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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年04月10日] -- 华商报 -- 版次:[K1]

榆林粮库原主任受贿10万元

获刑一年缓期二年 并处罚金10万元

   日前,经榆林市委批准,榆林市纪委监委对陕西省储备粮榆林直属库原主任白正龙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白正龙纪律意识丧失,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公务接待、发放奖金;公器私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有关规定决定给予白正龙开除党籍处分;由榆林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经司法机关审理,以受贿罪,判处白正龙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判决书显示,时任榆林粮库主任助理王保卫与申某、王某合伙做粮食生意,三人为得到白正龙的帮助,顺利购买到榆林粮库即将轮换出库的小麦,申某、王某于2016年10月25日送给白正龙人民币10万元,白正龙予以收受,后用于儿子结婚等开支。2016年11月10日,白正龙代表榆林粮库以1.155元/斤与申某签订了3500吨小麦的购销合同。同年11月18日,双方又以1.185元/斤的价格签订了第二份3500吨小麦的购销合同。
   榆林中院审理认为,白正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刑法》规定,判决白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依法追缴白某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0万元(已缴至榆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账户),上交国库。 华商报记者 祁铭