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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年05月17日] -- 华商报 -- 版次:[K3]

榆林一男子水粉中添加超量明矾被判刑一年

华商报讯(记者 祁铭 通讯员 王富强)榆林籍男子南某在榆林市榆阳区经营一家水粉加工门市,在生产水粉过程中违法添加超量明矾和山梨酸钾,被榆阳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4月以来,南某在榆阳区口子队经营的一水粉加工厂内生产水粉时,超量添加食用明矾(十二水硫酸铝钾),且为了便于水粉存放,添加了不允许在水粉中添加的防腐剂山梨酸钾。截止到2018年8月2日,南某共计生产水粉7440余斤,销售额14880元,并将这些水粉销往榆阳区补浪河沿线蔬菜门市、超市、榆阳区三街农贸市场蔬菜门市。
   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南某生产的细粉、片粉、二宽粉的铝残留量分别为:1.35×103mg/kg、1.02×103mg/kg、1.15×103 mg/kg,结果均不合格,其中在细粉、二宽粉样品中检测出不得添加的山梨酸钾分别为0.0525g/kg、0.109g/kg。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南某生产的水粉中违法超量添加明矾,添加了不能在水粉中使用的山梨酸钾,是不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榆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某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