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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年06月25日] -- 华商报 -- 版次:[C2]

15岁女孩想跳江又不敢 男子“帮忙”推一把被批捕

19岁学生李某在路过广西南宁市凌铁大桥时,看到一名15岁女生欲跳江自杀,由于女生不敢往下跳。便让李某帮忙推下江,李某照做了,却因此涉嫌故意杀人,被检察院批捕。
   李某是广西一所中职学校的学生,本来与小华素不相识。今年4月24日凌晨,李某骑车至广西南宁凌铁桥上时,遇到了小华。小华说想跳桥,但是她不敢跳,就叫李某帮忙把她推下桥。李某便照做了。所幸,有路过市民看到这一幕,马上报警。警方很快赶到现场,组织搜救小华,经救治,小华无生命危险。但李某却被带回去接受调查。
   案发后,民警在对李某进行在校情况调查时,学校老师怀疑李某有精神方面的问题。4月30日,警方委托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李某进行鉴定,发现李某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近日,南宁青秀区检察院经查后认为,李某明知将小华推下凌铁大桥,可能会造成人死亡,仍将小华推下桥,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虽然小华有自杀倾向,李某基于自杀者的要求,将其推下凌铁桥,但小华系未成年人,对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力。
   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已涉嫌故意杀人,遂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据《北京晚报》

  >>律师说法

  
李某行为是直接故意杀人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祚良认为,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李某的行为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定性是准确的。但本案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是,李某的行为是直接故意杀人还是一般的帮助自杀行为。这个问题之于本案很重要,因为,虽然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往往是以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来定,但在理论上,还存在一些争议。争议的理由在于,在理论上,在认定帮助犯的时候,要求被帮助的行为本身构成犯罪,但自杀这种行为本身并没有被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而且帮助行为包括两种,一种是指提供犯罪工具、犯罪场所等物质性的帮助行为,另一种是指精神上的帮助行为,如提供建议、强化犯意等。
   刘祚良认为,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直接故意杀人,而不是一般的帮助自杀行为。从主观上讲,虽然被害人小华有自杀的意图,但李某也有杀死小华的故意,并且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导致其溺亡的现实可能仍故意为之。从客观上讲,李某将小华推下桥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一般帮助行为的范畴,而是完整的杀人行为,对小华的坠桥及由此带来的生命危险有直接的原因力。因此,其行为已涉嫌故意杀人罪,而不是帮助自杀行为。但由于小华本身已有自杀意图,李某是应小华的要求将她推下桥,因此在对李某量刑时,应当根据案情酌情从宽处罚。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