,得到网络点赞。舆论普遍感觉到,维护英烈荣誉,就要从这类“小事”抓起。如果一旦小事演化成大事,民事升级成刑事,一则烈士荣誉受损程度更重,二则社会成本太大。
   今年9月,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接到市民举报,在某网络平台上有人销售侮辱、诋毁英烈董存瑞、黄继光的贴画。西湖区检察院调查后发现,在该网络平台经营“某某画坊”的瞿某某,发布、销售侮辱、诋毁革命先烈董存瑞、黄继光的贴画。贴画分别有6种规格、尺寸,剩余库存数量巨大。
   调查认为,该贴画贬损“董存瑞舍身炸碉堡”“黄继光舍身堵枪眼”的光辉形象,亵渎了董存瑞、黄继光烈士的大无畏革命精神,有损英烈名誉;通过网络传播和销售,造成进一步扩散,不仅侮辱、诋毁革命先烈,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西湖区检察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瞿某某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侵害英烈名誉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0月28日,西湖区检察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保护两位英烈名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追究瞿某某的民事责任。
   杭州互联网法院表示,英烈是民族精神的基石,全社会都应认识到保护英烈的重要意义。由于受到历史虚无主义等不良思潮影响,在网络虚名化的生态系统中,扭曲、丑化、恶搞革命先烈以达到博人眼球为目的的黑段子流传不止,对英烈声誉造成严重损害,毁损了中华民族的共同情感。通过司法手段保护英烈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合法权益,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英烈精神、红色能量充盈网络空间,对于构筑互联网社会场域英烈保护的全方位责任体系,激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具有重大意义。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