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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年07月10日] -- 华商报 -- 版次:[A2]

托育机构新规征求意见 禁止有虐幼记录者从业

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微信消息,近日,由国家卫健委组织起草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文件拟规定,依法建立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黑名单制度,禁止有虐待、伤害婴幼儿记录的机构和个人从事托育服务。同时文件拟规定,托育机构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不得无故中断监控,不得随意更改、删除监控资料等。
   在托育机构设置标准上,《标准》拟规定,城镇托育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需求;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用餐区、睡眠区、游戏区、盥洗区、储物区等),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托育机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每个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收托的婴幼儿不宜超过150人等。
   在托育机构管理规范方面,《规范》拟规定,托育机构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婴幼儿成长规律的活动。严禁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人格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同时,《规范》拟规定,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依法建立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黑名单制度,禁止有虐待、伤害婴幼儿记录的机构和个人从事托育服务。 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