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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年10月29日] -- 华商报 -- 版次:[A3]
西安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昨日开幕,《西安市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西安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等接受审议

西安拟增设子女带薪护理假

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 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独生子女20天,非独生子女10天,在西安工作的年轻人有望享受到10-20天的子女带薪护理假。
   昨日,西安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开幕,西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胡润泽主持会议。在会上接受审议的《西安市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可享受带薪护理假。

  新建居住区应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养老服务设施没有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设置。
   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为建设的,建成后应当无偿移交所在地民政部门。

  公办养老机构剩余床位应当向社会开放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举办养老机构。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供养老年人养老需求的前提下,剩余床位应当向社会开放,优先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及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运营者依据委托合同合理确定;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养老机构应当将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建议增设带薪护理假

   社会建设委员会提出,法规中应当增加患病住院老年人的子女可享受带薪护理假的内容。委员会审议认为,西安市老年人口逐渐增多,其子女特别是独生子女面临的养老负担逐步加重。照顾老年人,不仅是赡养人的义务,也是传统美德的体现,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目前,全国已有云南、宁夏、广州、淮安等15个省、市在地方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中明确了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子女可享受护理假的内容,且大多规定了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因此,草案增加了相关内容。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承担照料责任。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华商报记者采访中发现,陕西独生子女们对带薪护理假非常期待。“多个省市的子女都有带薪护理假了,希望我们陕西也能执行。”独生子女李波说,“我家在汉中,平时父母生病,我心有余而力不足,回去一趟三四天,全勤奖没了,还要扣工资。久而久之,父母病了都不告诉我,想想真心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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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报多次呼吁“子女带薪护理假”
   2018年7月29日,新修订的《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独生子女一年可享15天带薪陪护老人的假期。2018年7月30日,华商报《父母患病住院咱能不能也休个带薪护理假》一文,替陕西独生子女们呼吁也能有如此贴心的假期。
   2018年7月31日,华商报继续关注此事,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呼吁我省出台带薪护理假,让年轻人安心工作。
   2018年8月2日,《省老龄委呼吁“护理假”早日立法》,希望我省能尽快对独生子女带薪陪护假立法。
   2019年10月11日,《不少人呼吁陕西实施带薪护理假》,陕西不少上班族呼吁陕西早日推行子女带薪护理假。

  
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应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昨日,《西安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接受审议。
   西安是我国北方传统缺水型城市,水资源总量、人均占有量和可用量严重不足。随着城市的发展,污水排放量与取水量、用水量高速增长,使有限资源更加紧缺,面临着可能不断加剧的污染威胁,与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战略定位极不相称。
   《条例(草案)》规定,西安市依法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单位自备饮用水井的,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地下水源保护区。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生态环境、水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
   《条例(草案)》规定,在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外,应当禁止下列行为:从事种植、养殖活动;进行游乐活动;堆放可以造成水源污染的物品;建立墓地;进行与取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本组稿件由华商报记者 毛蜜娜 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